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於2024年2月28日在深圳市政府七屆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發布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同時廢止。

《前海管理局辦法》按照“統籌管理、明晰分工、最佳化創新、精準放權、協同配套”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最佳化前海管理局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機制,推進在前海合作區形成行政區和經濟區適度分離、優勢疊加、邊界清晰、權責對等的管理體制。《前海管理局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前海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區域治理新模式,是進一步完善區域管理體制機制的重要法治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全文,修訂信息,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規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前海管理局)運作,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和《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的領導,把黨的領導始終貫穿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全過程,探索高度開放環境下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新路徑。
第三條 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條例》設立的前海合作區法定機構,依法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
第四條 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秉承勤勉、規範、高效、廉潔、誠信的理念,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原則,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加快推進深港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把前海合作區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台、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深港深度整合發展引領區和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高地。
第五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逐步完善政府區域治理職能的體制機制創新,最佳化法人治理結構、職能設定和管理模式,推進在前海合作區形成行政區和經濟區適度分離、優勢疊加、邊界清晰、權責對等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進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和運作機制
第七條 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局長、副局長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市前海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全面負責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選聘工作人員。
第八條 市前海管理局依法負責前海合作區的深港合作、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法治建設、社會建設促進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或者參與編制前海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程式報批後依據許可權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和海洋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土地儲備、土地供應等土地管理及批後監管工作;
(四)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土地開發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前海合作區產業規劃,建立產業標準體系,制定產業政策和指導目錄,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產業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本辦法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辦法規定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八)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投資促進、企業服務、人才服務和宣傳推廣工作;
(九)負責本辦法規定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等項目的引進工作;
(十)負責前海合作區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區履行各自職責;
(十二)負責深圳前海綜合保稅區管理、服務及協調事務;
(十三)負責統籌推進前海合作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範區建設工作;
(十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市前海管理局內部審計、人事、薪酬和績效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原下放或者委託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和市前海管理局實施的省級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市前海管理局按照程式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區實施。
原下放或者委託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和市前海管理局實施的市級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區實施。
第十條 根據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就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前海合作區行使職能的範圍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推進科技創新、規劃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等方面事權下放市前海管理局,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創造條件。
在前海合作區實行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項,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市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前海合作區內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改革開放需要,提出行使市級、區級行政審批許可權事項,按照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開展權責清單的制定、公布及動態更新等工作。
第十三條 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市前海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區權責分工清單,建立清單調整機制,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動態調整清單事項。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前海管理局根據前海合作區權責分工清單承擔相應職責。
第十四條 前海合作區內的勞動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治安消防、安全生產、綜治維穩等社會事務管理由轄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前海合作區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市前海管理局會同轄區人民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區城市管理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由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在前海合作區內實施。市前海管理局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設立下屬企業,由其負責前海合作區一級土地開發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對下屬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委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出資人權利,對下屬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市前海管理局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得收益主要用於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設定諮詢機構,聘請專家學者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提供諮詢意見。
諮詢機構成員中應當包含港澳人士。諮詢機構的成員組成、聘請條件、工作規則等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諮詢機構的諮詢意見作為市前海管理局決策的重要參考。涉及粵港澳大灣區合作事務的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諮詢機構中港澳人士的意見。
第三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前海合作區土地、海洋屬於國家所有,市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承擔前海合作區相應的土地和海洋管理職能。
第二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前海管理局、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前海合作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法定圖則,並按照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後,由市前海管理局會同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制定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法定圖則的開發單元規劃、地塊開發細則。
市海洋發展主管部門會同市前海管理局編制前海合作區重點海域詳細規劃、單島保護與利用規劃,按照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前海管理局會同轄區人民政府編制交通、市政等專項規劃,但內容涉及前海合作區全域或者跨區域的,按照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
第二十一條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城市更新和統籌土地整備工作,編制前海合作區城市更新、土地整備五年規劃並徵求轄區人民政府意見,負責審查城市更新單元計畫和規劃,編制土地整備計畫並審查土地整備規劃,協調轄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等。
第二十二條 市前海管理局會同轄區人民政府按照以城市規劃功能為主導、結合現狀、方便管理的原則,負責前海合作區除規劃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儲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前海管理局在全市土地供應計畫範圍內負責編制前海合作區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按照供應計畫組織土地供應。
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前海合作區範圍內區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涉及的土地供應方案審批。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前海合作區土地供應方案審批,並定期將審批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
農用地轉用涉及使用國務院已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指標的,由市前海管理局審批,其他農用地轉用由市前海管理局依程式組織報批。
市前海管理局按照用地管理許可權負責前海合作區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前海管理局依據職權開展海洋的修復和利用,依法組織對前海合作區海洋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評估。
轄區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蹟。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用海、用島項目初審,按照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前海合作區港人港企及重點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功能使用、分配管理等工作,組織制定前海合作區港人港企及重點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創新前海合作區港人港企及重點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和使用模式,優先面向港人港企和重點人才配租保障性住房,探索向前海合作區工作的港人配售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條 市前海管理局會同轄區人民政府編制除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前海合作區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並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管理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制定符合前海合作區實際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市前海管理局制定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及調整方案,納入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及調整方案,並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章 產業促進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支持下,市前海管理局應當在前海合作區積極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先行先試。
支持香港科研、教育、醫療、文化、體育、旅遊、會計、稅務、諮詢、公證、工程服務、檢驗認證等服務業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推動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升現代服務業發展能級,根據需要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創新創業、人才集聚等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編制產業規劃,制定前海合作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規則,布局產業項目。
第二十九條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智慧城市建設運營,建設國際先進水準的新型基礎設施,推進數位技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企業經營、社區治理等領域的套用。
第三十條 市前海管理局設立一站式服務中心和一站式服務分站,建設政務服務和企業服務一體化平台,統一辦理前海合作區內相關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的需要,向一站式服務中心派駐機構或者人員,對其充分授權並提供相關業務指導。
市前海管理局依法保障服務中心內派駐機構及人員的辦公經費。
第三十一條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涉外涉港澳台及社會投資類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服務類項目的規劃、選址、用地供應和項目引進。
前款規定項目及涉外涉港澳台社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涉及政府投資或者委託運營的,由市前海管理局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加強前海合作區內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創新公共服務領域的管理機制和運作規則。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聯合港澳建立科技公共服務平台,鼓勵設立技術評估、產權交易、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與香港有關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積極引進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服務平台。鼓勵香港機構參與前海合作區內新建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服務等機構的運營。
市前海管理局引進香港教育、醫療、建築等領域專業人才在前海合作區就業,推進行業協會自治自律,搭建粵港澳專業人士職業共同體交流發展平台。
第三十四條 市教育、科技創新、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為前海合作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前海管理局統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範區建設,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規則銜接,在前海合作區內建設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高端法律服務機構引進,依據許可權開展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財政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條 前海合作區的財政管理應當堅持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統籌發展、動態調整、風險防範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賦予前海合作區一級財政管理許可權,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提供穩定可預期的財力保障。
市前海管理局管理前海合作區金庫,組織實施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統籌調度前海合作區財政資金,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編制前海合作區財政預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市前海管理局部門預決算草案,組織前海合作區財政預算和市前海管理局部門預算的執行。
前海合作區財政預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市前海管理局部門預決算草案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前海合作區財政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國土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等。
前海合作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前海合作區財政體制和前海合作區權責分工清單,承擔相應財政支出。
第四十條 市前海管理局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可以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按照確定的限額或者標準,自主決定機構設定、人員聘用和內部薪酬、福利標準,依法接受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制定人員聘用、職級管理、薪酬管理、績效考核、教育培訓、人員退出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前海管理局實行市場導向的薪酬機制,薪酬標準參考開發建設任務、市場薪酬水平以及國內同性質功能區薪酬狀況等因素,在確定的授薪人員員額、領導職數及薪酬總額範圍內綜合確定。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工作目標導向和獎懲結合的原則,在確定的薪酬總額內,建立健全績效考核與激勵機制。
市前海管理局薪酬管理制度按照程式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按照規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按有關規定實行住房公積金、年金等制度。
第六章 風險防範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加強風險防控,以分類監管、協同監管、智慧型監管為基礎,全面提升風險防範水平和安全監管水平。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推進法定機構區域治理方式改革,建立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治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市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政務信息。
第四十七條 市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追究責任;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前海合作區內的管理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能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事項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在前海合作區內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發布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4年3月29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正式發布,將於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011年9月5日發布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開發建設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是黨中央從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3次親臨前海合作區,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批示。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對前海合作區發展提出了擴區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等新的要求。
隨著十幾年來的市前海管理局各方面管理與運作的經驗積累,市前海管理局實行法定機構的運作模式已相對比較成熟,本次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名稱調整為《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不再用“暫行”二字,由於規章名稱發生變化,且對《暫行辦法》大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因此,擬採取立新廢舊的立法模式。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職責許可權和運作機制、規劃建設管理、產業促進和公共服務、財政和人事管理、風險防範與監督、附則等章節,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擴區後的行政職權覆蓋
根據《前海方案》規定“按程式將前海合作區既有相關支持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外)覆蓋到本方案明確的全部區域”。為適應前海擴區需要,《辦法》規定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和原合作區(14.92平方公里)行政職權覆蓋到擴區後的前海合作區(120.56平方公里)。
(二)關於前海管理局職責許可權和運行機制
職責許可權方面,新增市前海管理局編制現代海洋產業專項規劃,開展海洋修復和利用、城市更新和土地批後監管以及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內容。還規定市前海管理局規範性檔案按照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管理。
運行機制方面,一是在《辦法》“總則”完善了有關黨的領導相關內容;二是規定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選聘工作人員;三是完善市前海管理局諮詢機構運作,明確成員可以包含港澳人士、涉及大灣區合作事務的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諮詢機構中港澳人士的意見。
(三)關於規劃建設管理
一是規劃方面具體明確了發改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市前海管理局以及轄區政府在不同規劃編制中的職責與組織實施要求。
二是土地管理方面,規定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的土地監督、管理和開發,並明確了市前海管理局與轄區政府(南山區、寶安區)對前海合作區範圍內土地儲備、土地整備和城市更新、土地供應、批後監管等土地管理內容的分工。
三是海域管理方面,新增市前海管理局依據職權開展海洋的修復和利用,依法組織對前海合作區海洋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評估,負責前海合作區用海、用島項目初審等內容。
(四)關於產業促進和公共服務
《辦法》規定市前海管理局根據需要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創新創業、人才集聚等工作,還規定市前海管理局負責編制產業規劃,制定前海合作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規則,布局產業項目。
規定“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涉外涉港澳台及社會投資類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服務類項目的規劃、選址、用地供應和項目引進”,“市前海管理局可以與香港有關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積極引進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服務平台”等內容。
(五)關於財政管理體制
一是市人民政府賦予前海合作區一級財政管理許可權,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穩定可預期的財力保障;二是市前海管理局負責編制前海合作區財政預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市前海管理局部門預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前海合作區總預算和前海管理局部門預算的執行;三是前海合作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前海合作區財政體制和前海合作區權責分工清單,承擔相應財政支出。
(六)關於人事管理
《辦法》規定“市前海管理局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可以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按照確定的限額或者標準,自主決定機構設定、人員聘用和內部薪酬、福利標準”。
關於薪酬管理制度方面,規定市前海管理局實行市場導向的薪酬機制,其薪酬標準參考開發建設任務、市場薪酬水平以及國內同性質功能區薪酬狀況等因素,在確定的授薪人員員額、領導職數及薪酬總額範圍內綜合確定,市前海管理局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在提交市政府審定後按照規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管理體制
2011年,深圳市政府曾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為全國首個區域治理型法定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隨著2021年《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印發、2023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出台,深圳對《暫行辦法》進行全面修改,採取廢舊立新模式,形成了《前海管理局辦法》。
《前海管理局辦法》著眼於最佳化前海合作區管理體制機制,深化前海合作區管理機構改革,精準匹配擴區後的管理範圍和履職需要,最佳化前海管理局法人治理結構、職能設定和管理模式,推進以法定機構承載部分政府區域治理職能的體制機制創新,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區域治理新模式。
針對前海合作區總面積由14.92平方公里擴展至120.56平方公里後,前海管理局面臨“許可權擴區”以及原自貿片區管委會與前海管理局“許可權覆蓋”的情況,《前海管理局辦法》授權原下放或者委託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的省級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以及原下放或者委託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和前海管理局實施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均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區實施,實現前海合作區擴區後的行政職權全域覆蓋。
同時,強化對前海合作區新擴大區域的協調管理,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積極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管理體制。其中,前海管理局依法負責前海合作區的深港合作、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法治建設、社會建設促進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前海合作區的勞動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治安消防、安全生產、綜治維穩等社會事務管理則由轄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拓寬港澳人士參與前海治理渠道
為凸顯法定機構運行機制中的深港合作,《前海管理局辦法》規定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選聘工作人員。完善前海管理局諮詢機構運作,明確成員應當包含港澳人士,涉及大灣區合作事務的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諮詢機構中港澳人士的意見。
同時,明確前海管理局探索向前海合作區工作的港人配售保障性住房,負責前海合作區涉外涉港澳台及社會投資類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服務類項目的規劃、選址、用地供應和項目引進。鼓勵香港機構參與前海合作區內新建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服務等機構的運營,為香港經濟發展進一步拓展空間。
賦予機構更大管理自主許可權
《前海管理局辦法》還首次以分項的方式全面概括前海管理局的具體職責,嘗試以正面清單的方式,在規劃、土地、海洋、投資、城市管理和社會管理、法治建設等方面廓清法定機構與其他行政主體之間的分工邊界。
《前海管理局辦法》還明確深圳市人民政府賦予前海合作區一級財政管理許可權,建立財權與事權匹配、與管理體制機制和改革發展相適應的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體制;同時前海管理局管理前海合作區金庫,組織實施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
此外,賦予前海管理局更大的人事自主許可權。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規定,明確前海管理局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建立健全適應市場變化、運作靈活規範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法定機構承載部分政府區域治理職能的體制機制創新。(中國發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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