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4〕38號印發《山東省省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4〕3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 實效時間:2017年1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4〕3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省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1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全省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土地儲備,是指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土地儲備機構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級土地儲備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全省經濟、服務地方發展,統籌規劃、市場運作、合作共贏、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省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區域發展重大戰略部署,依據相關規劃及土地市場供需狀況,並徵求相關市、縣級政府意見,編制省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省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經省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
省政府根據需要和省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每年安排部分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用於省級土地儲備工作。
第六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省級土地儲備:
(一)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建設用地,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特定區域用地;
(二)依據區域發展規劃擬開發為建設用地的未利用土地;
(三)省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國有土地;
(四)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儲備的土地;
(五)省政府確定儲備的其他土地。
第七條 省級土地儲備可以採取合作儲備及其他有效的方式進行。
採用合作儲備的,省土地儲備機構以資金、技術、服務等儲備要素與市、縣級政府和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合作,並簽訂合作儲備土地協定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根據省級土地儲備計畫和有關政策規定,依照土地的性質和取得方式,由省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市、縣級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土地徵收、收回、收購等程式,將土地納入省級土地儲備。
納入省級儲備的土地,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城市規劃用途。
第九條 省級儲備土地需要辦理土地登記的,由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條 省土地儲備機構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組織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使用。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後,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儲備土地供地方案,報市、縣級政府批准,由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供地。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後應當進行土地成本收益核算,根據合作方式和合作要素投入,依據合作儲備土地協定書的約定,可以採取定額分配或者按比例分配的方式,進行土地收益分配。
第十三條 省級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按照《山東省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07〕45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省級土地儲備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土地儲備需要融資的,由省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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