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城區舊城更新土地收儲辦法(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城區舊城更新土地收儲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師宗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師宗縣城區舊城更新土地收儲及供應行為,推進舊城更新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最佳化人居環境,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曲靖市中心城區舊城改造土地收儲辦法(試行)》,結合師宗縣城區舊城更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師宗縣城區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實施舊城更新的土地收儲及供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舊城更新應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市場運作、漸次推進”的原則,堅持重點更新與成片開發相結合,綜合開發與配套建設相結合,逐步實現居住安全、配套齊全、管理有效、環境美化的工作目標。
第二章舊城更新項目審批
第四條縣規劃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發展和改革局和丹鳳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片區規劃,編制師宗縣城區舊城更新總體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指導舊城更新的依據。舊城更新項目必須符合舊城更新規劃,並納入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五條舊城更新項目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申請應明確具體的房屋徵收部門和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六條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舊城更新項目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舊城更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舊城更新項目土地收儲
第七條舊城更新項目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實行“淨地”收儲。收儲面積原則上不小於10畝。“淨地”是指房屋徵收部門依據經批准的舊城更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已簽訂補償協定並拆除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等)的土地。
第八條舊城更新項目需收儲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及房屋評估、補償協定簽訂、補償資金兌付和房屋拆除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房屋徵收部門或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負責。
第九條房屋徵收部門和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可擇定或以競爭方式確定參與舊城更新項目建設意向性合作單位,並簽訂合作協定書,多方籌措前期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確保舊城更新項目工程順利推進。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或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完成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簽訂並拆除地上附著物後,向縣審計部門提出審計申請;縣審計部門在七個工作日內就其兌付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意見書。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持經批准的舊城更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書,向縣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土地收儲申請。
第十二條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經批准的舊城更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書,擬定舊城更新項目土地收儲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土地收儲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縣土地儲備中心及時支付房屋徵收部門前期兌付的拆遷安置補償資金。
第十四條從縣級土地純收益中提取10%建立土地收儲基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儲備土地滾動資金。縣土地儲備中心可根據土地收儲資金周轉情況,依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舊城更新項目,向銀行貸款補充土地收儲基金。
第四章土地出讓
第十五條舊城更新項目用地納入縣土地儲備中心本年度用地供應計畫。
第十六條舊城更新項目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組織供地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後組織供地。
第十七條舊城更新項目土地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並將補償安置和規劃設計條件等作為出讓的必備條件。
第十八條舊城更新片區土地出讓後,由縣土地儲備中心依法簽訂《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受讓方在簽訂出讓契約後2個月內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後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九條取得舊城更新片區內土地使用權的組織、法人或自然人,必須根據出讓契約約定及時組織建設。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縣土地儲備中心要加大安置住房建設用地的儲備和供應。涉及回遷安置的舊城更新項目,房屋徵收部門或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可依據批准的更新規劃,提供片區平面規劃圖和安置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向縣土地儲備中心申請先行收儲安置用地;縣土地儲備中心可就安置用地採取先期收儲、先行供應的辦法,優先滿足拆遷安置需要。
第五章土地收儲及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招拍掛出讓、協定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農民宅基地和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一律按評估地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可採取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具體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舊城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劃條件和安置方案實施建設,未按照上述條件建設的,由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監察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發改、住建、審計、國土資源、公安、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丹鳳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積極主動做好舊城更新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