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2006.06.05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政府依法通過徵收、轉地、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並進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交付供地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儲備土地實行統一儲備、統一管理。
土地儲備管理應遵循守土有責、合理利用、規範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市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及土地資源利用的實際情況擬訂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及中長期土地儲備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及中長期土地儲備計畫需要進行適當調整的,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是市土地儲備的承辦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組織對全市土地供需狀況的調查,為政府職能部門編制土地儲備計畫提供服務;
(二)根據土地儲備計畫制定土地收購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政府依法通過徵收、轉地、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儲備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交付供地;
(四)負責籌集並按規定使用土地儲備資金;
(五)其他與土地儲備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土地儲備
第七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
(一)政府統一徵收後尚未出讓的;
(二)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轉為國有的可建設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
(四)政府以收購方式取得的;
(五)政府以置換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讓的;
(七)其他需要儲備的。
規劃已確定為農業用地、林業用地、城市公園、郊野公園、水庫、水源保護區、河道及海堤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並已確定移交給政府相關部門管理的,不納入土地儲備。
第八條 政府收購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規劃的調整,非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等,改為商業、住宅、辦公、酒店等經營性用途需要收購的;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購的;
(三)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需要收購的;
(六)舊城區改造需要收購的;
(七)其他需要收購的。
第九條 土地收購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實施。
採取收購方式儲備土地時,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擬訂具體地塊的收購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條 收購方案被批准後,市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低於同期公告基準地價的,市政府可以優先購買,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轉讓價格與該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生效後一個工作日內,市土地儲備機構書面通知土地登記機構註銷被收購土地的原房地產權利登記。
第三章 儲備土地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的位置、面積、來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儲備土地檔案和台帳,嚴格實行儲備土地入出庫制度,進行動態管理。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定期將儲備土地檔案和台帳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相關部門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自行負責儲備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委託管理單位。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招投標規則並對招投標實行監督管理。
儲備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應當使用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審定的統一的契約文本。
第十五條 市儲備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
(一)設立界樁、標誌牌、圍網,進行必要的簡易綠化;
(二)開展日常巡邏,及時發現並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三)管理和保護儲備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已補償的經濟作物、構築物等;
(四)對危險地塊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設定警示牌;
(五)其他與儲備土地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保障城市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順利實施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批准,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簡稱短期利用)。儲備土地短期利用不需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
儲備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於公共運動場地、社會車輛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短期利用期間,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占用儲備土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供應計畫做好供地工作。
第四章 土地儲備資金及經費
第十八條 市政府安排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及土地儲備管理。
土地儲備資金在財政設立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主要有:
(一)財政撥付的土地儲備資本金;
(二)財政(含國土基金)撥付的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三)通過銀行貸款或其他融資方式籌措的資金;
(四)土地儲備運作過程中的收益;
(五)儲備土地短期利用收益。
第二十條 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轉地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額上繳“市政府—寶安區轉地資金”帳戶和“市政府—龍崗區轉地資金”帳戶。轉地資金帳戶的資金優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剩餘資金可以安排用於轉地儲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根據土地儲備計畫實施的需要,提出向金融機構籌措土地儲備資金的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運作收益和短期利用收入實行委託銀行代收制度,所收款項直接進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日常辦公經費及業務經費來源於市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經費。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管理、運作、短期利用所發生的必需資金和相關管理費用,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從土地儲備資金列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及委託管理單位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築、亂砍濫伐林木、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亂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為,應當及時予以阻止並報告轄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
轄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依法進行處理。採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對儲備土地的管理監督職能,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法對儲備土地實施管理,保證土地供應計畫的順利實施,因市土地儲備機構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重大影響與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及市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儲備資金,對在使用土地儲備資金過程中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儲備土地管理及土地收購的具體實施細則,並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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