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經營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8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經營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土地儲備應當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整理、統一管理、統一供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除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用地外,未經儲備的土地一律不得供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部門負責制定市轄區土地收儲計畫,實施土地收儲、整理、管理、供應等土地儲備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監察、審計等部門和各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市土地儲備部門可以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 土地收儲、整理、管理、供應等產生的費用應當納入土地儲備成本。第二章 計畫和管理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儲備土地規模;
(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計畫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五)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六)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及融資計畫;
(七)儲備土地供應收入預測。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畫,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及供應。需要調整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用地概況;
(二)項目規劃條件;
(三)土地前期開發的主要內容;
(四)成本測算;
(五)資金計畫安排;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三章 範圍與程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並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實施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以劃撥或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城市規劃土地用途變更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
(五)以劃撥或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按照城市規劃需變更用途為工業用地的土地;
(六)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依法收回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由市土地儲備部門納入儲備。
第十二條 收儲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國有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土地儲備部門按計畫實施收購。符合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部門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二)市土地儲備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對擬儲備土地及其附著物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經調查核實符合土地儲備的,市土地儲備部門向市規劃部門申請提供擬儲備土地的規劃意見;
(四)市土地儲備部門在取得規劃意見後,選擇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其附著物進行評估;
(五)市土地儲備部門依據評估結果擬定土地收儲方案,經市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土地收儲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土地儲備部門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在兩個月內做出補償決定,按規定支付收購費用並收回土地;
(七)市土地儲備部門收回土地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註銷原土地使用權人登記手續,收回的土地納入儲備。
第十三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申報價格進行審核和登記,並函告市土地儲備部門。凡土地轉讓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土地儲備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代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對拒絕政府收購而擅自轉讓的,市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對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集體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報批手續,市土地儲備部門籌集資金,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工作。土地徵收工作結束後,由市土地儲備部門納入儲備。
第十五條 已收儲的土地應當辦理土地權屬證書,儲備土地供應前應當收回土地權屬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應當先行解除抵押權。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部門依法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管理、臨時利用及融資活動等。
第十七條 儲備的土地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市土地儲備部門可對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部門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加強管理。在收儲土地範圍內設定防護設施和警示牌,開展日常巡查,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對重點區域應當定點看護。
對收儲的土地可以採取委託的方式進行管理。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應納入土地供應計畫。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定供應儲備土地方案前,應當書面向市土地儲備部門徵詢是否具備供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儲備部門發給《儲備土地出庫通知書》。市土地儲備部門根據《儲備土地出庫通知書》及時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將儲備土地移交用地單位,並與用地單位簽訂《儲備土地供應移交協定》。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徵收土地費用以及土地前期開發、管理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市財政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資金,對不經儲備直接推向市場的用地,按土地總價款5%提取,對經儲備推向市場的用地,按土地收益25%提取;
(三)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收益;
(四)舉借的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五)利息收入及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部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不得超計畫、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市土地儲備部門應當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5月1日發布施行的《銀川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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