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益陽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12月8日印發.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益陽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資源科學配置水平,增強土地市場巨觀調控能力,著力解決當前土地儲備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規範土地市場運行,有效防控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8〕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76號)、《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項目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9〕89號)等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市中心城區為《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最佳化市與資陽區、赫山區、高新區財政體制的通知》(益發〔2020〕7號)規定的城市建設規劃控制區。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監督管理,儲備土地收益的預算安排、監督管理和政府相關的債務還本付息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儲備土地周邊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儲備土地的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市儲備中心)統一承擔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調、機構承擔、市場參與”的土地儲備工作管理模式,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管理、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的“五統一”土地儲備運行機制。
建立儲備信息互通機制,加強數據共享,建立政府部門之間需求對接和成果共享機制。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第六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畫(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畫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啟動收回、收購、徵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指市儲備中心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一)取得方式或程式不合規的土地;
(二)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的土地;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入庫儲備的其它土地。
第十條 土地儲備程式
(一)以收購方式儲備國有土地按下列程式進行:
1.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原權利人)申請土地收購,市儲備中心對擬收購土地的權屬、面積、四至、範圍、用途及地上建(構)築物進行調查論證,通過政府採購或招投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測繪、評估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等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2.市儲備中心擬定土地收購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專題會議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3.市儲備中心根據審定的收購方案與原權利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按協定約定支付款項。原權利人應在協定約定期限內辦結土地收回和註銷登記手續並交付土地。
4.市儲備中心辦理土地入儲手續。
(二)以徵收方式儲備土地按下列程式進行:
1.市儲備中心對已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新增用地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通過政府採購或招投標的方式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實物調查、審核、評估,擬定土地收儲方案,編制土地收儲預算。收儲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專題會議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2.市儲備中心對已經市人民政府審定擬入儲的新增用地項目,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與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訂儲備土地征地拆遷包乾協定,委託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征地拆遷。
3.市儲備中心負責對農用地轉用、徵收批次用地進行組卷、報批。
4.市儲備中心辦理土地入儲手續。
(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市儲備中心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組織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第十二條 市儲備中心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為供應“淨地”“熟地”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條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依法採取政府採購、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實施單位,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國有企業進行。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及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制訂儲備土地周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市儲備中心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自管、託管、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對儲備土地的託管,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或管護人員。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市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築物臨時利用。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不得新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准。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市儲備中心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財政部門按土地(不含工業用地)出讓成交價款4%的標準安排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收益;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第十九條 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市儲備中心所需的日常費用,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條 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定後執行。年底,市儲備中心向市財政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土地儲備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市財政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建立土地儲備工作年度績效考核機制,土地儲備工作獎懲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有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及儲備土地成本控制與核算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市儲備中心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開展工作,按要求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填報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土地資產存量和增量、儲備資金收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抄送:市委各部門,益陽軍分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益陽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政策依據
1.2016年2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檔案要求“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同時檔案明確了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渠道:一是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是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三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四是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五是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2.2016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76號)指出要“明確土地儲備機構職能職責,土地儲備機構主要承擔依法收儲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等工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機構承擔、市場參與的土地儲備工作管理模式。堅持並完善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管理、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的土地儲備運行機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監管及債務償還工作;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具體工作”並要求從2016年起,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納入土地儲備,由政府從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庫中統一供應。
3.2018年1月3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指出可以納入儲備範圍的土地為:(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2)收購的土地;(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4.2020年10月18日,《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最佳化市與資陽區、赫山區、高新區財政體制的通知》(益發〔2020〕7號)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由市級統一徵收,全部繳入市級。
(二)現實需要
土地儲備作為政府巨觀調控土地市場的重要措施,是解決城市社會經濟發展中土地供求等問題的重要手段。土地儲備對於增強政府調控土地市場能力、最佳化資源配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現行的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辦法是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意見》(益發〔2005〕10號)和《益陽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6〕1號令)等檔案,實行的是“兩統兩分”的儲備經營機制,即統一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名義儲備,市區內12家投資主體分別承擔儲備土地的經營、開發職能,儲備土地統一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按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市、區、各投資主體分別受益。“兩統兩分”的儲備經營機制,過去在調動各投資主體積極性、促進產業發展和城市建設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導致了市級調控能力不強,土地一級市場不能高度壟斷,各投資主體利益難以協調,土地批而未供、閒置現象比較嚴重,“淨地”供應難以達到,與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相悖,與實現我市高質量發展精神不符。因此,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需要調整機制,轉變方式,以適應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
二、《辦法》新特點
土地儲備是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重要手段,該辦法是我市中心城區實施土地儲備的基本依據。相對於以前“兩統兩分”的分散土地儲備經營機制,有如下新的特點:(一)《辦法》確定我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將嚴格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管理、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的“五統一”土地儲備運行機制。(二)《辦法》明確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在土地儲備工作中的職責,明確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統一承擔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三)《辦法》要求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並明確了編制的部門、具體內容及調整的程式。(四)《辦法》制定了土地儲備入庫類型與標準;按收購土地、徵收土地等兩種方式制定了土地儲備實施程式。(五)《辦法》確定由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管護,且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築物臨時利用;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土地儲備及供應計畫,制訂儲備土地周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六)《辦法》規定了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渠道,並明確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列入市財政預決算管理。(七)《辦法》明確建立土地儲備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和土地儲備工作年度績效考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