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佛岡縣土地開發儲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佛岡縣土地開發儲備實施辦法(試行)》,於2010年4月16日經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5月11日印發,即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佛岡縣土地開發儲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印發時間:2010年5月11日
檔案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佛岡縣土地開發儲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有關單位:
《佛岡縣土地開發儲備實施辦法(試行)》,2010年4月16日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確保土地資產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進全縣社會經濟全面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 號)以及《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03〕34號)、《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開發儲備實施辦法(試行)》(清府辦〔2009〕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縣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開發,是指對儲備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前期開發行為。
本辦法所稱儲備土地,包括已經納入土地儲備範圍,辦理了土地儲備相關手續的土地。由佛岡土地開發儲備局代表縣政府持有儲備土地。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內的土地開發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縣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縣土地開發儲備局為我縣土地開發儲備機構,代表縣政府承辦本縣行政區內的土地徵收徵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收購、土地用途變更、土地儲備、土地置換、土地開發整理、儲備土地的管理和利用、組織土地出讓及前期準備等工作。
縣政府實施土地統一徵收、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強化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和調控職能。
第五條 土地開發儲備項目必須遵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嚴格保護耕地的關係,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科學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條 土地開發儲備實行計畫管理。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徵求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意見後,編制土地開發儲備、出讓、資金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儲備的土地套用於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儲備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獲得(縣政府劃撥的除外)。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的具體程式按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縣土地開發儲備工作,土地開發儲備項目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縣財政、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林業、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管、統計、土地儲備、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確保土地開發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一節 儲備土地的範圍
第九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儲備土地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未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
(六)全縣範圍內的無主土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節 儲備土地的方式
第十條 儲備土地可採取下列方式:徵收;收購;收回和置換。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完成儲備手續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管理。
第十一條 下列土地可通過無償收回進行儲備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因單位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國有土地並經縣政府批准同意的。
(三)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依法核准報廢的。
(四)土地使用權人閒置土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收回土地的。
(五)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無土地使用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明的土地。
(七)因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無償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條 下列土地應當通過有償收回進行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單位、個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政府統一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有償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條 下列土地可以通過收購進行儲備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人,其沒有能力按契約約定開發且不具備轉讓、租賃條件的。
(二)土地使用權人向人民政府申請出讓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四)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實現抵押權時可以收購的。
(五)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變更用途的土地。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購的土地。
第一節 土地徵收
第十四條 本縣行政區內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而占用土地的,納入徵收範圍。本縣行政區內的土地徵收工作統一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按照當期土地儲備計畫及縣政府交辦的任務組織開展土地徵收工作。國土資源、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儲備、鎮政府等部門單位,做好土地徵收相關工作。
(一)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擬訂土地徵收方案報報縣建設用地審批會審工作領導小組會審會議審議,並形成會審紀要,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製作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協助組織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上報。
(二)縣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紅線圖,明確農民實業用地返還位置,並做好縣城及指導各鄉鎮做好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三)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共同組織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聽證,聽證後兩個部門共同形成落實社會養老保障措施的《聽證會議記錄》,報縣人民政府。縣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好申報材料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無誤後出具征地社會保障意見書,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四)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調配相應的耕地占補指標,負責編制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等“一書三方案”,發布征地(預)公告,組織有關方面召開徵地聽證會,對征地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並組織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上報。
(五)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征地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征地補償、拆遷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省市縣的有關政策執行。徵收補償協定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或委託被征地所在鎮政府與相關村民小組及相關權利人簽訂。補償款項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征地預存款賬戶轉撥付給相關權利人。
第二節 土地收購
第十六條 收購土地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收購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提出土地收購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調查核實。根據單位或個人的收購申請,縣土地開發儲備局負責對擬收購土地的權屬、現狀、區域範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地上附屬物、抵押登記查封、土地規劃、設計要點等情況向縣國土資源、規劃、房管等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三)委託評估。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四)擬定收購方案。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及評估報告,擬定收購方案。
(五)方案報批。收購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六)組織實施。收購方案批准後,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按收購契約的約定,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購款,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並共同向國土資源部門、房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七)註銷登記。土地使用權人在收到土地收購的定金或者約定費用後15日內,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辦理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購土地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第三節 土地收回和置換
第十八條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擬訂方案。以收回方式儲備國有土地的,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
1.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不予補償。
2.以有償方式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徵收土地補償標準,確定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應付款項。
3.以有償方式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發情況,確定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應付款項。
4.建築物、構築物的收購。對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縣房屋拆遷有關規定,按建築物、構築物的評估結果確定收購款予以補償,但應當扣除依法不需補償和已經補償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二)方案審核。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送交縣國土資源部門,縣國土資源部門對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進行審核,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訴權和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要求聽證的,舉行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意見對收回方案予以審核。
(三)方案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在送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四)發出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縣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
(五)收回款項支付。以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應當自土地使用權收回通知下達後30日內,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回協定。按收回協定支付收回款給原土地使用權人。
(六)註銷登記。以無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下達土地使用權收回通知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註銷土地使用權證書;以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縣土地開發儲備局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回協定後,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註銷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九條 經確認為閒置土地的,按《佛岡縣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佛府辦〔2008〕21號)辦理。
第二十條 土地置換工作經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參照土地收購程式,負責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置換契約書,並共同向縣國土資源部門、房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第一節 儲備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土地開發儲備局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可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
(一)前期開發。儲備土地出讓前,完成儲備土地地上建築及附屬物的拆遷、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建設工程按照國家省市縣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土地利用。儲備土地暫不出讓時,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提出申請,經縣政府批准後,可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出租或抵押融資。在儲備土地上建設臨時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節 儲備土地的出讓
第二十三條 納入儲備的土地,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應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的相關規定,委託縣地產交易機構進行掛牌出讓。
第二十四條 出讓方案的擬定。對擬出讓的土地,由縣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條件。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應充分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根據縣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出讓價格評估,擬定出讓方案。
第二十五條 縣土地開發儲備局擬定的出讓方案經縣建設用地審批會審工作領導小組會審會議審核會審,並形成會審紀要,作為方案審批材料附卷歸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出讓方案在送縣建設用地審批會審工作領導小組會審會議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縣地產交易機構根據縣政府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組織實施招拍掛出讓土地工作。確定受讓人後,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地價款(包括報名競買保證金)劃入縣財政局專戶。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同意改變用途的土地,土地出讓後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分成的土地出讓溢價參照市有關規定執行,即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用途的,按6︰4分成,即縣政府占60%,原土地使用權人占40%。
(二) 由於城鎮總體規劃需要改變用途的,按4︰6分成,即縣政府占40%,原土地使用權人占60%。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儲備土地所需的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集。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還、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以及《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財會〔2008〕10號)等規定執行,有關細則另行發布。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規劃的商業、住宅、辦公、金融服務區內現有的工業、倉儲類用地改變土地使用功能手續原則上應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依法收回後辦理,不允許產權人自行辦理,確有必要的,應徵求縣土地開發儲備局的意見後報縣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受理本縣行政區內土地轉讓時,應將交易價格知會縣土地開發儲備局,經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審核後認為有必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向縣政府申請要求優先購買,經縣政府批准後,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即取得優先購買權,轉讓方和原受讓方的轉讓協定或成交確認書即行終止,縣土地開發儲備局以該交易價格成為受讓方。未經縣土地開發儲備局審核的,擅自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 被列為土地儲備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不得擅自轉讓,擅自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三十四條 對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國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服從收購儲備的,由縣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對納入土地儲備徵收範圍的土地,應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土地開發儲備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縣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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