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青陽縣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是青陽縣為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行為,增強土地市場調控能力,提高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範土地儲備債務風險,促進土地儲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結合青陽縣實際,制定的暫行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行為,增強土地市場調控能力,提高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範土地儲備債務風險,促進土地儲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經縣政府批准,由縣土地收儲中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批准實施前過渡期內,依據城鄉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依法收回、收購、徵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四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縣土地收儲中心負責土地儲備計畫編制、資金使用、入庫管理、土地供應等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收儲土地的征遷補償安置、前期開發、管護等工作。
縣發改、科技經信、財政、住建、文旅、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保障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縣土地收儲中心會同縣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組織完成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及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報上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式備案、報批。
縣土地收儲中心依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根據實際情況,縣土地收儲中心可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專業中介機構負責完成各項計畫和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六條下列土地通過依法無償收回方式納入土地儲備:
(一)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依法應當收回的閒置國有土地;
(三)因單位遷移、撤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四)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國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
第七條 下列土地可以通過有償收回方式納入土地儲備:
(一)因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
(二)因企業改制、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劃撥土地;
(三)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有償收回的國有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收購方式納入土地儲備: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土地使用效率較低的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回,經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可盤活利用的土地;
(二)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國有土地,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土地;
(三)因其他需要依法收購的土地。
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可以通過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批准手續,並按規定程式完成土地徵收後納入儲備範圍。
第九條 以收回、徵收方式儲備土地的,儲備程式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處置利用工作。禁止土地使用權人故意閒置土地以申請收購取得土地補償收益。
第十一條 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收購。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購的,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縣土地收儲中心提出申請。
規劃收購範圍內涉及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經各土地使用權人書面同意,可以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協調統一辦理土地收購申請。
(二)核查權屬。縣土地收儲中心對申請收購的土地權屬、面積、四至範圍、用途及地上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不動產抵押、查封等情況進行勘查和驗核,核查結果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確認。
(三)規劃用途。縣土地收儲中心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出具擬收購土地的規劃用途和規劃設計條件。
(四)測算價格。縣土地收儲中心、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開發區管委會、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測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構築物價格。並參照評估價格,由縣土地收儲中心或縣土地收儲中心委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與土地使用權人商定土地使用權收購價格,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財政、住建、審計、司法等相關部門共同審核確認。
(五)方案報批。縣土地收儲中心依據以上審核結果擬訂土地收購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土地收購方案應當包括:擬收購土地基本情況、規劃設計條件、土地收購成本確定方式、補償費用數額及支付進度、土地交付時間及標準、土地管護要求等。
(六)簽訂契約。土地收購方案批准後,縣土地收儲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七)費用支付。縣土地收儲中心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費用。
(八)註銷登記。土地使用權人在收到土地收購的定金或者約定費用後15日內,應當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手續;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和房屋產權人逾期不申請辦理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請縣政府同意後,依法進行註銷公告,公告期滿後直接辦理註銷登記,註銷原不動產權證書。
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縣政府同意後,由縣土地收儲中心按照申報價格依法予以收購,並按前款第八項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後由縣土地收儲中心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書。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登記後依法辦理入庫。
第十三條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縣土地收儲中心需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第十四條 收儲工業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場地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供前管護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土地收儲中心委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開發區管委會對儲備的土地進行供前管護,應當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做好儲備土地揚塵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第十六條 經縣政府批准,鄉鎮人民政府或縣開發區管委會可對已儲備的土地進行臨時使用,在儲備土地供應前將儲備土地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確定臨時使用人。
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臨時使用期間,需要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應當徵得縣土地收儲中心同意,並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及其他經營性設施。
臨時使用需要繳納臨時使用費,所取得的零星收入按照《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土地收購契約約定,在儲備土地供應前完成地上建(構)築物拆除(規劃要求需要保留的除外)等工作;縣土地收儲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並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工作,為土地供應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土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地塊內的桿線遷移、土方清運、場地平整、圍擋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隱蔽工程處理等。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並具備供應條件後,應納入縣土地供應計畫,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具體招拍掛前期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開發區管委會協助縣土地收儲中心完成。
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由縣土地收儲中心申請註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註銷。
第十九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完成儲備土地供應後,應當及時向縣土地收儲中心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資料,並會同縣土地收儲中心辦理土地交付手續。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應當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專戶核算。
第二十一條 縣土地收儲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資金按照年度總量控制、項目調劑使用、計畫動態調整的原則管理。
縣土地收儲中心根據土地儲備工作進度,在年度預算安排總額內按月編制儲備資金用款計畫,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縣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二)縣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三)經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土地儲備需要支付的收回、收購、補償費用;
(二)土地儲備的前期開發費用;
(三)償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與土地儲備有關的支出,包括土地儲備計畫方案研究與編制、市場調查與分析、地籍與權屬核查、土地測繪與登記、土地與房屋價格評估、土地看護及庫存儲備土地污染防治等支出;
(五)經縣政府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條 縣土地收儲中心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報縣財政局審定後執行。年終,縣土地收儲中心向縣財政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縣財政局審核或其委託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財政局加強對土地儲備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並建立健全土地收儲資金管理和使用相關制度,保障儲備土地按期上市供應,確保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
第二十七條 土地收儲各責任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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