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由嵩明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嵩明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類別:辦法
- 通過日期:2013年2月21日
-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6日
導語
正文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託經縣政府批准、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簽訂委託契約,並按契約支付管理費。
土地儲備管理應遵循規範運作、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的原則。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和類別;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五)儲備土地融資需求;
(六)儲備土地供應預測收入等。
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及供應。確需調整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和統一徵用、轉用的土地;
(二)以劃撥或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城市規劃需變更用途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
(三)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按照城市規劃需變更用途為工業用地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的土地;
(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使用權的閒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價款,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開發,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因單位撤銷、搬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土地;
(十)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
(十二)依法沒收的土地;
(十三)政府指令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應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
(一)申請。依據年度土地收儲計畫、相關批示等,由鎮(街道)、園區向縣政府請示,申請將地塊納入政府儲備。
(二)批覆。縣政府批覆同意將地塊納入收儲,授權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組織收儲,縣土儲中心制定收儲方案上報。
(三)規劃意見。縣土儲中心發函縣住建局,縣住建局提供收儲範圍內的規劃意見。
(四) 簽訂征地協定或收購契約。根據政府批覆,由鎮(街道)、園區做好征地事宜相關工作,會同縣土儲中心完成征地協定或收購契約的簽署和補償費的支付工作。
(五)成本評審。縣土儲中心提供相關資料並委託縣審計局進行成本評審。
(六)規劃條件。縣住建局提供正式的規劃條件。
(七)土地評估報告,根據三個不低於(不低於片區綜合價、審計成本、市場地價)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同時對評估報告進行備案。
(八)儲備方案、供地方案編制。
(一)收購儲備
收購儲備是指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依照法定程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進行前期開發,並向社會提供建設用地的行為。
凡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均可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進行收購。
(二)收回儲備
收回儲備是指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將法律規定應當收回或土地使用權人暫無開發能力申請收回,或城市建設發展調整規劃需要收回的地塊依法收回,使之進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行為。
(三)徵收儲備(新增建設用地)
徵收土地儲備是指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收儲年度計畫、土地市場需求,為強化政府土地資本經營的工作,而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統一征為國有並將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活動。
納入儲備的土地,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委託有資質的國有公司或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及補償工作,並負責籌集資金或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融資後按相關規定撥付,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進行征地和拆遷補償。
納入規劃儲備範圍內的土地,暫停規劃選址定點、暫停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嚴控戶籍遷入和土地用途變更等。由縣土地儲備機構會同縣國土、住建、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一)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在儲備土地供應前,縣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也可以在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臨時改變用途。出租儲備土地須通過招標或邀標的方式確定承租人。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二)抵押:經縣國土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縣政府批准後,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可依法以儲備土地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等抵押貸款,籌措土地收購儲備及開發整理資金,並按規定按期還本付息。銀行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貸款契約的約定。受委託實施土地儲備的公司根據委託協定,還可以設立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融資。儲備土地設定抵押融資,由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抵押登記。
(一)打圍牆、樹柵欄、立標識等;
(二)開展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三)對地上建築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
(四)建設臨時性建築和設施,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其他與儲備土地管理相關的工作。
1. 儲備方案、供地方案編制。縣土儲中心制定儲備方案(包括地塊座落、面積、供應發、起始價、規劃要件等)報縣政府或縣儲委會審批。縣國土局制定供地方案(包括地塊用途、現狀、出讓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竣工時間、出讓底價、招拍掛起(始)價、出讓方式、競買保證金、競價階梯、競買人資格條件、出讓須知、出讓價款支付期限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土儲成本評審情況等集體會簽會審後報縣政府或儲委會審批。
2. 供地方案報批。縣土儲中心收集提供供地審批所需資料,縣國土局組件後按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
3.委託交易。根據縣政府批覆,由縣國土局委託土地交易中心進行土地交易。
4.土地移交。土地交易後,簽訂成交確認書、出讓契約,收繳土地成交價款,核發土地證。
(一)縣財政主管部門從土地收入中安排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和土地前期開發利用費用等土地儲備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縣財政主管部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里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中提取土地儲備基金(按25%提取),園區範圍內出讓土地的不計提;
(三)土地收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向社會融資或借款。
(四)經縣政府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收益;
(六)上述資金在土地收儲機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收入。
融資和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或一級開發主體)→審計評審(審計部門)→土地交易,成交價款繳入國庫(國土部門)→根據審計評審結果進行成本核算(財政部門、國土部門)
對分期繳納成交價款的宗地,財政部門按該宗地已繳入國庫價款的50%預付成本費用,待全部價款繳入國庫後進行清算,根據清算結果多退少補。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帳,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一)收購儲備及一級開發成本返還。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出讓金回收情況,制定成本分期返還計畫,報縣財政審核同意。
(二)還貸。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成本返還情況,制定還貸方案(額度、時間、貸款來源)報縣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宗地收益決算。一宗地的成本和收益項全部完成後,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會同縣財政、縣國土部門進行宗地收益決算,出具決算報告。
確定地塊→收集資料→審計評審→制定供地方案
(一)確定地塊。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市場供求情況確定供應地塊。
(二)收集資料。由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整理歸集各單位相關資料並初核把關後,統一報縣審計局評審。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和延伸評審單位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三)審計評審。縣政府批示或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按程式已納入我縣土地收儲計畫,並出具委託函要求縣審計局進行成本評審,且能提供真實、完整財務會計等成本資料的土地收儲項目,由縣審計局根據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提供的資料及委託函,委託有資質的相關人員或中介機構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10〕75號)和本辦法進行審計評審。根據市場需求,需要調節土地供應價格時由縣儲委會或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可進行供地價格的調整。
(四)制定供地方案。縣土地礦產儲備中心根據審計評審進行成本核算,並將成本核算相關材料提交縣國土局,縣國土局受理後,制定供地方案,進行集體會簽會審上報審批。
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補償和拆遷支出、貸款利息、土地報批組件工作中的事務性費用、土地開發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工作經費以及其他支出。
計提費用分為土地出讓收入計提部分和土地出讓收益計提部分。土地出讓收入計提部分共提取28.5%,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市級統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教育基金、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農支出、全域城鎮化資金、土地儲備管理費等。
土地出讓收益計提部分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保障城市公共運輸支出、計提省級農業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支出。
土地使用者應嚴格依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和開發時限要求使用土地,否則由縣國土部門負責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