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徐州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徐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規章。

徐州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23年1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發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儲備管理,提高政府對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以及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的管理區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作運行機制,研究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土地儲備工作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對依法取得的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等土地儲備實施工作。
市財政、審計、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土地儲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收儲、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供應。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組織編制市區土地儲備規劃,統籌安排可收儲土地資源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收儲時序。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土地儲備規劃、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確需調整的,年中可以調整一次,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六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後納入儲備。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收購的國有土地及建(構)築物等附著物價值進行評估。土地補償評估價格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建(構)築物等附著物補償評估價格經市審計部門審計覆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儲備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建(構)築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工作。
土地儲備涉及農用地轉用、徵收的,經法定程式批准後,由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附著物清理等工作。
第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權屬、地類、用途等情況調查,編制土地收儲方案。
第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儲備土地庫,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入庫:
(一)存在土壤污染風險、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形的土地,未完成調查核查、評估和治理的;
(二)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權屬不清晰的;
(三)其他不符合入庫條件的。
第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入庫儲備土地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
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落實安全、衛生、揚塵防治等要求,制止和處理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可以採取出租等方式進行臨時利用。
臨時利用的儲備土地用於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採取出租方式有償利用。租金底價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用於非經營性用途的,可以無償利用。
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且不得影響土地供應。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也可以委託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組織開展。
前期開發應當完成收儲範圍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管線遷改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將具備供應條件的儲備土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統一組織土地供應。
第十四條 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不能按照宗地單獨供應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移交相關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混用。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按照規定包括以下渠道:
(一)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土地出讓收入;
(三)土地儲備專項債券;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財政資金。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用於下列費用支出: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支付的土地價款和補償費用;
(二)儲備土地管護費用;
(三)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費用;
(四)地籍調查、規劃條件研究、土地登記、地價評估等費用;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通過臨時利用、建(構)築物等附著物殘值處置等取得的零星收入,按照規定繳入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8日公布的《徐州市市區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