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

《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是2023年9月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和陝西省財政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通知
陝自然資發〔2023〕45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韓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局:
現將《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9月18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陝西省委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耕地占補平衡,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通過實施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包括土地綜合整治、宜農耕地後備資源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及耕地提質改造形成的,經驗收核定確認並完成項目信息報備入庫後,可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標。補充耕地指標可用於占補平衡,含新增耕地數量指標、水田指標和糧食產能指標。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是指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無法自行補充數量、糧食產能相當耕地的地區和建設單位,可通過交易向指標所有人購買指標,落實補充耕地責任的行為。各設區市、縣(市、區)在符合補充耕地指標出讓條件的前提下,可將富餘的補充耕地指標通過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台,以協定出讓、公開掛牌等方式實現有償出讓、獲取指標流轉收入。
第四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省自然資源廳根據補充耕地指標的成本及有償流轉價格走勢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指導價格。
第五條 耕地占補平衡堅持以縣域平衡為主。縣級政府無法在本行政轄區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可由市級政府在市域內調劑補充,仍無法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可由省政府在省域內調劑補充。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的具體實施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由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直接組織實施。跨縣級行政區域交易補充耕地指標,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級行政區域交易補充耕地指標,須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指標交易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建立和管理我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台,制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及運作程式,並將其納入陝西省省域內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流轉信息平台進行管理。
第七條 跨市易地補充耕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後備資源豐富並願意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的市縣,無法在本行政轄區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市縣(區),經市級政府同意後,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跨市域易地占補平衡的申請。
(二)審核。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通過委託專業土地整治機構或購買社會機構服務,對擬交易的新增耕地地類、數量、等級、質量和項目建設資金進行核實後,按程式進行審核。
(三)交易。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的市縣將審核合格的指標提交交易平台,提出交易價格,占用耕地市縣根據需要交易指標。交易價格可採取議價、掛牌、拍賣、省政府確定的基準價等多種形式確定。
(四)掛鈎。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耕地占補平衡監管系統中,將新增耕地項目授權給易地補充耕地市縣,由該市縣完成指標掛鈎,向申請用地單位出具占補平衡信息確認單,將掛鈎的占補平衡指標鎖定,並在用地申請依法批准後核銷。
第八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九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參照現行政策辦理 。
第三章 收入
第十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國家規定應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在辦理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03043208耕地開墾費”科目。
第十一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收入由指標購買方財政部門將交易資金轉入指標出讓方財政國庫。指標購買方財政部門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2302103土地指標調劑轉移性支出”科目,指標出讓方財政部門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102103土地指標調劑轉移性收入”科目。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流轉收入是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通過指標交易所取得的收益價款。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收入按照國家現行政策管理。省內調劑節餘指標收入由指標購買方財政部門將交易資金轉入指標出讓方財政國庫,指標購買方財政部門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2302103土地指標調劑轉移性支出”科目,指標出讓方財政部門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102103土地指標調劑轉移性收入”科目。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補充耕地指標流轉收入徵收管理,確保相關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不得隨意減免或返還相關收入,不得設賬外賬,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擬交易的補充耕地指標數量是否準確、質量是否達標、是否可用於耕地占補平衡等情況進行實質審查,並對指標及其交易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交易指標劃轉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補充耕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不因指標交易改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嚴格落實補充耕地項目後期管護。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充耕地的用途管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跟蹤做好補充耕地的種植管護。
第十六條 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衛片監督、入庫審核、巡察抽檢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內補充耕地指標及其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監督,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凍結或核減當地相應數量的補充耕地指標,限制當地補充耕地指標交易,並將有關情況納入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 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台賬,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情況及時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補充耕地指標公開交易和協定轉讓的結果信息應當在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台上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結果無效,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的主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成交的;
(二)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的主體互相串通,操縱指標交易活動的;
(三)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利用技術手段為有關主體騙取成交的;
(四)違反國家和省禁止性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交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舉報或投訴電話、信箱,接受單位和個人對補充耕地指標交易中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的檢舉、投訴,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內有關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流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