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生態環境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制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2021年1月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
- 發布時間:2021年1月
為規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生態環境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制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2021年1月正式發布。
為規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生態環境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制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2021年1月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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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是青陽縣為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行為,增強土地市場調控能力,提高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範土地儲備債務風險,促進土地儲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
第三十條 對可能產生土壤污染的工業企業遺留場地實施改造時,出讓前應當開展必要的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確保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後續開發利用要求。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第四節 改造主體與供地方式 第三十一條 “三舊”改造項目的用地由土地權利人自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舊”改造,是指符合規定的改造主體對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築危舊的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舊村莊是指城鄉建成區內,布局較亂、基礎設施較差,主要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較長期自然形成的聚居地,其中宅基地及其緊密相關的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不低於改造用地總面積的50%)用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