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深入挖潛補充耕地改進占補平衡實施方案》已經定西市政府同意,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10日印發,請認真組織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深入挖潛補充耕地改進占補平衡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工作,全力深入挖潛耕地後備資源潛力,緩解占補平衡壓力,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上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拓寬補充耕地渠道,加大補充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建設力度,引導和規範社會資本參與補充耕地建設,增加補充耕地數量,提高補充耕地質量,保障糧食安全和發展用地需求,為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定西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2022年開始至2025年全市完成新增耕地5.2萬畝,每年新增1.3萬畝(其中:安定區、通渭縣、隴西縣、臨洮縣、岷縣各2000畝,渭源縣、漳縣各1500畝)。
三、重點措施
(一)開展耕地挖潛資源調查。各縣區政府要進一步深入挖掘潛力,對可開墾為新增耕地的地類進行全面排摸(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土保持總站按職能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包括:
1.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中未利用地可以復墾為耕地的。
2.廢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復墾的;低效利用及閒置、損毀和退化的非耕地可以復墾的。
3.廢棄園地、殘次林地、灘涂和坑塘水面等可以復墾的。
4.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和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可以復墾的。
5.開發為園地和設施農用地的未利用地,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可調整為耕地的。
6.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的有關規定,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不是耕地的可以復墾的。
7.正在開展的國家耕地後備資源調查的其他草地、裸土地可以復墾的。
(二)加強新增耕地開發管理。對調查的新增耕地來源要及時組織立項前的踏勘、論證審查等工作,確保用於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新增耕地數量真實、質量可靠、指標信息可追溯。新增耕地開發項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禁止在生態紅線範圍內和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區、林區牧區及石漠化、沙化荒漠化等禁止開墾區域墾造耕地。(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土保持總站按職能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
(三)套合套用“三調”成果。在原有套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和以此為基礎的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對新增耕地套合比對、查核新增耕地前地類是否屬於非耕地類,對立項時間在2020年1月1日後、“三調”成果為耕地的補充耕地項目,不得入庫用於占補平衡。對驗收時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三調”成果中為非耕地情形的補充耕地項目,可報備入庫,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及時變更地類。(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土保持總站按職能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
(四)實行新增耕地項目管理制度。要對所有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新增耕地項目庫。新增耕地項目必須按照立項許可權和程式經有權批准許可權的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立項後方可組織實施。補充耕地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要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委託等法定程式確定。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申請納入省、市級新增耕地項目庫。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施工和質量的監管,嚴格執行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有關技術標準和項目相關管理制度,確保補充耕地項目工程質量。項目竣工後,按照“誰立項、誰驗收”的原則,進行新增耕地核實認定。(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能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要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發揮資金整合效益。同時,加大縣區級財政預算,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新增耕地項目;省級耕地開墾費切塊資金由市級統籌全部用於新增耕地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縣區級安排全部用於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市財政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按職能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
(六)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鼓勵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獎代補等方式,充分調動和鼓勵引導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社會主體,根據土地整治規劃投資或參與土地整治等項目,落實補充耕地任務。通過招商引資,由社會主體獨立開發,社會主體與政府共同投資利益分成,或由社會主體開發,政府回購等方式實施新增耕地項目;單位和個人申請將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為耕地的,按照法定審批許可權、程式和要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林草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能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
(七)增加占補平衡指標儲量。各縣區政府要督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對近年已經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程式核定後儘早錄入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對2017年1月1日以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水務、水土保持、農業農村等部門立項並組織實施以及社會主體自主實施的各類土地整治項目(含國土綜合整治、生態修復、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由縣區政府完善手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參與其自主開發實施的土地整治等項目)的新增耕地,及時納入新增耕地核定範圍,按程式核定後錄入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今後實施的各類土地整治項目,要設計一定數量的新增耕地,提升項目新增耕地率。(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草局、市水土保持總站按職能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強化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和保障措施,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上下聯動的責任落實機制。縣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履職盡責,狠抓任務落實,確保本縣區年度新增耕地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縣區政府要積極籌措和保障項目工作經費,落實項目前期經費、項目實施資金和項目後期管護經費。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槓桿作用,積極創新實施方式,吸引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等參與補充耕地項目建設。
(三)強化監管考核。要嚴格動態監管,加強補充耕地後期管護工作,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嚴禁將新增耕地擅自轉為林地、草地、園地和設施農業建設用地。同時,對補充耕地任務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範圍。未完成年度補充耕地任務的縣區,不得申請省、市域內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