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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作,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根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及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對城區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依法實施徵收,對國有土地實施收購、收回、置換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整治,並予以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城區土地儲備,堅持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整治、統一供應的原則。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決定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其所屬國土儲備中心承擔城區土地儲備的實施工作。
市財政、住建、城管執法、審計、監察、規劃、房管(房屋徵收)、城投等部門及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積極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區土地儲備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
(一)制定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措施和管理規範;
(二)審議、決定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儲備計畫;
(三)審議、決定土地儲備、開發整治方案;
(四)審議、決定年度土地收購、整治、儲備資金預算和撥付規模;
(五)解決土地儲備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工作;
(二)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承辦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
(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土地儲備規劃,擬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二)審核土地儲備、開發整治和供應方案;
(三)對儲備土地進行調查和權屬登記;
(四)組織土地儲備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報批;
(五)組織實施儲備土地供應;
(六)承辦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
(一)制定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操作規程;
(二)審核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預算;
(三)審核撥付土地儲備前期經費、宗地收購費用、征地及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等資金;
(四)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辦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房管部門(房屋徵收部門)
(一)負責確定城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二)負責具體實施對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承辦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規劃部門
(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做好規劃銜接工作;
(二)及時向市國土資源部門(市國土儲備中心)提供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出具儲備土地規劃用途等基本規劃條件;
(四)承辦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住建部門
(一)編制土地儲備控制區範圍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畫;
(二)組織實施與儲備土地相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三)承辦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市監察部門依法對土地儲備工作實施效能監察,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規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市國土儲備中心
(一)編制並實施土地儲備、淨地整治、供應方案;
(二)籌集、使用土地儲備資金;
(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具體負責對土地收購及開發整治成本進行核算,組織實施淨地整治工作;
(四)負責土地儲備日常事務性工作;
(五)承辦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市城投公司履行城市建設融資職責,參與擬定年度土地收儲計畫,依據土地收儲規劃,配合國土資源部門用於債務平衡地塊淨地整治工作。
第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支持市土地開發總公司根據其職責,參與做好淨地整治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計畫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發改、住建、財政、規劃、城投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土地儲備規劃應當包括一定時期(5年左右)內城區儲備的總量、結構類型、區域分布、分期儲備方案等。
對擬進行儲備的特定區域,應當劃定土地儲備控制區。對土地儲備控制區範圍內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權屬、性質、用途及利用現狀。
第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規劃、財政、城投公司,根據土地儲備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市場供需狀況,擬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章 範圍與程式
第十九條 下列土地應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二)依照城市規劃或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四)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的工業用地;
(五)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未利用地;
(六)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
第二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房屋徵收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徵收補償。
第二十一條 收購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國土儲備中心對收購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二)市規劃部門下達需收購土地的規劃用途等基本規劃條件;
(三)市國土儲備中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
(四)市國土儲備中心擬定土地儲備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批;
(五)市國土儲備中心根據批准的土地儲備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收購價款;
(六)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二十二條 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後納入土地儲備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國土儲備中心根據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儲備規劃,向市規劃部門申請出具擬儲備土地的規劃用途等基本規劃條件;
(二)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核實;
(三)市國土儲備中心提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手續;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協調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與安置;
(五)征地補償與安置完成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集體土地所用權、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納入土地儲備;涉及地上房屋已登記的,由房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儲備的土地,由市國土儲備中心按照城市規劃用途或儲備用途,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二十四條 市國土儲備中心應根據土地儲備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年度儲備計畫,編制儲備土地淨地整治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審核並報分管市長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前期淨地整治後,市國土儲備中心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擬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並報分管市長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後,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用途和開發時限使用土地。對不按規定用途和開發時限使用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直至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重新納入土地儲備。
第六章 淨地整治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淨地整治,是指市國土儲備中心依法對通過收購、收回、徵收等方式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必要的房屋徵收、土地平整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國土儲備中心應根據年度儲備計畫,編制年度宗地土地儲備淨地整治預算及土地儲備淨地整治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資金預算方案,經國土、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分管市長審批,作為年度土地儲備執行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淨地整治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積極推進“土地開發融資權拍賣”和“毛地淨賣”等整治方式,降低土地儲備淨地整治成本。
第三十條 土地儲備淨地整治成本包括:
(一)組織測繪、釘樁、勘界、規劃、地上物評估、中介諮詢、公告、委託調查、施工設計等前期費用;
(二)涉及房屋徵收補償有關費用;
(三)地上物拆除、渣土清運費、圍牆施工費、地下管網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構築物的拆移等費用;
(四)淨地整治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裸山治理、裸土覆蓋、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等費用;
(五)淨地整治過程中發生的審計、評估、招標、諮詢、工程監理、土地管護等費用;
(六)財務費用和相關稅費;
(七)不可預見費及其他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屬財政投資的淨地整治工程招標項目,依照《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屬淨地開發整治中標單位自籌資金進行淨地開發整治的項目,中標單位參與土地競買在繳納保證金時提供的宗地開發預決算,可作為土地競買保證金,中標單位競買該宗地成功的,需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財政部門對國土儲備中心提供的淨地整治項目決算資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將淨地整治資金撥付到儲備中心,再由儲備中心支付到淨地整治中標開發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土地儲備淨地整治完成後,由市國土儲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驗收,驗收工作參照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照有關法規加強對土地儲備淨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國土儲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機構的貸款(貸款規模應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相銜接,並報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畫、超規模舉借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收入的其他資金;
(五)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其他收入等資金。零星收入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項用於國有土地儲備。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工作的需要及宗地預算,及時核算並撥付土地儲備資金,確保土地儲備按計畫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土地儲備日常業務經費(包括辦公費、中介服務費、接待差旅費用等)由財政部門根據土地收儲工作需要核定撥付到國土儲備中心,用於日常業務開支,按宗地、按月報財政部門核銷,不足部分及時補充。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依紀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縣(市)、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