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三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為了規範土地市場、最佳化土地資源管理、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地點:三亞市
  • 性質:管理辦法
  • 內容:十章四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市場、最佳化土地資源管理、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儲備〈土地登記發證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09〕160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規範土地管理,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將依法徵收的農村集體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購、沒收、置換的土地予以儲存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工作實行統一儲備、統一整理、統一管理、統一供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儲備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和協調土地儲備及相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土地儲備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在市土地儲備聯席會議的指導和監管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土地、規劃、住建、財政、審計、發改、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第二章 收儲模式與職責
第七條 我市土地儲備工作主要採取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各鎮(區)合作儲備的模式。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及各鎮(區)在儲備工作中分別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負責會同市土地、規劃、發改及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三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及各片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計畫,以及土地資源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召開土地儲備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後組織實施。
2.負責擬儲備用地的前期調查及申辦土地儲備相關報批工作。
3.根據有關規定,為儲備土地及實施土地前期開發進行必要的融資。
4.負責對需要開發的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使其具備供應條件。
5.組織全市儲備土地現狀調查,對儲備土地分區進行自行管理或委託所屬鎮(區)協助管理,防止侵害土地權利的行為發生。
6.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依法加以利用。
7.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項目策劃包裝,供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
8.負責建立全市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台賬和檔案,並進行動態更新。
9.根據三亞市儲備土地情況擬定儲備土地供應計畫。
(二)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應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各鎮(區)應協助做好土地儲備前期調查工作。
2.由各鎮(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依法依規對屬地內擬徵收地塊進行實地調查、測算徵收拆遷費用、清點丈量、造價補償等工作,並在相關部門配合下,做好徵收土地範圍內的搬遷安置工作。
3.各鎮(區)在完成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後,及時將土地移交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儲備管理,同時報送相關征地原始材料複印件給市土地儲備機構備案。
4.各鎮(區)負責做好儲備用地的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市土地儲備機構修建儲備用地的圍牆,防止發生砍伐樹木、挖石取土、亂倒淤泥渣土、損壞圍網和綠化等破壞儲備土地現狀的行為。
第三章 土地儲備範圍及程式
第九條 下列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為實施城鄉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或調整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未按規定進行開發等原因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 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國有未利用地。
(三) 依法收購的國有土地。
(四) 因流轉價格低於基準地價20%,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五) 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徵收後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
(六) 下列根據有關規定收回的國有劃撥用地:
1.市人民政府收回待統一出讓的機關單位劃撥用地。
2.因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國有單位劃撥用地。
3.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土地的國有單位劃撥用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國有單位劃撥用地。
4.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國有單位劃撥用地。
5.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而收回的國有單位劃撥用地。
6.國有單位在處置土地資產時經市人民政府審定需要收回的劃撥用地。
(七) 依法應當儲備的其它土地。
第十條 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收回,對其地上建(構)築物、其他附著物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原土地使用權登記,市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移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儲備通知書》。
(二) 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的檔案、契約及權屬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 儲備土地的界限圖或宗地圖(坐標、面積)。
市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到上述3項材料後,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確認,確認後進行入庫登記並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為實施城鄉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或調整使用國有土地的,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土地儲備機構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工作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收回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原土地使用權登記,市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在辦理入庫手續時,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取得下列材料: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儲備的檔案及權屬憑證等相關材料;
(二)儲備土地的紅線圖(坐標、面積)。
(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收回補償的協定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收回國有企業劃撥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的補償工作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涉及單位職工安置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擬定職工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土地使用權收回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原土地使用權登記,市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在辦理入庫手續時,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取得下列材料: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儲備的檔案及權屬憑證等相關材料。
(二)儲備土地的紅線圖(坐標、面積)。
(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收回補償的協定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徵收後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徵收完畢後,由土地徵收組織實施單位將土地及有關征地補償等材料移交給市土地儲備機構,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海南省儲備土地登記發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發證手續。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工作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並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確定土地收購對象,並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確定具體儲備範圍。
(二)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原土地使用權人、相關的鎮(區)及有關部門對擬收購土地權屬、面積、四至、用途及其地上建(構)築物和附著物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
(三)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委託評估中介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的價格進行評估,協商確定收購價格。
(四)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實地調查、評估測算、協商收購價等結果制訂土地使用權收購方案,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五)市土地儲備機構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的約定支付費用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銷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和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原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註銷原土地使用權證書。
(六)市土地儲備機構將所收購的土地納入儲備。在辦理入庫手續時,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取得下列材料:
1.市人民政府批准儲備的檔案及權屬憑證等相關材料。
2.儲備土地的界限圖(坐標、面積)。
3.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補償的協定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在土地有形市場交易的土地使用權,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現流轉價格低於基準地價20%的,應予以優先收購。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優先收購。
第十六條 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收回、收購,應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同意後,可根據現行的拆遷補償規定中的標準或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中介機構對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進行評估。市土地儲備機構或原土地使用權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可向海南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四章 土地儲備計畫及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包括:
(一) 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 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 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 計畫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五) 項目策劃及融資計畫。
第十八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對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以及市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核查、審計。
第十九條 全市當年的土地儲備計畫的編制工作應當於上年度的11月底前完成,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儲備情況及時辦理儲備土地入庫手續。納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庫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海南省儲備土地登記發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立台賬和檔案,並錄入全市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材料報送市發改、財政部門備份。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以地塊為單位建立儲備土地的台賬與檔案。
儲備土地的台賬是指記錄儲備土地的地塊編號、位置、坐標、面積、來源、規劃用途、土地利用現狀及入出庫情況等內容的簿冊。
儲備土地的檔案是指關於台賬信息的原始憑證,包括各種批文、權屬登記資料、契約、規劃意見、測繪圖紙、估價報告、入出庫登記等相關材料。
第五章 儲備土地的整理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現場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或可委託所屬鎮(區)負責。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前期整理包括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清理、場地平整、圍網、豎立界樁及標誌牌,以及道路、供水、供電、排水、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需要進行整理,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整理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實施。整理費用經市審計部門審定後列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市土地供應計畫需要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儲備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專業策劃顧問公司,結合地塊的規劃條件對儲備土地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策劃,策劃主要內容包含:地塊周邊環境的調研、地塊項目定位、土地一級開發模式制定、土地上市方案制定及土地招商策劃等。策劃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策劃方案組織土地一級開發。
第二十六條 對儲備土地進行整理和前期開發應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划進行。儲備土地未供應之前,經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依法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在不影響抵押權的情況下進行。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六章 儲備土地的供應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的供應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出讓。市土地儲備機構應根據城市建設、項目開發以及土地市場的供需平衡擬定年度儲備用地供應計畫,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儲備土地的年度供應計畫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具體制定土地供應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已列入年度供應計畫的儲備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統一組織開發整理,具備出讓條件後方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應。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在儲備土地中安排項目建設用地。儲備土地符合項目建設用地選址條件卻在儲備土地範圍外選址的,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供應方案的正式批覆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土地儲備機構。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通知,做好儲備土地出庫準備工作,協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儲備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發出書面通知,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將儲備土地及相關資料移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並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對已經辦理出庫手續的儲備土地,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同時將出庫情況建檔造冊,並及時更新信息系統。
第七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設立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在市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 市財政撥付的土地儲備資本金。
(二) 市財政撥付的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包括市財政部門從政府儲備土地出讓純收益提取的30%土地儲備積累金和市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法以儲備土地向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貸款或依法以其它方式融資貸款籌措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 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它資金。
(五) 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市人民政府儲備土地的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及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整理等土地儲備開支,以及需要支付的貸款和利息。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 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它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整理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市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土地儲備前期調查費用,包括地形測繪費用、規劃和權屬等查閱費用及儲備規劃編制等相關費用;儲備土地項目策劃及包裝費用;儲備土地管理費用;市重點項目建設的融資抵押手續辦理等相關費用。
(四) 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五)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五條 鎮(區)開展儲備土地徵收工作所需的資金,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各鎮(區)報送擬徵收地塊的預算費用或實際徵收工作進度的資金需求撥付。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八章 土地出讓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條 土地出讓淨收益是指扣除按相關規定應計提及上繳的費用和土地儲備整理成本後的土地收益。
第三十八條 以劃撥
和置換方式供應的儲備土地,其儲備成本經市審計部門核定後由市財政部門據實結算。通過合作收儲的,按收儲地塊的收儲成本的一定比例返還儲備土地所在鎮(區),用於鎮(區)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建設,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該筆收益分配從全市土地出讓淨收益總額中列支。
以招拍掛方式供應的儲備土地,通過合作收儲的,按土地出讓淨收益的一定比例返還儲備土地所在鎮(區),用於鎮(區)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建設,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未按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解除土地收購契約。
第四十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契約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時擅自處理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其改正並繼續履行土地收購契約,並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辦理土地收購儲備手續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三府〔2002〕152號)及《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土地儲備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三府〔2010〕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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