條例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8號
《天津市生態文明教育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天津市生態文明教育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教育,增強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推動構建生態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文明教育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宣傳生態文明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生態文明基本知識,培養生態環境保護技能,提升公民生態文明素質,促進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的教育活動。
第三條 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統籌推進、改革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落實將生態文明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要求,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生態文明教育應當深入宣傳貫徹堅持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堅持生態興則文明興、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堅持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堅持綠色發展是發展觀的深刻革命、堅持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堅持把建設美麗中國轉化為全體人民自覺行動、堅持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之路。生態文明教育的重點是:
(一)開展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教育;
(二)開展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教育;
(三)開展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目標責任教育;
(四)開展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保障的生態文明制度教育;
(五)開展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教育。第五條 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應當組織和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公眾應當積極參加生態文明教育活動。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教育工作,將生態文明教育工作納入相關規劃,研究制定生態文明教育政策、目標,建立生態文明教育工作協調機制。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教育工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編制本市生態文明教育工作年度計畫並推動落實,各有關方面應當按照年度計畫做好生態文明教育工作。
第八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將生態文明教育情況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在制定本部門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時,明確生態文明相關法律法規普法任務和工作要求。國家機關應當結合本單位情況,安排生態文明教育實施計畫,通過多種形式對幹部職工開展生態文明教育,督促幹部職工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十條 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各級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接受生態文明教育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工作,落實生態文明教育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畫或者工作安排,結合自身特點,安排對從業人員的生態文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教育。重點排污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違反生態文明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執法部門相應的法律法規等教育。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學校、幼稚園教育內容,指導幼稚園、普通中國小校、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建立生態文明教育督查評估機制。幼稚園的生態文明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生態文明意識。普通中國小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統一要求,將生態文明教育內容納入相應課程,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生態文明理念,養成生態文明行為習慣。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相應課程、開展實踐教學等形式進行生態文明教育,著力培養具有先進生態文明理念、豐富生態文明知識、正確生態文明態度、紮實生態文明實踐技能的新型人才。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自身特點,結合綠色社區創建和美麗村莊、美麗庭院建設等工作實際,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採取多種形式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生態文明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和工作實際,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生態文明教育,增強生態文明意識,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十五條 倡導和促進家庭生態文明教育,鼓勵形成節約資源、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的行為習慣,樹立崇尚生態文明、踐行綠色生活的良好家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強生態文明意識,自覺學習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能,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對未成年人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垃圾分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助、捐贈、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參與生態文明教育活動。鼓勵社會團體發揮自身的專業性和能力,積極參與生態文明相關宣傳教育,履行社會責任。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組織、指導、支持會員開展生態文明教育。
第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及網路媒體等,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通過開設宣傳欄目、專題節目等方式,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公益宣傳。
第十八條 鼓勵文化藝術界人士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題材文學創作、影視創作、詞曲創作等,發揮生態文化引領風尚、凝聚共識的作用。
第十九條 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場所建設生態文明教育基地:
(一)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動物園、植物園等;
(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依法可以對外開放的區域等;
(三)具有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功能的企業、科研院所、實驗室等;
(四)其他適於開展生態文明教育的場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做好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建設工作。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區內確定至少一個生態文明教育基地,並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下列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向公眾開放,提供生態環境教育服務:
(一)環境監測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危險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二)其他按照國家要求向社會開放的生態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每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所在的周為本市生態文明教育宣傳周。在生態文明教育宣傳周期間,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生態文明教育主題活動,具備條件的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在生態文明教育宣傳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國節能宣傳周等期間,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
第二十二條 對在生態文明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市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新聞宣傳工作,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媒體見面會等形式,主動發布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進展和成效。
第二十四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區的生態文明教育合作,採取交流宣傳活動經驗、聯合開展宣傳活動等方式,推進生態文明教育區域協同發展。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