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

《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調劑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調劑交易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1月13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提高補充耕地指標使用效益,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在耕地占補平衡系統中入庫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等形成的旱地指標、“旱改水”指標、水田指標、糧食產能指標。
第四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交易活動,不得以受委託或變相提供各類服務的名義充當交易活動中介。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完成耕地保有量目標任務、滿足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補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申請出售節餘的補充耕地指標,建立縣級指標庫。各地實施的省級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在縣域內無法自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可以申請購買縣級指標庫指標。
從新入庫項目指標中按照旱地指標、“旱改水”指標、水田指標各10%提取,糧食產能指標分別按照提取面積的300公斤/畝、300公斤/畝、600公斤/畝提取,建立省級指標庫,主要用於保障省委、省政府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和省級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線性工程項目。
上述指標使用範圍根據國家政策和自然資源部相關要求實時調整。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的主體,委託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指標交易具體工作。
第七條 參與交易的補充耕地指標應當真實、有效、合法,歸縣(市、區)人民政府所有。
交易補充耕地指標,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省直管縣(市)以外的縣(市、區)還須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指標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設定最低限價和最高限價,最高限價為最低限價的1.5倍。
旱地指標、“旱改水”指標、水田指標與糧食產能指標搭配交易。交易的旱地指標、“旱改水”指標每畝搭配300公斤糧食產能指標,最低限價8萬元/畝;交易的水田指標每畝搭配600公斤糧食產能指標,最低限價16萬元/畝;縣級指標庫糧食產能指標可單獨交易,最低限價1萬元/百公斤。
根據指標交易市場情況,省自然資源廳按程式適時調整指標最低限價和最高限價。
第九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應當在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統一實施。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全省統一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服務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省域內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
交易服務機構對交易全過程負責,接受省自然資源廳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運作程式;
(二)交易服務機構的服務承諾;
(三)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交易服務機構擬訂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工作制度應當報省自然資源廳審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省級指標庫交易原則上每年不超過8次,縣級指標庫交易不限次數。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二條 交易服務機構按照指標出售申請檔案發布指標出售公告,公告應當明確擬交易的指標數量、指標類型、起始價格、競價幅度等要求,除此之外不得增設其他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條件。
第十三條 補充耕地指標出售公告期為10個工作日。在公告規定的報名期內接受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公告要求報名。
第十四條 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規則組織公開競價,確定成交雙方。
第十五條 公開競價結束後,交易雙方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根據網上交易平台上傳的交易契約,由省自然資源廳向省財政廳申請資金結算,省財政廳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資金結算證明,省自然資源廳在收到資金結算證明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劃轉。
第四章 指標統籌
第十六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新入庫項目指標中按不超過10%統籌提取,用於保障市本級項目,相關項目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使用指標時應當與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指標使用協定。
第十七條 市級統籌補充耕地指標費用為固定價格。統籌的旱地指標、“旱改水”指標每畝搭配300公斤糧食產能指標,價格8萬元/畝;統籌的水田指標每畝搭配600公斤糧食產能指標,價格16萬元/畝。相關項目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上述價格向設區市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結算,設區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資金結算證明,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資金結算證明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劃轉。
第十八條 縣域內短期無法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且具備補充耕地潛力的縣(市、區),允許在市域內借用周轉指標,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指標周轉雙方縣(市、區)人民政府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簽訂指標周轉契約,根據指標周轉契約,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劃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台賬。
第二十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的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實質審查,並對指標及其交易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交易材料的完整性、齊全性、規範性進行審查,並對其組織實施的補充耕地指標公開交易程式的合規性負責。
省自然資源廳應當對交易指標劃轉的準確性負責。省財政廳應當對交易資金結算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補充耕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不因指標交易改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嚴格落實補充耕地項目後期管護。
第二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內補充耕地指標及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凍結或核減當地相應數量的補充耕地指標。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償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項債券本息、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補充耕地後期管護、耕地開墾及恢復、耕地提質改造、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支出。
第二十五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結果信息應當在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上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結果無效,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的主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成交的;
(二)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的主體互相串通,操縱指標交易活動的;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職盡責、把關不嚴、監督不力、內外勾結、弄虛作假的;
(四)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利用技術手段為有關主體騙取成交的;
(五)第三方以受委託或變相提供各類服務的名義違法違規干預交易活動的;
(六)存在協定或契約外的交易條件及其他違法違規的方式或內容;
(七)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雙方應當對補充耕地指標成交結果予以認可,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拒簽契約。對無故拒簽契約的,自公告約定的簽訂契約最後期限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
第二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應當在交易平台設立舉報或投訴電話、信箱,接受單位和個人對補充耕地指標交易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及時將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有關監督部門明確指出存在問題的,按相關規定及監督部門要求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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