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2012.09.10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10
- 實施時間:2012.10.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與管理,第三章 範圍與程式,第四章 開發利用與供應,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土地儲備制度,調控土地市場,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的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土地儲備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經營、統一供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土地儲備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園區管理機構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審計、監察、國有資產管理、金融、房產管理、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土地儲備管理信息制度,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與相關部門進行共享。
第二章 計畫與管理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以及市場需求,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程式報批。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當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使用性質的結構;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六)計畫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項目概況、用地規模、實施的主要內容以及成本測算、經濟分析和資金計畫安排等。
第三章 範圍與程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沒收的土地;
(二)收購、置換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包括政府存量土地);
(五)城鎮規劃區內的無主土地;
(六)圍填海後形成的國有建設用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依法收回、沒收的土地以及無主土地、圍填海後形成的國有建設用地,直接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土地納入儲備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後予以儲備: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批准檔案,按照土地使用權人申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及相關付款條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購買補償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收到購買補償價款後,按約定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約定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收購土地納入土地儲備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後予以儲備: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對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提出收購儲備請求,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申請收購;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對擬儲備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市土地儲備機構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提供擬儲備土地的規劃意見;
(四)市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評估;
(五)市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土地儲備方案,送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核;
(六)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審核的儲備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購契約並支付收購價款;
(七)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收到收購價款後,按約定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約定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人原以出讓方式(含出讓後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批准檔案自收購契約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或者廢止。
第十四條 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後予以儲備:
(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相關前期工作可以委託市土地儲備機構實施;
(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工作完成後,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收購國有(集體)企業土地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企業隸屬關係,與企業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區人民政府協商,組織編制收儲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收購土地的出讓收入優先用於解決土地運作、企業職工安置及償還債務等成本費用。
第十六條 實施“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土地開發。
第十七條 依法納入儲備的土地需要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儲備土地,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抵押;未經依法供地程式,不得辦理土地出讓、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納入儲備土地的上蓋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按約定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或者轉移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約定依法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或者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實施土地儲備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規定徵收與補償。
第四章 開發利用與供應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單位。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後,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組織儲備土地供應。
供應已經抵押的儲備土地,應當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權或者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供應前,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土地儲備機構編制土地供應方案。
第二十二條 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臨時利用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築物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規劃許可、土地登記等手續。
臨時利用的儲備土地已設立抵押權的,應當徵得抵押權人同意。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得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收購協定後,應當及時將土地收購協定及土地移交相關資料等提供給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完成儲備土地供應後,應當及時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出讓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提供給市土地儲備機構。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置換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管理等土地儲備開支,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市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儲備資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儲備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上繳之日起30日內,將土地儲備基金、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儲備業務費用等資金撥付給市土地儲備機構;因土地儲備成本審核測算等工作未完成不能在30日內撥付的,可以先期預撥,待審核測算結束後按實結算。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使用儲備土地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第二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和舉借貸款,其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申請貸款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收儲方案和市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檔案等書面材料,舉借的貸款應當專項用於土地儲備,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契約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的,或者擅自處理地上建(構)築物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繼續履行契約。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解除契約,收回已交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收購價款,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未按照契約約定支付土地收購價款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契約。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確定儲備土地的收購、供應價格或者補償標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未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由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的土地儲備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但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儲備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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