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實施辦法(試行)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實施辦法(試行)》是為做好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2年8月15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規劃資源局聯合印發《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規劃資源局
  • 發文字號:滬環規〔2022〕8號
  • 有效期:2年
發布實施,檔案全文,

發布實施

2022年8月15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實施辦法(試行)》,該檔案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檔案全文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做好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存在爭議時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環土壤〔2021〕1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中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時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活動。
涉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因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糾紛引發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存在爭議,包括以下情形:
(一) 建設用地上曾存在多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
(二)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種來源的;
(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負責上海化工區和跨行政區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對設立的市級認定委員會、委託的第三方調查機構加強監督管理。
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對設立的區級認定委員會、成立的調查組或委託的第三方調查機構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途徑
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或者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市政府“一網通辦”(辦理入口:公共服務事項;事項名稱: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提出責任人認定申請。
第五條 申請材料
申請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的,應該填報或提交以下材料:
1.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申請表(附屬檔案2);
2. 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 申請人與地塊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土地權屬證明、租賃契約等);
4. 已經依法評審通過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
5. 涉及土壤污染及責任人認定的相關信息和線索;
6.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規劃資源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受理申請
市、區級生態環境局在收到申請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 不符合受理範圍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2. 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噹噹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3.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退回申請;
4. 符合本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市、區級生態環境局作出受理決定的日期,即為受理申請之日。
第七條 啟動調查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指定或委託第三方調查機構啟動調查工作。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成立調查組、指定或委託第三方調查機構啟動調查工作。
第八條 調查時限
第三方調查機構或者調查組應當自啟動調查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提交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調查報告;情況複雜,不能在期限內完成調查的,應向委託單位提出延期申請(附屬檔案3),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延長期限應當告知申請人。調查組需要進行鑑定評估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指定或者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鑑定評估。調查機構需要進行鑑定評估的,可以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鑑定評估。鑑定評估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九條 報告審查
調查工作結束後,原則上三個工作日內,第三方調查機構或者調查組應當將調查報告提交認定委員會進行審查(附屬檔案4)。認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附屬檔案5)。
調查報告未通過審查的,認定委員會應當將調查報告及審查整改意見單(附屬檔案6)退回調查機構或者調查組。第三方調查機構或者調查組應根據審查整改意見進行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並自調查報告退回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提交調查報告及工作補充情況表(附屬檔案7)。
調查報告通過審查的,認定委員會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及審查意見報送生態環境局和同級規劃資源局(附屬檔案8)。
第十條 結果告知
市、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同級規劃資源局應當自收到認定委員會報送的調查報告及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於作出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連同認定委員會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確定責任人的,告知申請人和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
第十一條 認定終止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
1. 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就土壤污染責任承擔及責任份額協商達成一致,簽署相關協定書並提供給生態環境部門的;
2. 經訴訟等途徑已確認土壤污染責任的,將證明材料提供給生態環境部門的;
3. 申請人主動申請終止認定的。
涉及前款第(三)項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級規劃資源部門收到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終止申請表(附屬檔案9)後,可以終止認定。
第十二條 材料歸檔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歸檔材料(附屬檔案10),由受理認定申請的生態環境局留存。委託調查機構開展調查的,調查機構應留存一份。歸檔材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十年。
第十三條 調查組或第三方調查機構要求
調查組或第三方調查機構應確保調查過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染行為,以及該污染行為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之間的因果關係等開展調查,可以向申請人或相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與建設用地有關的信息和情況。對涉及認定項目有重大利益關係、影響調查客觀公正性的,應主動予以迴避。對於弄虛作假、不公正出具認定報告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第三方調查機構的條件
第三方調查機構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能獨立開展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的獨立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記錄;
3. 具備健全的技術審核工作質量保證體系和檔案管理體系;
4. 不得與所調查的建設用地、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存在利益關係;
鼓勵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機構作為第三方調查機構。
第十五條 認定委員會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委員會負責對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調查報告進行審查,並將調查報告和審查意見報送生態環境局和規劃資源局,認定委員會成員不得與審查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調查工作存在利益關係。
市級認定委員會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成立,區級認定委員會由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成立。委員會成員由生態環境局、規劃資源局專職工作人員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保護領域專家庫專家組成(根據地塊特性從專家庫選取5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2名,分別由生態環境局、規劃資源局分管領導擔任;工作組負責人1名,由生態環境局土壤處(科)負責人擔任。
第十六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屬檔案:
1.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流程圖
2.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申請表
3.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調查延期申請單
4.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調查報告提交單
5.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委員會審查意見表
6.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調查報告審查整改意見單
7.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調查報告工作補充情況表
8.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調查報告審查意見提交單
9.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終止申請表
10.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歸檔材料清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