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

《南昌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在2001.08.09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8月09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辦法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促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改革的深化以及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進一步從源頭上確保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提高政府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巨觀調控能力,促進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國發[2001]15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資產管理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將需盤活的土地收回、收購、置換予以儲存,並通過前期開發工作。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 南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訂全市土地儲備的政策及規章;
2、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係;
3、落實土地收購儲備資金;
4、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及地塊;
5、審查土地儲備計畫執行和資金運作情況,監控國有土地資產運作。
第五條 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南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
第六條 市計委、建委、經貿委、規劃、房管、財政、監察、物價、審計、國資等管理部門及各有關縣(區)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委會應按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儲備
第七條 市土地管理局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年度用地計畫、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以及資金運作的實際狀況,制定土地儲備計畫,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1、因產業結構調整需要“退二進三、退城進郊”的企事業單位需要盤活的存量土地;
2、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及舊城改造需要調整的城市存量土地;
3、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政府依法收回的閒置、荒蕪及逾期未開發的土地;
4、政府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
5、土地使用期滿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6、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中明顯低於市場交易價格由政府優先購買的土地;
7、依法分批次徵用後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性的新增建設用地;
8、政府認為需要儲備進行調控的其他土地。
第九條 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報告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土地,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土地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也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建築物,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依法分批次徵用後用於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新增用地和依法被政府優先購買、沒收、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交給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土地儲備,其他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的一般程式:
(一)申請儲備。凡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申請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的地上附著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徵詢意見。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實際調查的情況,向市規劃部門徵求意見。
(四)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的徵詢意見結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儲備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實行土地置換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費用測算。
(五)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補償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土地儲備的具體方案,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六)簽訂契約。儲備方案批准後,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交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並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
(七)儲備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土地儲備的差價結算。
(八)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約定支付款後,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並向國資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九)交付土地。根據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儲備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被儲備的土地使用權一經交付;即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儲備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書;
(三)委託他人代理的授權委託書;
(四)營業執照;
(五)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六)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七)土地平面圖;
(八)主管部門意見;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儲備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六條 實施儲備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契約》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補償費一般按土地的開發成本價計算。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補償費還應包括對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補償,但應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期間應付出的出讓部分。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補償費一般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由依法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市政府確定的土地基準價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並經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確認。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業用地基準地價中開發成本部分的中間價確定。
(三)按儲備契約約定的土地拍賣、招標所得的比例確定。
第十九條 涉及“退二進三”企業土地儲備及資產變現操作程式:
(一)申請。由企業向市工業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工業領導小組)提出企業“退二進三”土地儲備、資產變現申請,經市工業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由企業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
(二)審批。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列入企業“退二進三”土地資產變現計畫的,書面通知市土地儲備中心。
(三)實施儲備。市土地儲備中心在接到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關於同意企業“退二進三 ”的書面通知後10天內,按照一、二級地段不超過50萬元/畝,三、四級地段不超過40萬元/畝,五、六、七級地段不超過30萬元/畝的價格,與企業簽訂協定,並分別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變更土地使用權申請,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變更房屋產權證申請。
(四)收回企業土地使用權。市土地管理局在接到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後10天內,辦理收回企業土地使用權手續,將收回的土地交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
(五)付款辦法:
1、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與企業簽訂的有關協定,將款項匯入市工業領導小組指定的財政專戶。
2、企業申請用款時,應向市工業領導小組提交企業改制及其職工安置方案、用款計畫。
3、由市工業領導召集市經貿委、市勞動局等部門對企業改制及其職工安置方案進行會審同意後,由市工業領導小組按用款計畫要求支付。
4、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獲得的土地出讓收益,全額上交財政。如企業安置職工確實存在資金缺口,由市工業領導小組提出資金返還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按一定比例返還。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未經批准,不得使用儲備中心土地。
第二十一條 對儲備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畫。城市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統一從儲備的土地中供應。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對儲備的土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前期開發:
(一)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拆遷。
(二)場地平整。
(三)完善基礎設施。市土地儲備中心可根據需要完善地塊內配置設施,以增強儲備地塊的市場吸引力。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的前期加工、整理、開發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委託市地產經營發展公司承辦。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出讓,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組織招標、拍賣。所得價款全額上交財政。
第三章 土地儲備中心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專帳、專戶管理,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收購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的補償以及場地開發費用,不得挪用,確保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土地征、收、購、開發所需的啟動資金,由市財政從土地收益中拔給或由市土地儲備中心通過所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籌集。
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土地征、收、購、開發所發生的費用由市財政作為土地出讓成本列支,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返還給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未按協定按期支付儲備中心土地補償費用,給原土地使用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市土地儲備中心已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並繼續履行契約。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並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市土地儲備中心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土地儲備、前期開發、利用等過程中的糾紛的協調工作。爭議雙方可在契約(或協定)中約定向仲載機構申請仲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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