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規範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行為,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徐委發〔2014〕32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嚴格落實占補平衡的意見》(徐政發〔2014〕70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是指為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目標,通過公開搭建市場交易平台,制定市場交易規則,規範市場交易程式,向不能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地區易地有償調劑補充耕地指標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交易指標,是指通過土地整治新增的、經驗收合格完成報備、納入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庫,可用於耕地占補平衡的指標。
第四條市政府通過統籌各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任務、各縣(市)區政府主動申請,以及市有關部門、企業投資形成等方式確定交易指標來源。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出讓人,是指提供指標的市、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企業。本辦法所稱競買人和競得人,是指為獲得指標、參與指標交易活動和交易成功的縣(市)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城區管委會、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及市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單位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交易價款,是指補充耕地指標在市場交易的成交額,其中包含競得人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繳納的耕地開墾費90%部分。省集中的耕地開墾費10%部分不含在交易價款中,競得人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繳納。
第七條省以上(含省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通過省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購買所需補充耕地指標。
市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應首先使用項目所在縣(市)區的補充耕地指標;指標不夠的,方能進入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申請競買缺口指標。
鼓勵縣(市)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城區管委會、市土地儲備中心等通過省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購買補充耕地指標,所購指標可計入該地區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總任務。
第八條補充耕地指標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價高者得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第九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標交易的管理工作,委託市土地礦產市場服務中心土地復墾管理處作為交易服務機構,承擔指標交易和服務等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搭建指標交易平台;
(二)擬定指標交易方案、掛牌交易公告;
(三)在市國土資源局入口網站或其他新聞媒體上發布交易信息;
(四)核實出讓人提供指標的相關情況,對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庫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
(五)組織指標交易;
(六)指標成交結果公示;
(七)辦理指標交割相關手續;
(八)定期分析指標供需和交易情況;
(九)辦理與指標交易有關的其他事務。
第十條市財政局負責交易價款的監管工作。出讓人為市、縣(市)區政府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價款納入市、縣(市)區
財政專戶管理;出讓人為市有關部門及企業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價款根據指標形成的資金來源支付投資主體。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價款優先用於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任務,剩餘資金用於土地整治與管理維護、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提升耕地質量、涉農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等。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價款的1%提取業務費,用於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指標交易設立交易起始單價。交易起始單價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耕地後備資源情況、補充耕地指標成本和補充耕地指標市場供需情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指標交易設定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數額為交易起始單價與申請競買指標數量乘積的5%。
第十三條指標交易原則上每兩個月進行一次,並可根據指標供需情況動態調整。出讓人和競買人於每個單月份的上旬,分別申報指標出讓和競買情況。
第十四條指標交易採取公開掛牌競價的方式進行,具體事項以掛牌交易公告為準。
第十五條指標交易程式:
(一)根據指標供需情況,在市國土資源局入口網站或其他新聞媒體上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公告期為10個工作日,掛牌期為5個工作日。掛牌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交易指標的地類、面積、交易起始單價;
2.競買人的資格要求;
3.競買指標的規模要求;
4.索取交易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掛牌交易時間、地點、競價方式;
6.確定競得人的方法;
7.保證金的繳納和處置;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二)在掛牌交易公告規定期限內,競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取得競買資格證書;
(三)取得競買資格證書的競買人在掛牌期內提交有效報價,按規定加價幅度書面報價,可採取一次競價或多次競價方式;
(四)在掛牌交易公告規定的報價截止時間,根據交易規則確定競得人;
(五)競得人確定後,簽訂《成交確認書》,公示成交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公示無異議的,交易雙方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
(七)競得人繳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競得人按照《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的約定支付剩餘的交易價款;
(八)競得人將剩餘的交易價款足額支付到賬後,向競得人核發《補充耕地指標通知書》;
(九)本期掛牌成交的全部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價款足額到賬後,向出讓人支付交易價款。
第十六條在掛牌期間只有一個競買人提交了有效報價的,直接確定為競得人。在掛牌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買人提交了有效報價的,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依次確定競得人。在掛牌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買人提交了有效報價且報價相同的,按提交報價信息的時間先後依次確定競得人。
第十七條競得人按照成交的指標交易單價與競得指標數量的乘積支付交易價款;出讓人按照本期掛牌成交全部補充耕地指標的平均單價(成交總價款/成交指標總規模)與出讓指標數量的乘積獲得交易價款。
第十八條掛牌交易公告期間,無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競買指標的,本次交易終止。在掛牌報價前申請退出交易和未競得指標的,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競買人辦理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手續。
第十九條在成交信息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成交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提出。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調查,5個工作日內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條交易服務機構原則上根據出讓人提供補充耕地指標的先後順序安排掛牌交易公告。指標掛牌後所產生的價格風險由出讓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出讓人對其提供指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並在納入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庫前出具相應審查檔案。
第二十二條徐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各區申請競買補充耕地指標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上報國務院審批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中心城區範圍外的縣(市)區、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及市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等申請競買指標的數量以掛牌交易公告為準。
第二十三條競得指標應在一年內使用完畢,僅限用於本地區或本用地項目的耕地占補平衡,不得轉讓。競得指標在一年內未使用完畢的,限制該競得人參與指標交易;超過兩年未使用完畢的,由交易服務機構按照原交易起始單價收回指標。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對提供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的出讓人,在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土地整治資金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對未完成年度分解下達的補充耕地任務的地區,給予相應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局統籌安排全市補充耕地指標,在滿足全市耕地占補平衡需求的前提下,並經市政府同意,可納入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條按前款第十三條規定,申報競買指標的競買人,在掛牌期間未參與競買的,列入不良信譽記錄名單,一年內限制該單位參與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競得人或出讓人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要事實、相互串通、操縱交易、拒簽成交確認書或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不按契約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以及其他違反掛牌交易有關規定的,宣布交易無效,競得人或出讓人列入不良信譽記錄名單,兩年內限制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競得人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凍結出讓人補充耕地指標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指標交易工作人員在交易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縣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施辦法,規範指標交易管理,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