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自貢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土地出讓行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通知》(川府發[2001]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貢市市區(即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下同)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將需盤活的土地收回、收購予以儲存,並通過前期開發整理等形式,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土地供應前原則上應先進入儲備機構備案。
第五條 自貢市土地儲備中心在自貢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監管下,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的前期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財政、計畫、經貿、建設、規劃、房產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於儲備範圍:
一 市區範圍內的國有空地;
二 依法徵用的土地和原依法徵用土地後的超計稅面積土地;
三 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 被依法收回的荒蕪、閒置國有土地;
五 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六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而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七 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購的土地;
八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的土地;
九 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八條 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市區範圍內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儲備範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應提前報告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及城市建設規劃和市區土地的實際狀況,制定土地收購儲備年度計畫。
第十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將依法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需要儲備的,必須依法辦理農地轉用、土地徵用手續。
土地收購儲備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期交付土地,並協助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的方式:
一 無償收回;
二 收購(有償收回);
三 土地置換;
四 徵用土地。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後,直接由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
一 國有空地;
二 原依法徵用土地後的超計稅面積土地;
三 因單位撤銷、遷移停止使用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四 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礦場用地;
五 違法使用的土地;
六 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
七 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土地。
第十四條 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儲備的土地外,其餘的土地按下列方式補償收回後進行儲備:
一 收購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國有土地,按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二 收購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國有土地,除按一款方式補償外,還應按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量,扣除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年限應付出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部分後進行補償。
三 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儲備土地與土地使用權人進行置換土地的,對雙方置換的土地分別評估,結算價差。
四 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對農民進行補償補助和向國家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規劃部門根據土地收購儲備年度計畫,及時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或提出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確保儲備計畫的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土地收購的程式:
一 申請收購。市區內凡納入土地收購儲備年度計畫,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收購範圍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收購。
二 權屬核實。市土地儲備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
物權屬、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 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結果和規劃設計條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評估測算。
四 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收購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審批;其中特殊地塊的收購儲備方案還須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
五 簽訂契約。收購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六 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七 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支付收購補償費用或定金後,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八 交付土地。根據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該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 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 土地使用權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書及營業執照,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
三 授權委託書;
四 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 房屋所有權證;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 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 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五 違約責任;
六 糾紛處理。
第十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條 收購土地屬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簽訂時,土地使用權人應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終止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對儲備的土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前期開發整理:
一 前期開發。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備土地招標、拍賣前,完成儲備土地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物的拆遷、場地平整等前期工作。
二 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後,儲備土地招標、拍賣前,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地上建(構)築物及其他附屬物需實施拆遷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按照規劃部門確定的紅線,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手續。
市土地儲備中心實施拆遷時,應當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有拆遷資質的專門機構實施拆遷。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以及地上建築物、附屬物拆遷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持有關用地批准檔案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可實施行政劃撥的外,
凡符合招標、拍賣條件的儲備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性項
目建設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確定開發單位,不具備招標、拍賣條件的,亦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協定方式約定開發單位,但必須實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由財政撥款和通過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籌措,土地儲備中心單獨設立帳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讓後收取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扣除儲備、開發成本後,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存入財政專戶,其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未按收購契約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契約。
第二十九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構)築物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並繼續履行契約。
第三十條 儲備土地中產生的有關土地收購、前期開發整理糾紛,爭議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
人財物的,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榮縣、富順縣的土地儲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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