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在2002.03.08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3.08
- 實施時間:2002.05.01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完善土地供應機制,控制新增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將通過收回、收購和統征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儲備並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供應工作,銀川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建設用地中心)具體負責實施土地統征、收購、儲備工作
第五條 土地儲備工作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土地儲備計畫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計畫、建設、房管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凡列入儲備計畫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被收購、收回和統征。
第七條 土地儲備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一)收回:依法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和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造需收回的土地,由市建設用地中心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二)收購: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收購的有關資料,由市建設用地中心與被收購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直接洽談、協商收購補償事宜,確定土地使用權補償價格。
(三)統征:集體土地需要儲備時,依法將該集體土地統一征為國有土地後方可進入儲備。
第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通過收回、收購或統征予以儲備:
(一)收回儲備:
1、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改造需調整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土地;
4、應依法收回的荒蕪、閒置土地;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應報廢的土地;
6、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且不具備轉讓條件以及使用人違反土地出讓契約約定,被依法解除契約的土地;
7、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
8、應依法沒收的土地;
(二)收購儲備:
1、因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及企業改制調整出的土地及企業為安置職工需盤活的土地;
2、市政府授權由國有控股公司管理的需盤活的土地;
3、低於市場價轉讓的土地;
4、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由市規劃土地部門收購的土地;
5、其他應進行收購儲備的土地。
(三)統征儲備:為實施城市規劃建設以及2010年規劃城市建成範圍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用地進行統征。
第九條 土地收購補償費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收購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按原用途評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確定補償費用,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補償;
(二)收購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實際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予以補償,但應扣除已實際使用期間應承擔的土地出讓金部分。
(三)統征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按照《銀川市征地補償安置試行辦法》執行。
土地收購價格核定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統征價格可根據項目的重要程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並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條 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市區範圍內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報告市建設用地中心。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應以收購儲備方式為主,同時也可採取計畫儲備、規劃儲備,對於暫時在操作上還無法直接收購的地塊,應以預購方式將其劃入收購範圍。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政府規定或契約約定按期交出土地,並配合完成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土地收購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收購條件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申請市建設用地中心進行收購。
(二)權屬核查:市建設用地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權屬、土地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徵詢意見:市建設用地中心對擬收購的土地實際情況向規劃土地部門徵求意見,確定規劃用途和規劃設計要求,並徵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四)補償價格測算:市建設用地中心根據調查和徵詢意見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並確認補償價格;
(五)方案報批:市建設用地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結果和價格測算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簽訂契約與補償:收購儲備方案批准後,由市建設用地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並按契約支付補償費用。原土地使用權人將被收購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交給市建設用地中心,由市建設用地中心辦理土地、房產變更登記,將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四條 為實施城市規劃和為公共利益需要調整和收回土地的,土地收回程式參照第十三條進行。
第十五條 統一征地程式按《銀川市統一征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征地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被收回、收購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
(二)營業執照或批准檔案;
(三)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及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四)土地總平面圖;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 收購儲備的土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前期開發利用:
(一)市建設用地中心在儲備土地供應前,應完成土地平整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前期工作,達到淨地供應。
(二)對已儲備的土地尚未供給前,可依法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附著物出租或臨時改變用途,為土地儲備籌集資金。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地上附著物及其設施需要實施拆遷的;由建設用地中心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統一實施拆遷或採取招投標的辦法確定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第二十條 進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應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市場需求,以協定或招標拍賣方式供應。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土地市場的供求狀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的市場投放量,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求關係的調控能力,充分實現土地儲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用地中心應將擬供應的儲備土地信息向社會公布並擬訂儲備土地的供應方案。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在供應時,用於房地產開發用地或經營性項目用地,在同一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供應土地,其他用途的土地,確不能採用招標、拍賣方式的,可通過協定方式供應。
第二十三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直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拍賣。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供應所得淨收益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增加土地儲備資金和用於城市基礎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用地中心的土地儲備資金每年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和儲備土地抵押貸款方式籌措。市建設用地中心按年度向財政、審計部門上報年度收支情況報表。
土地儲備資金運營受市財政、審計、紀檢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應予統征、收購、儲備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鄉、村私下協定徵用土地,對私下徵用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和非法用地論處;對應予以收購儲備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交易,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儲備後統一供應。對符合被收購條件並已列入收購計畫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收購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契約規定期限按時交付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或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地上附著物的,市建設用地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並繼續履行契約,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