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十條措施

《陝西省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十條措施》於2023年10月12日由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成文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十條措施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發布,措施全文,

通知發布

陝政辦發〔2023〕22號
[索引號]
116100000160002917/2023-00724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00:00
[ 效力狀態 ]
有效
[ 文 號 ]
陝政辦發〔2023〕22號
[ 名 稱 ]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十條措施的通知

措施全文

陝西省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十條措施
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是對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占用耕地不斷擴大的補救措施,是耕地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省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認真履行了耕地保護責任,促進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但個別地區也存在補充耕地數量不實、質量不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確保到2035年末完成國家下達我省耕地保護目標任務,現制定如下措施。
一、堅持規劃引領最佳化空間布局。在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框架下,統籌耕地保護、生態保護和生產發展需求,立足土地資源稟賦,最佳化全省補充耕地空間布局。陝北地區重點對原有耕地提質改造建設高標準農田,對田、水、路、林等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耕地保護與生態保護協同發展。關中地區重點實施低效園地和退耕還林等工程外的耕地上種樹形成的林地有序退出,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採取林地與耕地空間置換,實現林果上山、耕地下川。陝南地區補充耕地項目重點通過旱地改水田、小田並大田等方式,提高耕地質量增加耕地數量。在關中地區有效增加耕地的基礎上,對位於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利於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和陝北生態脆弱區內水資源支撐不足、圖斑細碎零散的耕地逐步有序退出。各地堅持以水定地,最佳化耕地布局,合理確定補充耕地範圍、規模和時序。
二、嚴格節約集約注重源頭管控。堅持先補後占、以補定占、節約集約,建設項目儘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從源頭上減少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積極推進存量土地再利用,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推廣節地新模式,用存量換增量,用資金、技術換空間,降低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比例。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剝離的耕作層土壤主要用於新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臨時用地復墾以及高標農田建設等,促進土地資源節約利用。
三、規範項目實施推進全流程管理。補充耕地項目嚴格選址立項、組織實施、驗收入庫及後期管護全流程管理。項目立項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林地管理、草地、濕地、河道庫區保護範圍內等國家規定禁止開發的區域開墾新增耕地。項目實施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通過竣工決算審計的項目方可驗收,項目驗收實行縣級初驗、市級終驗和省級覆核。縣級初驗逐地塊踏勘驗收,市級終驗實現全覆蓋,省級覆核抽查不低於30%。項目入庫逐級報備審核,確保新增耕地“地、數、圖”一致。加強項目管護利用,及時將新增耕地及配套設施移交土地權利人或村集體組織,簽訂管護協定,明確管護職責、標準、費用及期限。公開補充耕地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防止新增耕地“非農化”“非糧化”。
四、支持有條件地區補充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標準農田。各地對具備條件的補充耕地項目,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一次設計、一次投資、一次實施。對糧食規模化經營核心區、大中型灌區有效灌溉區域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優先一次性建成高標準農田。對地塊相對集中、田間道路便利、具有穩定灌溉水源的補充耕地項目,鼓勵一次性建成高標準農田。自然資源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等加強協作,對照高標準農田建設要求,強化與農田灌溉規劃及水網規劃的有效銜接,提高項目設計標準,落實財政資金畝均投入標準要求,加大配套設施建設,力爭將補充耕地建成集中連片、穩產高產的高標準農田。新增的補充耕地和糧食產能指標優先使用和交易,產生的資金收益,繼續用於耕地占補平衡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五、落實占優補優推動關中占關中補。關中地區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原則上在關中地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關中地區積極對低效園地和農民依法承包經營耕地上種樹的地塊,開展恢復耕地潛力調查,結合當地林果業發展規劃,制定恢復耕地計畫。對平原地區現狀為種植果樹和其他林木的地塊,擬恢復整治為耕地用於占補平衡的,必須徵得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必須徵得農業農村或林業部門書面意見,必須經縣級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鼓勵關中地區經濟條件好、用地量大的市、縣或者建設單位,主動與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的縣(區)建立雙方合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實現關中占關中補。
六、強化省級統籌統一管理規則。省自然資源廳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統一管理,下達年度計畫、搭建交易平台、制定指導價格。根據建設占用耕地需求,下達各市(區)年度補充耕地計畫,指導各地科學編制補充耕地專項方案。建立省級補充耕地交易平台,實現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公開公正透明。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在全省耕地占補平衡指導價格的基礎上,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補充耕地建設成本和供需關係等因素,每3年調整一次交易價格。鼓勵引入市場調節機制,涉及跨市縣交易的,供需雙方在協商的基礎上交易價格可適當浮動,最高不超過15%。縣級各類土地整治項目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20%用於省級調劑,對革命老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耕地保護成效突出地區的指標優先調劑使用。
七、健全補充耕地儲備庫提升保障能力。省市縣三級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主要用於保障國防軍事、教育醫療、交通能源、水利工程等重大項目以及鄉村振興等民生項目占用耕地補充需要。建設項目補充耕地首先使用縣級儲備庫指標,不足時可使用市級儲備庫指標。省級儲備庫指標主要用於中央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以及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地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積極拓寬補充耕地渠道,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加快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礦廢棄地復墾、生態修復、鹽鹼地治理改良等項目實施,擴大補充耕地來源,增加指標儲備,保障重大建設項目及時落地。
八、完善補充耕地交易辦法加強資金徵收管理。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完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辦法,規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行為,加強補充耕地指標收入等資金徵收管理。補充耕地指標收入由指標受讓方國庫以區域間轉移性收入方式劃入指標轉讓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資金主要用於耕地開墾、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方面的支出。嚴格執行資金存放管理有關規定,嚴禁私設賬戶,嚴禁延壓繳庫,嚴禁先繳庫後退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占用、坐支挪用,自覺接受紀檢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
九、完善管理程式規範項目實施主體。各級政府加強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對政府投資的補充耕地項目,由縣級政府確定土地整理中心等機構或者國有企業承擔項目實施主體,負責項目的建設任務。對社會資本參與補充耕地項目實施的,各級政府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社會資本準入和退出機制,依照國家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社會資本投資補充耕地項目,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或其他違規方式擅自指定項目投資主體。在契約中要明確投資收益、風險責任及違約責任等,社會資本不得參與政府指標交易和分成。各級政府對社會資本社會信用、從業水平、契約履行情況等進行全面評價,納入黑名單的禁止參與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各類資金投資的補充耕地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補充耕地數量真實、質量可靠。
十、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共同責任。認真落實耕地保護黨政同責要求,明確耕地占補平衡政府主體責任,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考核、耕地保護獎勵激勵及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耕地占補平衡規劃布局、計畫安排、項目實施等全流程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補充耕地指標流轉收入資金的收繳和資金管理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新增耕地土壤改良、地力提升和種植監管等,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參與補充耕地項目選址論證、立項審查、竣工驗收等。健全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進行警示約談;對存在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問題,依法依規對項目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各級“田長”全面履行巡田、護田職責,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促進全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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