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是2023年9月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和陝西省財政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是2023年9月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和陝西省財政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是2023年9月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和陝西省財政廳印發的管理辦法。印發通知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通知陝自然資發〔2023〕45號各設...
《陝西省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十條措施》於2023年10月12日由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成文發布。通知發布 措施全文 陝西省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十條措施 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是對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占用耕地不斷擴大的補救措施,是...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 (陝政發〔2000〕44號2000年9月25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我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
補充耕地應當堅持縣域平衡為主,市域調劑為輔,省級統籌調劑保重點的原則。省級統籌調劑補充耕地指標主要用於跨市的國家和省級交通、能源、水利、軍事等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的補充耕地需要。耕地開墾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條 耕地應當...
《關於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是為了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建立以數量為基礎、產能為核心的占補新機制,通過“算大賬”的方式,落實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促進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三位一體保護而制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是為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工作提出的意見。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7年1月9日印發並實施。中文名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 發布機構 中共...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緊急通知》是國土資源部於2008年6月26日發布的關於嚴格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緊急通知檔案。法規頒布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緊急通知 土地礦產 國土資電發85號 國土資源部 2008年-6月...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省(區、市)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規定,採取各種有力措施,積極推行和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基本實現了年度省域內的耕地占補平衡。但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責任不明確、補充耕地質量不高、考核方法不盡合理等問題。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22〕4號)、《中共漢中市委、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漢發〔2021〕14號)、《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漢中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管控,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強度雙控,最佳化配置區域城鄉土地資源,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持土地產權關係穩定。(三)盡力...
(財綜〔2006〕48號)、《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01號)等檔案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3〕3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交易指標,是指通過土地整治新增的、經驗收合格完成報備、納入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庫,可用於耕地占補平衡的指標。第四條市政府通過統籌各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任務、各縣(市)區政府主動申請,以及市有關部門...
江西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提高補充耕地指標使用效益,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
4、耕地保護科 擬訂耕地保護、土地整治及農用地轉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開發、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用途管制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徵用的指標管理及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縣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