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辦法

2001年9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1年10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10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02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行為,保護土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江蘇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以下簡稱"公開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土地部門")是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商業、金融、旅遊、服務、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委託掛牌交易的可採用掛牌交易方式。
第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由土地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狀況、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及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六條 具體地塊的公開交易,由土地部門根據規劃部門提供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擬定公開交易方案,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土地公開交易計畫和方案經批准後,由土地部門會同計委、建設、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對擬公開交易地塊的勘測定界、規劃用途、確定規劃設計要點,編制地塊圖和公開交易檔案,經批准後由土地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出讓底價應由相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程評估,並經土地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底價應當保密。負責和參與招標、拍賣工作的人員不得以競投(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招標、拍賣活動,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買)。
掛牌交易的最低成交價由轉讓人確定並進行公告,但不得低於應補交地價款、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費的和。
第九條 土地公開交易時,應按照交易的不同形式相應地成立工作小組。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工作小組均為5人以上單數組成,組長由招標人、拍賣人或掛牌交易委託人選派,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工作小組履行職責時,分別以招標人、拍賣人或掛牌交易委託人的名義進行。
第十條 中標人、競得人、受讓人接到《中標通知書》或簽定《拍賣成交確認書》、《轉讓成交確認書》後的15日內,簽訂《出讓契約》或《轉讓契約》,同時繳納不低於成交價15%的定金。
中標人、競得人、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契約》或《轉讓契約》約定的期限付清地價款和其他費用後,憑《出讓契約》或《轉讓契約》30日內到計委、規劃、建設、土地部門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中標人、競得人和受讓人應嚴格按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設計;確需改變的,必須在取得土地、規劃部門的批准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公開交易成交後,承辦部門可按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作為交易活動的組織、材料準備、拍賣師聘請等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第十四條 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採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於3個,並應根據規劃情況、開發強度、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五條 招標工作小組在招標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擬定招標最低中標價;
(三)確定投標範圍和被邀請投標對象;
(四)審查投標人資格;
(五)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
(六)確定中標人並簽定《中標通知書》。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包括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標書。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應在投標截止日前30日在土地市場和其他新聞媒體上登載。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及交地時開發程度;
(二)投標人的資格及範圍;
(三)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履約保證金數額和給付中標價的方式;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邀請招標應在投標截止日前30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第十六條一、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內容;
(二)招標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招標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第十九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後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並蓋章。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第二十條 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屬檔案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招標人認為需要的其它證件;
(二)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複印件;
(三)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掛號郵寄。但必須在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
第二十一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的;
(二)投標檔案和複印證件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的;
(三)個人投標者未經本人簽名的;
(四)投標檔案送達時間或收到的郵寄標書超過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的;
(五)標書及標書附屬檔案不全或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的;
(六)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
(七)重複投標或對一個標的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報價的;
(八)履約保證金未達到公告數額的;
(九)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對確認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解釋。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認真閱讀招標檔案,實地勘察招標地塊並了解其優劣。有異議的,應在投標前提出。標書投入標箱的,視為無異議,標書不可撤回。
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按第十八條規定變更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標書。
投標人應依法參與競投,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開標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並邀請各投標單位和公證人員參加,宣布評標、定標規則,當眾啟封並宣讀標書,工作人員當場驗標並作開標記錄。
投標人有權要求查詢開標記錄。
第二十五條 開標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宣布評標、定標規則;
(二)點算標書;
(三)當眾開啟標書並宣布;
(四)對標書和標書附屬檔案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五)評標和定標;
(六)發《中標通知書》,對未中標者發出書面通知,並退還履約保證金,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可抵作定金。
對採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為中標條件的,應在開標後5日內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 定標可選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為中標人:
(一)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者;
(二)根據競投出價、支付出讓金的期限及方式、規劃設計方案、資質、業績等經招標工作小組綜合評定最優者。
定標時,應有招標工作小組三分之二的成員通過;綜合評定最優者的競投出價低於底價的,須經招標工作小組全體成員同意,方可確定中標。
第二十七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在開標前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所有競投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達不到中標條件的,招標人應宣布投標無效並另行組織招標;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的,應重新確定中標人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四章 拍賣
第二十九條 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三十條 拍賣工作小組在拍賣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拍賣檔案;
(二)擬定拍賣保留價;
(三)審查競買人資格;
(四)確認拍賣主持人;
(五)確認競得人並簽定《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在拍賣前可設定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在拍賣前應認真閱讀拍賣檔案,實地勘察拍賣的地塊並了解其優劣。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投時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面履行。
第三十三條 拍賣檔案包括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書及附屬檔案。
拍賣公告於拍賣前30日在土地市場和其他新聞媒體上登載。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及交地時開發程度;
(二)舉辦拍賣會的時間和地點;
(三)競買人的資格及範圍;
(四)履約保證金數額及給付成交價的方式;
(五)競買人索取拍賣檔案的時間、地點和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截止時間和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地點;
(七)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拍賣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7日前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競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繳納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拍賣人認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四)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競買人按公告規定,以郵寄方式遞交競買申請檔案的,其申請檔案必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的,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拍賣工作小組對競買人提供的申請檔案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檔案和複印證件未加蓋競買人印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的;
(二)個人競買未經本人簽名的;
(三)申請檔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四)申請檔案不全或不按規定格式內容填寫的;
(五)競買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六)履約保證金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的;
(七)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統一編號的競價標誌牌。同一宗地發放的競價標誌牌少於3個的,應暫停拍賣。
競價標誌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價標誌牌。
第三十八條 拍賣由土地拍賣公司推薦並經拍賣工作小組批准的具有資質的土地拍賣師主持,由記錄員對拍賣全過程作記錄、錄音;有條件的應當作錄相。
第三十九條 拍賣會應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辦,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宣布拍賣規則和會場紀律;
(二)競買人顯示競價標誌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三)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拍賣標的有無保留價和其他有關事項;
(四)主持人宣布起拍價和應價遞增的數額;
(五)主持人報出起拍價;
(六)競買人應價;
(七)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八)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
(九)簽定《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和成交價;
(四)競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拍賣會結束後,拍賣人應退還競買人的履約保證金。
競得人的履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
競買人已交付履約保證金而未參加競買活動的,其已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章 掛牌交易
第四十二條 掛牌交易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接受交易申請,由出價最高者受讓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掛牌交易應由轉讓人向土地交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並與服務機構簽訂委託契約。
第四十四條 掛牌交易工作小組在掛牌交易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掛牌交易檔案;
(二)審查購買人資格;
(三)確認受讓人並簽訂《轉讓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五條 掛牌交易檔案包括公告和購買申請書及附屬檔案。
掛牌交易公告應在土地市場和其他新聞媒體上登載,期限不低於30日。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人名稱(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土地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及交地時開發程度;
(三)出讓時間、期限;
(四)最低交易價;
(五)購買人索取購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購買的申請方法、截止時間和履約保證金數額;
(七)委託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應在購買申請截止日前提出購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繳納履約保證金:
(一)購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個人購買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 購買人應認真閱讀掛牌交易檔案,實地勘察交易土地並了解其優劣。有異議的,應在遞交購買申請書前提出,購買申請書遞出,視為無異議,對購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面履行。
第四十八條 掛牌交易工作小組負責對購買人提供的購買申請檔案進行審查,公告期限屆滿,應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人:
(一)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則予以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先報價者獲得;
(三)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託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託服務機構交易。
報價以購買申請書的報價單為準。
第四十九條 掛牌交易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轉讓人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簽訂書面委託轉讓契約;
(二)服務機構經初審後報土地部門核准。核准交易的,應核定是否補交地價款及應補交地價款的數額;
(三)發布掛牌交易公告;
(四)受理購買申請至截止日期;
(五)掛牌交易工作小組確定受讓人並簽訂《轉讓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條 《轉讓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掛牌交易標的;
(三)轉讓成交價和成交的時間、地點;
(四)受讓人對銀行支票、匯票支付的承諾;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受讓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地價款後,由服務機構先從成交價款中扣減應補交的地價款及其它費用,上繳土地部門的財政專戶。
第五十二條 掛牌交易結束後,服務機構應在七日內退還未成交人的履約保證金,受讓人的履約保證金可抵作定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或受讓人未按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地價30%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或受讓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出讓契約或轉讓契約的,應賠償組織該地塊交易支出的全部費用,土地部門有權取消其中標、競得或受讓資格,沒收履約保證金,重新組織交易;未按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的,土地部門可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地上已建房屋等不動產可無償收歸政府,同時可按照成交價的10%收取違約金。
第五十五條 投標人、競得人或受讓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招標人、拍賣人或轉讓人可取消其投標、競買或購買資格;已經中標、競得或受讓的,土地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契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或受讓人已按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招標人、拍賣人或轉讓人未按契約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受讓人有權解除契約,由招標人、拍賣人或轉讓人雙倍返還定金,中標人、競得人或受讓人並可要求相當於地價款總額10%的違約賠償。
第五十七條 土地公開交易結果須報上一級土地部門備案,上一級土地部門應對交易活動進行監督,並可以對不符合規範的公開交易行為予以糾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交易活動,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宣布其結果無效,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賠償。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競買人或購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行賄等非法手段成交的,土地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中標、競得或受讓資格,終止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泄露底價、徇私舞弊、接受賄賂、玩忽職守的有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一條 其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開交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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