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

《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是為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規範有序開展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26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解讀,

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3〕3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27日

檔案全文

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規範有序開展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資本投資和個人實施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工礦廢棄地復墾等項目,按規定經驗收備案後新增的耕地和提質改造的耕地,分為數量指標與糧食產能指標,實行分類管理。
數量指標是驗收備案的新增耕地面積,納入數量指標儲備庫;糧食產能指標根據新增耕地面積或提質改造整治耕地和評定的質量等別計算,納入糧食產能指標儲備庫。
第三條  指標交易,是指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無法自行補充數量、糧食產能相當耕地的地區和建設單位,可通過交易向指標所有人購買指標,落實補充耕地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  指標所有人為縣級人民政府,購買人為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單獨選址項目的購買人可以是項目建設單位。
縣級人民政府在指標交易中的具體工作,可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委託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耕地占補平衡堅持以縣域平衡為主。縣級人民政府無法在本行政轄區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行政區域內統籌落實,仍無法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可由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或單獨選址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購買指標落實。對於符合跨省域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條件的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每年年初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一併納入申請跨省域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範圍。
第六條  指標交易列入《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交易公開內容納入《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目錄》。
第七條  指標交易收益歸指標所有人所有,繳入同級財政,其中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優先用於農田建設投入和債券償還、貸款貼息等。
第八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指標的統籌協調與交易管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由省國土整治與生態修復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辦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平台服務機構)承擔交易服務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指標交易採用協定交易和網上掛牌公開交易方式,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進行。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出售指標,需經本市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  新增耕地產生的數量指標和糧食產能指標原則上應一併交易。
第十二條  指標交易價格在設定最低價基礎上實行市場化定價。按照數量和產能分別計算價格,數量指標最低價每畝18000元,糧食產能指標最低價每百公斤3000元。
第十三條  指標所有人在預留滿足本地區當年度和已確定的建設項目所需占補平衡指標後的富餘指標,可用於交易。
指標購買人為人民政府的,申請購買指標數量不得超過本地區前3年落實占補平衡任務的平均指標數量或當年度已確定的建設項目所需指標數量;指標購買人為單獨選址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購買指標數量不得超過已確定的建設項目所需指標數量。
第十四條  交易取得的指標因客觀原因不再使用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統一收回,統籌安排使用,使用方按原指標交易價格支付費用。
交易取得的指標由於新增耕地撂荒、作物種植等原因不能使用的,指標所有人應予以置換;無法置換的,退還交易價款,並按同期匯款轉賬銀行貸款利率付息。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投資產生的指標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安排使用,優先保障省財政出資征地補償費用的重點建設項目,指標價格按耕地開墾費標準確定;其他建設項目(基礎設施、民生類項目)配置使用省級指標的,指標交易價格按交易最低價的2倍標準執行。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項目所產生指標的30%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使用,收益歸指標所有人。其中用於省財政出資征地補償費用的重點建設項目所需指標,指標價格按耕地開墾費標準確定。其他建設項目(基礎設施、民生類項目)配置使用統籌指標的,指標交易價格按交易最低價的2倍標準執行。
省級產生指標和省級統籌指標為省級指標,納入省級指標儲備庫,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並制定使用規則,指標也可適量投放交易平台公開交易,收益按指標來源歸所有人所有。
第十六條  農牧區居民建房所需指標,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級人民政府無法落實的,市州域內統籌落實,仍無法落實的申請省級統籌配置。省級統籌配置指標價格按交易最低價確定。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要優先保障本轄區農牧民建房所需指標,在尚未保障農牧民建房所需指標的情況下,對建設項目使用本轄區指標進行掛鈎的,省級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審核。
第三章  協定交易
第十七條  協定交易,是指指標所有人與購買人自行協商指標交易事項,通過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行為。
第十八條  交易程式:
(一)交易雙方到省政務服務監管局申請辦理CA數字證書及電子簽章,登錄交易平台,填報指標交易協定,提交相關材料。
指標所有人所提交材料:
1.交易申請書;
2.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指標交易的檔案;
3.其他資料。
指標購買人所提交材料:
1.交易申請書;
2.購買人為縣級人民政府的,出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指標交易的檔案;購買人為項目建設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和委託代理書;
3.其他資料。
(二)平台服務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填報的指標交易協定和相關材料網上推送至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通過後向平台服務機構出具同意交易確認函。
(三)平台服務機構及時通知交易雙方網上籤訂指標交易協定。指標購買人按協定確定時限和方式向指標所有人支付交易價款,指標所有人收款後5個工作日內在交易平台提交交易價款收取確認函。
(四)平台服務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收取確認函推送至省級主管部門,並同步在交易平台公開協定交易信息,省級主管部門據此進行指標劃轉或占補平衡掛鈎。
第四章 掛牌交易
第十九條  掛牌交易,是指指標所有人在交易平台公開掛牌出售指標,掛牌期限截止時最高報價者競得指標的行為。
第二十條  交易程式:
(一)掛牌交易具體事務由指標所有人委託平台服務機構辦理,並按協定交易程式規定辦理CA數字證書及電子簽章。
平台服務機構在收到委託後編制掛牌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掛牌交易公告;
2.指標基本情況;
3.指標購買人的資格要求;
4.掛牌公告時間、地點、掛牌競價期限(應不少於3個工作日)和競價方式;
5.其他事項。
(二)平台服務機構將編制完成後的掛牌檔案和相關材料網上推送至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對掛牌檔案進行合規性審核,通過後出具同意交易確認函。
(三)平台服務機構收到同意交易確認函後3個工作日內在
交易平台公開發布掛牌公告,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平台服務機構對已發生的掛牌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掛牌檔案的組成部分,應在掛牌檔案規定的截止時間前通知所有指標購買人。
(四)指標購買人應當在青海省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進行誠信庫“主體入庫”註冊,完成後辦理CA數字證書。
指標購買人按掛牌公告確定的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報價規定在網上報價。報價一經提交即為有效報價,交易平台予以公布。交易平台繼續接受新的報價直至掛牌截止時間。
(五)掛牌競價期滿,省級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對所有購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最終報價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通過的購買人中,以報價最高的為指標競得人(報價相同的以報價在先為高),省級主管部門向平台服務機構出具交易競得通知書。
(六)平台服務機構及時通知競得人確認後,將競得通知書在交易平台上進行公開,並組織交易雙方網上籤訂指標交易協定。
(七)指標競得人按協定確定時限和方式向指標所有人支付交易價款,指標所有人收款後5個工作日內在交易平台提交交易價款收取確認函。
(八)平台服務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收取確認函推送至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據此進行指標劃轉或占補平衡掛鈎。
(九)指標競得人違約或因客觀原因未能完成指標交易的,由省級主管部門按最後一次報價從高到低重新確定競得人,依次遞補。同時向平台服務機構出具遞補後的競得通知書,按前述程式完成交易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標交易主體應當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式與規定,出現違規違約行為由交易平台提交國家信用信息平台,納入徵信管理,並予以相應處理。
(一)指標交易中指標購買人(競得人)未按要求付款的,依據協定(掛牌檔案)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取消指標交易。
(二)指標購買人(競得人)依據協定(掛牌檔案)規定付款後,指標所有人未按時出具價款收取確認函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付款憑據可直接進行指標劃轉或占補平衡掛鈎。
第二十二條  省級主管部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插手交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委託協定、協定交易申請書、協定交易確認函、掛牌交易公告、掛牌檔案、競得通知書、指標交易協定書等文書樣本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政務服務監管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但指標交易須在平台服務機構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6日起施行,2018年8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青政辦〔2018〕12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正式施行後,各地各建設單位以往簽訂、但尚未完成履約的指標交易協定仍然有效。

解讀

現將《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青政辦〔2023〕31號,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改《辦法》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統籌好我省耕地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有效解決當前耕地占補平衡落實難的問題,體現耕地保護是“國之大者”,應優先保護的理念,省自然資源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2018年印發的《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青政辦〔2018〕124號)作了修訂,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建議並修改完善,經省政府研究同意後印發執行。
一是我省實行占補平衡指標全省交易的做法,在全國屬開展較早的省份,得到了原國土資源部的肯定。辦法的出台,在全省推行落實順利,執行效果明顯,有效解決了當時耕地占補平衡落實難的問題。但從耕地保護目前實際情況來看,2018年制定印發《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青政辦〔2018〕124號)設定的限價交易已不能完全體現補充耕地和管護責任的合理成本,不能充分體現占用耕地應付出的經濟代價。二是2018年制定印發的《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規定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最高價,是以2015年7月印發的《關於公布調整更新後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青政〔2015〕61號)規定的統一年產值15倍進行確定,目前青政〔2015〕61號文已經廢止,耕地占補平衡交易最高限價已無依據。三是2018年制定印發的《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按水澆地和旱地進行分別定價,按照當前國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政策,已不再區分水澆地和旱地,全部按照數量和對應的糧食產能進行落實。四是我省從去年開始啟動了青海省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徵收標準調整工作,目前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新標準已印發執行,2018年制定印發的《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規定的最低限價依據已發生變化。因此,須要對我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相關規則進行調整。
二、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耕地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確保全省耕地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重要舉措。二是反映耕地開發成本的必然要求。根據2019年來我省實施的12個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投資情況分析,開發耕地畝均直接投資已達到12500元,再考慮後期耕地熟化和管護投入,已達到19830元/畝。三是主動減少占用耕地的有效手段。提高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最低價並取消最高限價、建立市場化定價機制,通過大幅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經濟手段倒逼節約集約用地,真正把保護耕地關口前移到項目選址階段,做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四是正向激勵實施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主要抓手。目前我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庫已呈倒掛狀況,全省耕地占補平衡任務落實困難,嚴重影響了建設項目落地,而具有少量宜耕後備資源的地區因交易價格不高和面臨後期保護、管護責任的壓力,實施項目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取消水澆地和旱地定價標準。因在建設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掛鈎時,系統中僅體現占用耕地數量、質量,不區分水澆地和旱地。因此此次修改中未再單獨區分水澆地和旱地最低交易價格,按照同價規定管理。二是交易價格。對省級財政出資征地補償費用的重點建設項目按耕地開墾費標準收取;農牧民建房使用省級統籌指標的按指標交易價格的最低價確定;基礎設施、民生項目使用省級統籌指標的按指標交易最低價的2倍執行。其他建設項目所需指標取消以耕地開墾費標準為交易最低價的規定,按數量和糧食產能分別計算確定交易最低價。數量指標最低價為我省耕地開墾成本及後期管護費用18000元/畝(根據分析測算的數據平均取整擬定);糧食產能指標最低價每百公斤3000元(參照國家統籌和外省交易價中糧食產能與數量價格比值20%左右擬定)。我省耕地等別由高到低為11-14等,按擬定標準每畝最低價格(包括數量指標加上產能指標)分別為33000元、30000元、27000元、24000元。取消最高限價,由市場競價決定。三是交易平台。將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省級交易平台移交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封閉運行,規範、簡化操作流程,做到不見面交易。四是市州人民政府可制定實施細則,但指標交易需在平台服務機構運行。
其餘有關內容與2018年制定印發的《青海省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辦法》基本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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