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

曲靖市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土地儲備機構儲備開發土地籌措的資金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相銜接,不得超計畫、超規模籌措資金。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置換或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08年6月26日
  • 頒發機構:曲靖市人民政府
  • 法律效應:不具備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及管理,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章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管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管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置換或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土地儲備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從土地純收益中按比例計提的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金融機構等籌措的資金。市土地儲備中心涉及貸款等融資活動需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計畫、超規模舉借貸款。
(四)土地儲備機構向其他部門借入的資金。
(五)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開發的其他資金。
(六)上述資金在土地儲備機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開發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核撥用於土地儲備開發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籌措的資金,只能專項用於土地儲備開發,嚴禁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置換或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支出。

第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置換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置換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置換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水、電、氣、熱、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徵收、收購、優先購買、置換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金融及其他機構融資成本支出。
(四)儲備開發土地期間的業務管理費用。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上述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前須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等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制訂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通知》(財綜〔2006〕68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雲政發〔2007〕19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是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下列範圍:
(一)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儲備零星收入使用“一般繳款書”分別繳入各級國庫。凡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的按照非稅收入收繳改革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管理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參照上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按宗地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執行,並根據土地儲備開發的工作進度、實際支出以及融資還款需要,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財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撥付資金。其中:屬於財政性資金的土地儲備開發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合理分攤土地成本,按宗地進行核算土地儲備成本。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調整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要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並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及土地儲備項目竣工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從財政部門撥付成本費用,嚴格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列有關收入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審計、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國土資源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發布的《曲靖市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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