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後管護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修縣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後管護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永修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後工程管護,根據《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項目管理辦法》《江西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範(試行)》《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後管護辦法(試行)》及《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後管護指導意見》等檔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1-2016年各部門建成並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和2017年以來統籌整合資金建成的高標準農田。質保期內的高標準農田依據建設契約分清責任進行管護。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按照“縣負總責,鄉鎮監管,村為主體”的工作原則,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章 工程管護範圍
第四條工程管護範圍包括高標準農田的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
第三章工程管護目標和標準
第五條 工程管護目標是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各類設施完好並能正常發揮作用。
第六條 工程管護標準:
灌溉與排水工程
溝渠:灌溉渠內無雜草、淤泥;排泄溝內雜草不超過10cm,無明顯淤積、阻水;防滲體結構完好,無滲漏;渠埂完好,無明顯塌陷、崩塌,渠頂應平整、無明顯積水,渠埂外坡面雜草不高於20cm;溝渠沿線管理範圍內無灌木。
渠系建築物:保持完好,確保隨時運行使用;管理範圍內無灌木,雜草不得高於25cm。
提灌站:確保正常運行,能按要求及時供水;泵房屋內衛生清潔,門窗無損壞、無蜘蛛網、無堆放無關雜物;取水口正常清理,無雜物堵塞;泵房外四周2m範圍內無灌木,雜草不得高於25cm。
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取水口正常清理,無雜物堵塞;過濾設備定期沖洗,過濾網損壞及時更換;供水管道無斷裂漏水,閘閥能正常開啟,閘閥井等其他附屬設施無損壞。
田間道路工程:道路平整,無明顯凹陷、積水;道路上無灌木,雜草不高於20cm。
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農田林網定期修剪,缺額補栽,跌倒扶正,保存率均達到85%以上。
農田輸配電工程:正常安全供電。
第四章 管護組織及職責
第七條 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為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審批、監督指導、資金撥付、績效考核工作,以及設備統一採購和較大管護項目的招標工作。各鄉(鎮、場、企業集團)為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監管單位,負責隊伍建設、監督檢查、項目審核等工作。各村委會為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隊伍管理、工程申報、項目實施等工作。
第八條 各鄉(鎮、場、企業集團)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工作,加強宣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在已經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村委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變更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範圍。
第五章 管護模式、管護人員和管護責任
第十條 高標準農田項目單項工程驗收後,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部要及時和項目所在鄉(鎮、場、企業集團)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鄉(鎮、場、企業集團)要在縣級自驗自評前落實建後管護實施主體,由村委會與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契約。
第十一條建立專職管護員管護模式。由村委會負責選定管護人員,村委會選定管護人員數量,一般按1000-2000畝聘用1名的標準配備;管護工資按每年5元/畝計算。村委會可從村組幹部和有一定農田設施管理經驗的村民中擇優選擇,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高標準農田建成後已規模流轉並簽訂了三年以上契約的,村委會也可以考慮由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行選定管護人員。
管護人員經鄉(鎮、場、企業集團)審批後,由所在鄉(鎮、場、企業集團)匯總管護人員名單、聯繫方式、管護契約等相關資料並報送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備案。
由村委會將管護人員及管護的範圍、內容、管護期、報酬、職責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明確管護責任。日常管護工作由管護人員承擔,包括日常巡視檢查,泵站、閘門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中小溝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溝渠和道路雜草的清除,防範農村道路、農橋超載超標車輛通行等。管護人員確保每年每20畝出工不少於一個。專項管護工作由管護實施主體負責,主要對較大規模的溝渠進行維修清淤、道路修整、設備更換等。因施工質量不達標導致的毀損,在質量保證期內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維修;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由管護實施主體責成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
第六章 工程管護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 縣財政按15元/畝保底安排年度預算,並多渠道籌措建後管護資金:
(一)高標準農田項目結餘資金;
(二)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含EPC項目招標中對中標單位的新增耕地獎罰資金);
(三)村級集體經濟收益;
(四)社會各界的捐資贊助。
第七章 工程管護經費使用
第十四條 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和各鄉(鎮、場、企業集團)要設立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專賬,管護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及設備的維修、管護人員報酬等。
第十五條 管護經費原則上按3:5:7進行使用,即應急管護每年3元/畝、管護人員工資5元/畝、正常管護7元/畝。
應急管護指因自然災害等突發原因引起、不迅速修復對農業生產會造成較大損失的維修工程。應急管護工程由村申報、鄉(鎮、場、企業集團)審核、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審批後,由村委會迅速組織實施,工程造價和工程量由鄉(鎮、場、企業集團)審核把關,報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備案,鄉(鎮、場、企業集團)組織驗收後,由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將經費撥付至鄉(鎮、場、企業集團)。
正常管護指雖影響設施的正常使用、但對農業生產不會造成較大損失的維修工程,以及管護工具的統一採購等。管護工具包括鐵鍬、割草機和勞保用品等。正常管護工程由村申報、鄉(鎮、場、企業集團)審核、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審批後,由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部統一組織招標後實施,資金的撥付參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管護人員工資由各鄉(鎮、場、企業集團)、村根據管護人員的管護面積登記造冊,由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通過“一卡通”支付。
第十六條 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民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管護資金。
第八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七條 縣農業農村局將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納入各鄉(鎮、場、企業集團)年度綜合考核體系,各鄉(鎮、場、企業集團)要明確建後管護工作監督與考核的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加強各項目區所在村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建後管護的考核。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後管護考評工作以鄉(鎮、場、企業集團)為考評主體,由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辦公室牽頭,抽調縣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幹部組成考評組,按季隨機檢查考評,季度考評情況作為年度管護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面積以竣工驗收核定數為準,根據考評情況進行獎補。
第十八條 對在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揭發破壞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因管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管護不到位的,扣減工資;造成管護責任區的工程設施嚴重損毀的,解除管護契約,並按管護契約的約定追究管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對有意損壞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辱罵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擠占挪用建後管護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