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147號

《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長 陳俊卿

2012年9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2012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第147號
  • 發布日期:2012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畫與管理,第三章 範圍與程式,第四章 整理利用與供應,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範土地市場運行,有效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儲備的有關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土地儲備的重大工作等;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負責具體推進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各項決定,並負責審查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協調全市土地儲備的徵收拆遷工作等。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地儲備機構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各區、開發區、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建設、房管、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土地徵收工作,並對儲備土地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土地儲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整理、統一供應、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計畫與管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八條 本市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計畫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六)年度儲備土地融資計畫、土地儲備預算;
(七)年度儲備土地供應預測收入。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當明確各類儲備土地的宗數、位置、面積等具體內容。
第十條 經批准的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作為實施土地儲備的依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經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的四至範圍、面積、現狀;
(二)土地的權屬、用地手續批准情況;
(三)儲備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地塊的規劃條件;
(四)征地補償費用、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收購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整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土地儲備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產業用地的規模;
(六)儲備地塊的籌資方案;
(七)土地供應預測收入;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範圍與程式

第十三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收購國有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申請收購。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有關資料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二)核查情況。市土地儲備機構對擬收購土地的權屬、面積、四至範圍、用途及地上附著物情況進行核查。
(三)確定規劃。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收購土地的用地規劃條件。
(四)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機構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進行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收購價格。
(五)報批方案。市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土地儲備方案,報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認。
(六)簽訂契約。土地儲備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
(七)支付費用。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的約定,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購費用。
(八)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機構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的約定,向市土地儲備機構交付淨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土地的,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市人民政府優先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決定,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並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對拒絕政府收購而擅自轉讓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七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八條 對因保障性用房、安置用房及城市配套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納入戰略儲備的土地,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戰略儲備土地範圍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市城鄉規劃、財政等部門擬定,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戰略儲備土地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通過收回、收購、徵收等方式依法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註冊登記後,向市土地儲備機構頒發土地證書,使用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照以下規定填寫:
(一)土地使用權人填寫為土地儲備機構名稱;
(二)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
(三)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涉及融資的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專項儲備用地;
(四)土地面積以勘測定界面積為準;
(五)記事欄填寫為該土地為政府儲備土地,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抵押,未經依法供地程式,不得辦理出讓手續;
(六)證書附圖可以使用宗地圖或者勘測定界圖;
(七)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負責維持轄區內儲備土地的原貌,對違法亂搭亂建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拆除。拆除費用由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四章 整理利用與供應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保護、管理和臨時利用,並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整理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前期開發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在供應前,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依法以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利用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
出租、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不得影響土地供應,不得增加土地收儲成本。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予以利用保護:
(一)設定圍牆、柵欄和標識;
(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非法占用、違法建設等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三)對地上建(構)築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
(四)其他與儲備土地利用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儲備土地出讓,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未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的土地不得供應。
未經收儲的經營性用地不得供應。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供應時,已經抵押的儲備土地,應當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權。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的資金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預決算管理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市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收儲土地所有發生的費用應當按照宗地核算,納入宗地成本,其中屬於成片開發的儲備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撥付,待片區成本核定後,再按照片區進行宗地成本決算。
土地出讓金繳清後,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宗地成本預決算,市財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宗地成本撥付市土地儲備機構。
第三十條 土地儲備融資實行計畫管理。土地儲備融資計畫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計畫、超規模貸款。
市土地儲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土地發生的直接業務費用納入土地收儲成本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市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提高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非法占用納入儲備的土地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納入儲備的土地上,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昌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洪府發[200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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