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文昌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1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府規〔2023〕32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儲備管理,提高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儲備計畫的要求,對依法取得的土地進行統一儲備、統一管理、統一管護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是土地儲備工作的管理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是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在土地儲備的總量、資金需求、結構、布局、時序以及儲備土地供應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相關單位,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等因素,按照《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第六條 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提交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式報批、備案。
第二章 土地儲備
第七條 入庫的儲備土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在實施土地儲備計畫前,應當核查土地的地塊信息,對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職能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二)產權清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徵收土地。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第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國有未利用土地;
(二)經依法處理後收回的各類用地;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土地;
(四)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
(五)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統一徵收後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
(七)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
(八)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
(九)因流轉價格低於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
(十)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十一)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規定的國有土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後交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庫儲備。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七)、(八)、(九)款規定,以收回、收購方式實施土地儲備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核查權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擬收回或收購的土地權屬、面積、四至範圍、用途及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的權屬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確定土地收回或收購的對象。
(二)測算費用。以有償方式收回或收購土地使用權,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評估機構對擬收回或收購的土地、建(構)築物、附著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並報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
(三)方案報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擬訂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簽訂契約、支付費用。以有償方式收回或收購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方案經批准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並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回或收購土地的各項費用。
(五)註銷登記。以無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收回決定,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以有償方式收回或收購土地使用權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回或收購土地的各項費用後,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六)入庫儲備。市土地儲備機構憑土地收回或收購手續辦理儲備土地的不動產登記手續併入庫儲備。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款規定,以置換方式實施土地儲備的,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對置換地塊進行評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置換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土地置換協定。
第三章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與管護及利用
第十二條 儲備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統一組織前期開發、管護和臨時利用。
(一)前期開發,即土地供應所需的淨地條件。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依照國土空間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促進土地增值和科學合理利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依法確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前期開發一般指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地面清表、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前期開發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和組織驗收,並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二)管護和臨時利用。儲備地的管護和臨時利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分為自行管護、委託管護、臨時利用等三種方式。
自行管護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採取委託管護的,市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委託屬地鎮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園區管理機構管護;也可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確定受託管護單位。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對管護單位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建立巡查制度,市土地儲備機構及受託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巡查制度加強儲備土地管理,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非法占地、違法建設、違規傾倒垃圾、違規排放污染物等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限期違法行為人自行處置,規定期限內未自行處置的,由管護單位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置。
第十四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市土地儲備機構可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儲備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加以利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臨時利用儲備地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確需延長臨時利用期限或特殊行業需長期使用的,由使用人申請,經市土地儲備機構審查後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徵求市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和屬地鎮政府意見後審批,臨時利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年。儲備地的臨時利用,不得影響土地供應。需要在儲備土地上臨時搭建建(構)築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經依法批准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用於經營性用途的,臨時利用人應當繳納臨時利用費,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取得的收入,應全部繳入財政賬戶。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用於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非經營性用途的,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收取臨時利用費。
第四章 儲備土地的供應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供應應當堅持控制總量、限制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實行計畫管理,保證政府對土地市場的有效調控。
儲備土地應當優先供應重點項目。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供應。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應當明確儲備土地的規劃設計技術條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市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招商等部門制定儲備土地出讓控制指標,確定建設用地供應準入標準,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和土地出讓契約等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入庫前,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
儲備土地入庫前已發證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完善收回手續,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收回並註銷原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
供應儲備土地之後,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的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籌措,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市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徵收、收回或收購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等相關費用。
(二)儲備土地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
(三)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管護等工作的相關費用;以及污染、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工作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市土地儲備機構做好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編制工作,在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要求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土地資產存量和增量、儲備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強對市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與指導;及時核准市土地儲備機構上傳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畫及資金需求。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收回國有土地過程中,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契約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時,擅自處理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其改正並繼續履行土地收回或收購契約,並可依據契約約定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擅自占用儲備土地的,按非法占地論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和儲備土地管護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之前發布的涉及政府儲備土地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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