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採煤塌陷地復墾條例

《徐州市採煤塌陷地復墾條例》是徐州市為了鼓勵和加強採煤塌陷地的復墾工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採煤塌陷地復墾條例
  • 制定時間:2001年9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2年1月1日
  • 性質:地方性法規
通過時間,條例正文,

通過時間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徐州市採煤塌陷地復墾條例〉的決定》修正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加強採煤塌陷地的復墾工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採煤塌陷地復墾,是指對採煤塌陷造成破壞的土地,進行綜合整治,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煤炭開採和對採煤塌陷地進行復墾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賈汪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煤塌陷地復墾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採煤塌陷地復墾工作。
第五條 市、縣、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具體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採煤塌陷地復墾活動,並對在採煤塌陷地復墾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縣、賈汪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採煤塌陷地的數量、分布、權屬、破壞程度、穩沉狀況等進行調查統計。採煤塌陷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煤礦企業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採煤塌陷地由其所在地的市、縣、賈汪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下列採煤塌陷地屬於國家所有:
?一?依法徵用的;
?二?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後尚未徵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確認為國有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採煤塌陷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採煤塌陷地的復墾責任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一?已經徵用的採煤塌陷地,由市、縣、賈汪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二?不徵用的採煤塌陷地,已經支付了復墾補償費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復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三?煤礦企業對其採煤造成塌陷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和沒有支付復墾補償費的國家不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煤礦企業負責復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後,煤礦企業和個人對其採煤造成破壞的土地,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負責復墾。
第十條 採煤塌陷地可以由煤礦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自行復墾,也可以由有復墾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投標等方式代為復墾。原土地使用者享有優先復墾權。
採煤塌陷地復墾責任人未盡復墾義務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用,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復墾。
第十一條 復墾後的採煤塌陷地使用權按照下列情況確認:
?一?政府組織復墾已徵用的採煤塌陷地,由政府許可的使用者享有使用權;
?二?煤礦企業復墾其造成塌陷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其使用權仍歸原土地使用單位;
?三?通過契約形式承包或者投資復墾的採煤塌陷地,其使用權按照契約約定確認。
復墾後的採煤塌陷地土地使用權在規定期限內可以依法流轉。
第十二條 市、縣、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採煤塌陷地復墾規劃。採煤塌陷地復墾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鎮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村鎮規劃區內的採煤塌陷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地質情況,復墾為建設用地或者農用地。城市、村鎮規劃區以外的採煤塌陷地,優先復墾為農用地。
第十四條 市、縣、賈汪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採煤塌陷地復墾項目儲備庫,定期向社會公布,組織招投標。
第十五條 市、縣、賈汪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採煤塌陷地復墾竣工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復墾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復墾標準。
第十六條 市、縣、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採煤塌陷地復墾專項資金,資金來源有:
?一?煤礦企業繳納的耕地開墾費;
?二?煤礦企業繳納的土地復墾費;
?三?國有採煤塌陷地有償使用費;
?四?各級財政扶持資金;
?五?可以用於採煤塌陷地復墾的耕
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用於採煤塌陷地復墾的資金。
第十七條 採煤塌陷地復墾專項資金主要用途是:
?一?政府直接復墾費用;
?二?單位或者個人復墾補助;
?三?復墾項目貸款補助;
?四?採煤塌陷地復墾獎勵支出;
?五?採煤塌陷地的調查統計、編制規劃、勘測論證、檢查驗收等開支。
第十八條 使用復墾後的採煤塌陷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減免有關稅收和費用。
第十九條 採煤塌陷地復墾後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為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有償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後備資源匱乏、實現占補平衡有困難的地方,可以進行易地復墾採煤塌陷地,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新增耕地可以用於補償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有採煤塌陷地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復墾義務的,由市、縣、賈汪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繳納土地復墾費,並處以土地復墾費的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貪污、挪用、侵占採煤塌陷地復墾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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