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嵩明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由嵩明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嵩明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類別:辦法
  • 通過日期:2013年2月21日
  •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6日
導語,正文,

導語

《嵩明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2月21日嵩明縣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十一屆縣委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6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巨觀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經營水平,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昆政發〔2010〕19號)、《昆明市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辦法》以及《嵩明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嵩政通〔2008〕7號)、《嵩明縣徵收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嵩政通〔2011〕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嵩明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嵩明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供應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土地儲備機構及其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縣政府批准成立的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全縣土地儲備和規劃收儲、土地的徵收轉用組件工作,園區內的土地收儲及土地徵收轉用組件工作,由縣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在在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統籌下,由園區內行使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的職能權責;縣國土部門負責土地徵收轉用報批、交易及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等工作。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託經縣政府批准、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簽訂委託契約,並按契約支付管理費。
第四條 嵩明縣土地礦產儲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儲委會”)統籌領導全縣土地礦產儲備工作,決策部署土地礦產儲備有關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土地礦產收儲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審議和批准年度土地礦產儲備與供應計畫、年度土地礦產儲備出讓收支預算,組織審議和批准具體項目的土地礦產儲備方案、前期開發方案、土地供應方案,督促檢查土地收儲和供應工作中涉及土地報批、征地拆遷、提供滿足土地交易的規劃條件等的完成情況。
第五條 縣儲委會下設辦公室在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負責縣儲委會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市、縣土地儲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轄區內土地礦產儲備工作。
(二)負責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年度儲備與供應計畫,與相關部門協商統一後,報縣土地儲備委員會審議批准。
(三)負責按照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畫,做好土地收儲和一級開發的統籌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收儲土地徵收轉用組件工作,積極調控土地市場和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努力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配合財政部門編制和報批年度土地出讓資金收支項目預算,按國家有關政策對土地儲備額出讓收支進行預算管理;並負責土地儲備融資,做好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負責申報土地儲備項目的宗地規劃條件。
(六)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儲備項目的儲備方案並報批。
(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縣儲委會會議分為縣儲委會全體會議、縣儲委會領導小組會議兩種形式,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縣儲委會全體會議工作職責:
審議和批准土地儲備規劃、年度儲備和供應計畫、年度土地儲備及出讓收支預算情況。決策部署土地礦產儲備有關重大事項,其他需要由儲委會審議和批准的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儲委會領導小組會議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土地礦產儲備交易日常工作的管理,研究和制定土地礦產儲備交易的相關政策和制度,組織和落實由縣儲委會議審議和批准通過的土地礦產儲備相關工作和決定。
組織審議和批准具體項目的土地儲備方案、前期開發方案、土地供應方案等相關具體工作。
第三章 土地儲備計畫和管理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整理、統一供應、統一管理,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土地儲備管理應遵循規範運作、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八條 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土地市場調控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列入城鄉建設規劃的基礎設施周邊土地、舊城改造等項目涉及的土地。
第九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和類別;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五)儲備土地融資需求;
(六)儲備土地供應預測收入等。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作為實施土地儲備和供應,以及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
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及供應。確需調整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四章 土地儲備的範圍、程式和方式
第十二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政府儲備範圍: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和統一徵用、轉用的土地;
(二)以劃撥或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城市規劃需變更用途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
(三)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按照城市規劃需變更用途為工業用地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的土地;
(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使用權的閒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價款,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開發,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因單位撤銷、搬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土地;
(十)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
(十二)依法沒收的土地;
(十三)政府指令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應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
第十三條 土地收儲工作流程:
(一)申請。依據年度土地收儲計畫、相關批示等,由鎮(街道)、園區向縣政府請示,申請將地塊納入政府儲備。
(二)批覆。縣政府批覆同意將地塊納入收儲,授權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組織收儲,縣土儲中心制定收儲方案上報。
(三)規劃意見。縣土儲中心發函縣住建局,縣住建局提供收儲範圍內的規劃意見。
(四) 簽訂征地協定或收購契約。根據政府批覆,由鎮(街道)、園區做好征地事宜相關工作,會同縣土儲中心完成征地協定或收購契約的簽署和補償費的支付工作。
(五)成本評審。縣土儲中心提供相關資料並委託縣審計局進行成本評審。
(六)規劃條件。縣住建局提供正式的規劃條件。
(七)土地評估報告,根據三個不低於(不低於片區綜合價、審計成本、市場地價)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同時對評估報告進行備案。
(八)儲備方案、供地方案編制。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一)收購儲備
收購儲備是指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依照法定程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進行前期開發,並向社會提供建設用地的行為。
凡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均可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進行收購。
(二)收回儲備
收回儲備是指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將法律規定應當收回或土地使用權人暫無開發能力申請收回,或城市建設發展調整規劃需要收回的地塊依法收回,使之進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行為。
(三)徵收儲備(新增建設用地)
徵收土地儲備是指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收儲年度計畫、土地市場需求,為強化政府土地資本經營的工作,而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統一征為國有並將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活動。
第十五條 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的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組件,負責支付相關稅費和征地拆遷費;國土部門負責辦理報批手續,並配合鎮(街道辦)政府(辦事處)組織實施土地徵收。
納入儲備的土地,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委託有資質的國有公司或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及補償工作,並負責籌集資金或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融資後按相關規定撥付,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進行征地和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 按照“規劃一批、報批一批、徵收一批”的原則,抓好規劃儲備向指標儲備轉化、指標儲備向實物儲備轉化。納入儲備的土地,需按規劃完成土地整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土地供應,以滿足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的用地需求。
第十七條 規劃儲備土地範圍由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國土、發改、住建等相關部門擬定。經縣儲委會批准後,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劃定儲備土地紅線,明確土地用途等基本規劃建設條件;國土部門負責核發規劃儲備土地的批准檔案。
納入規劃儲備範圍內的土地,暫停規劃選址定點、暫停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嚴控戶籍遷入和土地用途變更等。由縣土地儲備機構會同縣國土、住建、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按照規劃儲備土地的批准檔案、儲備土地紅線範圍,經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國土部門負責辦理儲備土地的權屬登記手續,核發作為儲備土地權屬證明的權屬證書,並完成所需的其他登記手續。
第五章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以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整理進行融資等活動。一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在儲備土地供應前,縣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也可以在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臨時改變用途。出租儲備土地須通過招標或邀標的方式確定承租人。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二)抵押:經縣國土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縣政府批准後,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可依法以儲備土地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等抵押貸款,籌措土地收購儲備及開發整理資金,並按規定按期還本付息。銀行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貸款契約的約定。受委託實施土地儲備的公司根據委託協定,還可以設立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融資。儲備土地設定抵押融資,由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抵押登記。
第二十條 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應對土地儲備項目建立檔案和台賬,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看護、管養和臨時利用,所需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支出,包括:
(一)打圍牆、樹柵欄、立標識等;
(二)開展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三)對地上建築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
(四)建設臨時性建築和設施,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其他與儲備土地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章 儲備土地的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利用後,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由縣國土局制定供地方案統一報批供地。儲備土地使用權的供應,除依法需要劃撥的以外,其餘土地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供應工作流程:
1. 儲備方案、供地方案編制。縣土儲中心制定儲備方案(包括地塊座落、面積、供應發、起始價、規劃要件等)報縣政府或縣儲委會審批。縣國土局制定供地方案(包括地塊用途、現狀、出讓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竣工時間、出讓底價、招拍掛起(始)價、出讓方式、競買保證金、競價階梯、競買人資格條件、出讓須知、出讓價款支付期限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土儲成本評審情況等集體會簽會審後報縣政府或儲委會審批。
2. 供地方案報批。縣土儲中心收集提供供地審批所需資料,縣國土局組件後按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
3.委託交易。根據縣政府批覆,由縣國土局委託土地交易中心進行土地交易。
4.土地移交。土地交易後,簽訂成交確認書、出讓契約,收繳土地成交價款,核發土地證。
第七章 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收儲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應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收儲資金收支預算,報縣財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土地收儲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屬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二十六條 土地收儲資金的來源主要有:
(一)縣財政主管部門從土地收入中安排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和土地前期開發利用費用等土地儲備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縣財政主管部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里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中提取土地儲備基金(按25%提取),園區範圍內出讓土地的不計提;
(三)土地收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向社會融資或借款。
(四)經縣政府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收益;
(六)上述資金在土地收儲機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應設立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縣財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縣審計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收儲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土地儲備資金屬縣財政國有資金,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全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供應資金流轉程式如下:
融資和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或一級開發主體)→審計評審(審計部門)→土地交易,成交價款繳入國庫(國土部門)→根據審計評審結果進行成本核算(財政部門、國土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土地成交後,由縣國土資源局在收到將土地成交價款3日內繳入國庫,同時提供土地出讓成本清算單,由縣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清算及成本返還手續。
對分期繳納成交價款的宗地,財政部門按該宗地已繳入國庫價款的50%預付成本費用,待全部價款繳入國庫後進行清算,根據清算結果多退少補。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帳,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三十條 收益決算
(一)收購儲備及一級開發成本返還。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出讓金回收情況,制定成本分期返還計畫,報縣財政審核同意。
(二)還貸。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成本返還情況,制定還貸方案(額度、時間、貸款來源)報縣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宗地收益決算。一宗地的成本和收益項全部完成後,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會同縣財政、縣國土部門進行宗地收益決算,出具決算報告。
第三十一條 儲備土地經政府出讓後,縣財政、縣國土部門辦理完清算及成本返還手續後,由縣國土部門足額返還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所承擔的土地一級開發費用,按季以土地出讓宗地為單位辦理決算。土地淨收益由縣財政部門按土地出讓純收益的一定比例撥給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擴充土地儲備資本金。園區土地出讓淨收益扣除省市部分後全額返還園區。
第三十二條 土地收儲成本的認定流程:
確定地塊→收集資料→審計評審→制定供地方案
(一)確定地塊。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市場供求情況確定供應地塊。
(二)收集資料。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整理歸集各單位相關資料並初核把關後,統一報縣審計局評審。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和延伸評審單位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三)審計評審。縣政府批示或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按程式已納入我縣土地收儲計畫,並出具委託函要求縣審計局進行成本評審,且能提供真實、完整財務會計等成本資料的土地收儲項目,由縣審計局根據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提供的資料及委託函,委託有資質的相關人員或中介機構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10〕75號)和本辦法進行審計評審。根據市場需求,需要調節土地供應價格時由縣儲委會或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可進行供地價格的調整。
(四)制定供地方案。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審計評審進行成本核算,並將成本核算相關材料提交縣國土局,縣國土局受理後,制定供地方案,進行集體會簽會審上報審批。
第三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入應包括成本性支出、計提費用和政府收益。成本性支出包括縣土地儲備機構和縣國土、縣住建、縣審計等相關部門前期支出的各項費用;計提費用是縣財政部門按規定提取的各專項資金,應列入土地成本。縣財政部門進行成本核算時,成本性支出應全部撥付各支出單位。
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補償和拆遷支出、貸款利息、土地報批組件工作中的事務性費用、土地開發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工作經費以及其他支出。
計提費用分為土地出讓收入計提部分和土地出讓收益計提部分。土地出讓收入計提部分共提取28.5%,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市級統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教育基金、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農支出、全域城鎮化資金、土地儲備管理費等。
土地出讓收益計提部分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保障城市公共運輸支出、計提省級農業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支出。
第三十四條 嵩明縣土地儲備、交易成本核算明細詳見附表(園區內土地儲備交易成本由園區擬定提供)。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應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國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服從辦理土地收購儲備手續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國土主管部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規劃許可。
土地使用者應嚴格依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和開發時限要求使用土地,否則由縣國土部門負責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第三十六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契約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時,擅自處理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並繼續履行土地收購契約,並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 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未按土地收購契約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契約,並可依法提出違約賠償。
第三十八條 有關土地收購儲備的糾紛,雙方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縣儲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辦法,積極為土地儲備和供應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不履行職責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違反相關黨紀政紀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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