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在構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上走在全國前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長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府規〔2024〕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研究,現將《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規〔2019〕4號)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3月19日,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在構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上走在全國前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供應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是指用於引進產業項目的普通工業用地(M1)、新型產業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倉儲用地(W1),以及引進社會投資、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文體設施用地(GIC2)、醫療衛生用地(GIC4)、教育設施用地(GIC5)等。
第四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堅持產業用地供應與產業導向相適應。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產業項目分為重點產業項目和一般產業項目。
重點產業項目是指經遴選認定的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等要求,對我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
重點產業項目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具有重大影響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國際影響力的;
(二)對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具有填補空白和完善產業鏈作用或者核心技術專利處於國內外領先地位的;
(三)市政府審定的其他項目類型。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各產業領域重點產業項目認定標準及面積配置標準、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標準文本。
除重點產業項目之外的產業項目為一般產業項目。
第六條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應當通過深圳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供需平台)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供應,其中: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帶產業項目”掛牌出讓(租賃)或者先租後讓方式供應,鼓勵重點產業項目用地聯合投標或競買;一般產業項目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被列為限制發展類和禁止發展類的產業項目不得供地。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以及所有產業項目的用地供應、監管等工作。
市產業主管部門依職能負責本行業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公示、監管等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政策制訂、統籌指導、情況匯總、政策解釋等工作,並建立評估考核機制。
第二章 重點產業項目遴選
第八條重點產業項目由市政府或區政府組織遴選並確定遴選方案。其中,文體設施用地(GIC2)、醫療衛生用地(GIC4)、教育設施用地(GIC5)上引進的產業項目均由市政府組織遴選。
遴選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意向用地單位,意向用地單位可以獨立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聯合申請的,聯合體各成員均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需提交由聯合體各成員簽署的聯合意向合作協定,協定應當約定聯合體各成員的產業項目全面履約承諾、除公共配套設施外的建築物產權分配比例、持有面積、類型、各成員間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二)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和初步建設規模等論證材料;項目必要性應當就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用地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論證,跨行政區域引進項目的應明確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設規模應當與企業貢獻相適應;
(三)引進社會投資醫療衛生項目的,醫療衛生部門應對片區現有公辦醫院床位是否滿足需求進行分析論證;引進社會投資教育設施項目的,教育部門應對片區規劃的公辦學校學位是否滿足需求進行分析論證;
(四)產業項目類型及要求,包含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以及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等;
(五)用地規模、用地功能、建設規模、土地供應方式、期限、權利限制及競買資格條件等;
(六)環境保護要求;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市政府成立市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小組(以下簡稱市遴選小組)。市遴選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和分管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及相關產業工作的市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司法等部門及產業項目牽頭單位、產業項目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市遴選小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定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
(二)審議備案有異議的區級重點產業項目;
(三)審議意向單位在本市已有產業用地,跨行政區域再次申請產業用地的區級重點產業項目;
(四)研究應報請市遴選小組的其它事項。
市遴選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承擔市遴選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程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組織實施。
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由各區政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由區政府組織遴選的重點產業項目,區政府應當將確定的區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含競買資格條件)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一併報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及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在申請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對備案項目異議意見的,由區政府公示並組織開展用地供應工作。
對備案有異議的項目,前款各部門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明確的意見反饋至區政府,由區政府報市遴選小組辦公室匯總後,提交市遴選小組審議。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按照項目所屬行業類別向市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啟動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市產業主管部門受理資料後,進行初步審查。審查未通過的,市產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審查通過的,啟動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程式。
啟動項目遴選程式的單位為產業項目牽頭單位。
第十三條 啟動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程式的,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會同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擬定遴選方案草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草案及用地競買資格條件草案,按職責分工徵求市遴選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各成員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查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況,並就項目可供選址區域、土地供應方式及供應條件等提出意見;市生態環境、水務部門就項目對土壤及其他環境影響、排水管網配套等提出意見;市法務部門就遴選過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就可供選址區域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及安置補償落實情況提出意見;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會同意向區位轄區政府將擬定的遴選方案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競買資格條件,一併報市遴選小組辦公室。市遴選小組辦公室統籌後報市遴選小組審定。
經審定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未經市遴選小組批准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產業項目遴選方案應當在深圳特區報及深圳政府線上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由市產業項目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公示,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收集處理,如有重大變更應按程式重新遴選;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公示,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收集處理,如有重大變更應按程式重新組織遴選。
第十六條遴選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結束之日起算。區政府應在有效期內完成土地供應方案審定。
第三章 用地供應
第十七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畫確定擬供應的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擬供應的土地應當為權屬清晰的國有土地,安置補償須落實到位,並具備動工開發所需的道路、供水、供電及場地平整等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一般產業項目由區政府組織區產業主管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轄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規劃和自然資源派出機構),根據年度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畫,結合中小企業用地市場需求情況,啟動項目選址,按法定圖則落實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並就項目選址徵求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務、司法等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規劃和自然資源派出機構根據審定的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或一般產業項目選址意見徵求情況,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方案(以下統稱土地供應方案)。
土地供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競買資格條件;
(二)擬供應地塊的界址、空間範圍;
(三)用地預審意見;
(四)規劃設計條件、使用期限、開竣工期限、權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
(五)土地供應方式;
(六)出讓或者租賃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付款方式;
(七)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確定辦法;
(八)環境保護要求;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條 重點產業項目競買資格條件由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經審定的遴選方案設定。
一般產業項目競買資格條件由區產業主管部門設定,競買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企業註冊地、產業準入行業類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94)》中的“大類”設定)、從事準入行業年限、國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證(高新項目認定)。除此之外,不得設定其他排他性條件。
第二十一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供應制度。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按照30年確定,租賃年限不少於5年且不超過20年。先租後讓的,出讓年限與已租賃年限之和不超過30年。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按照20年確定。
第二十二條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獨立競得用地的,以宗地為單位,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不得轉讓,初始登記後不得辦理分證;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出契約剩餘年期地價與建築物殘值之和。聯合競得土地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對聯合體各成員的除公共配套設施外的建築物產權分配比例、類型等辦理分證,分別限定不得轉讓。以租賃方式供應的重點產業項目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不得轉租、抵押。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一般產業項目用地,以宗地為單位,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限整體轉讓或不得轉讓,初始登記後不得辦理分證;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出契約剩餘年期地價與建築物殘值之和。聯合競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由中標或競得聯合體共同共有,初始登記後不得分證。
以上內容均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以下統稱土地供應契約)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出讓底價結合權利限制以評估方式確定,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築類型,出讓底價按照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中,遴選方案確定為單一意向用地單位的,按照市場價格的70%確定;遴選方案確定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聯合申請的,按照市場價格的60%確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及優勢傳統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同時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為0.5。
一般產業項目中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及優勢傳統產業項目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築類型,出讓底價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為0.5。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的年租金底價按照該類建設用地出讓20年期市場價格(適用本條第二款的70%比例及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0.5)的3%確定,租金按年支付。
重點產業項目地價可以不計利息分期繳交,首期繳交比例不得低於50%,並且應當自土地供應契約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付清,餘款1年內支付完畢。選擇一次性繳交地價的重點產業項目和一般產業項目,地價應當自契約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對土地供應方案進行審定,規劃和自然資源派出機構根據審定的土地供應方案,委託市土地交易機構組織交易。
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應當與土地供應方案一併公告。區政府應當就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有關內容接受公眾諮詢。
第二十五條 土地競買資格審查應以經審定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為依據。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向擬供應土地所在轄區的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審查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檔案。競買申請人憑審查檔案到市土地交易機構辦理競買手續。
一般產業項目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在取得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後5個工作日內,向供應土地所在轄區的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核實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實檔案。不符合競買資格條件但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並予以公告,確認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
聯合投標或競買的,投標人或競買人還須提交聯合投標或競買協定書。
第二十六條土地交易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組織土地交易。
土地使用權成交後,土地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七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成交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檔案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應當於成交後10個工作日內簽訂。聯合競得土地的,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分別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
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的,承租人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
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並作為土地供應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於土地確認成交後15個工作日內申請簽訂土地供應契約。
聯合競得土地的,土地供應契約中應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除公共配套設施外的建築物產權分配比例、類型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土地供應契約簽訂後,用地單位可以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生態環境及產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分別申請辦理立項、規劃許可、環評及其他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者變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規定的受讓人責任及義務,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無符合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由政府回購。
第三十一條 租賃期內,承租人申請承租土地轉出讓,承租人應當在首次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之日起10年內向區政府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過履約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承租土地轉出讓申請應當予以批准,以協定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轉為出讓的,地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確定,並應扣除租賃期已繳納的租金,評估期日以區政府首次批准建設用地租賃方案的時點為準。地價應於租賃轉出讓的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前6個月,承租人可以向區政府提出續租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過履約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土地續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並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批准續期的,續租年限不得超過20年,自原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續期租金以同意續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的時點重新評估,但其漲跌幅度不得超過首次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的20%。
先租後讓的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其承租人應當在首次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之日起10年內申請轉出讓;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未予批准的,只能續租,租金標準按前款執行。
20年租期到期後,承租人申請續租並經批准的,應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租金以屆時區政府批准建設用地租賃方案的時點重新評估。
第三十三條 出讓期限屆滿前6個月,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續期。區政府按屆時土地到期續期政策進行審批。
出讓期限或租賃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建設用地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築物採取殘值方式補償,並在土地供應契約中予以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逾期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情況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每半年將全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情況報告市政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和各區建設用地規模,結合各區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畫、土地整備計畫、建設用地清退計畫、閒置土地處置、供地率等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各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的規模和時序。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就擬供應土地是否達到供應條件,競買資格條件設定是否符合規範等進行監督,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啟動、中止或者終止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工作。
第四章 產業發展監管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作為產業發展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並對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的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實行“全方位、全年限”監管機制。
第三十六條 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應當包括產業準入條件、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股權變更約束、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產業領域的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標準文本,各區政府可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增加相應條款,明確約定產業項目的生產技術、產品品質、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股權變更、企業貢獻及全面履約承諾等考核指標。各區政府對轄區內考核不合格的產業項目,應當追究違約責任,並按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應當明確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以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前款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導致企業控股權或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轉讓。
第三十八條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產業項目用地建成後應按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的約定使用,不得出租;確有出租需要的,出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建築面積的20%,且應當在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明確約定租賃面積比例、租金標準、租賃對象及違約處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分別在項目建成投產後1年內、投產後每隔5年、租賃轉出讓前1年內、出讓(租賃)年期屆滿前1年等階段對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此外,為確保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切實履行,區政府認為確有必要,可在前述規定核查時間外的年份組織核查;也可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的申請進行核查。
根據履約核查情況,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區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產業主管、市場監管、稅務、證監、信用監管等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並形成履約核查處理報告,按批次報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匯總後報市政府。
聯合競得土地的,區政府對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分別進行考核,如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提出終止履行土地供應契約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報經原批准土地供應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部分建設用地出讓或者租賃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建設用地,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方式在土地供應契約中予以明確:
(一)超過土地供應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但未滿1年向出讓(租)人提出申請的,將已繳納契約剩餘年期的土地價款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
(二)超過土地供應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1年但未滿2年向出讓(租)人提出申請的,按照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已繳納契約剩餘年期的土地價款或者租賃價款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
報經原批准土地供應方案的人民政府後未獲批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應繼續履行土地供應方案;拒不履行的,建設用地和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約定無償收回;涉嫌閒置的,應當依法依規依約處置。
第四十一條 在土地供應契約約定的達產之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無法運營,可以申請解除土地供應契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按照約定終止土地供應契約,收回建設用地,返還剩餘年期土地出讓價款;對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按照建造成本折舊後對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第四十二條 發生法律法規規定、土地供應契約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約定的須承擔責任的相應情形的,由區政府根據土地使用權人違法、違規或違約情形,分梯度進行處置,處罰力度應與違約情形嚴重程度相匹配,直至解除土地供應契約。
各區政府應當在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明確具有可量化的處置措施。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規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建(構)築物情形及處置措施的相關條款,應當一併在土地供應契約中明確。
第四十三條 產業項目申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投資人等責任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出現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履約考核未通過的情形的,區政府應當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並及時報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聯合懲戒期限內,重點在政府採購、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競拍等方面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採取欺騙、賄賂、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標或者競買資格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投標或者競買資格並予以公告;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並予以公告,確認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已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已簽訂土地供應契約的,依法解除契約,收回建設用地,並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不按照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以及土地供應契約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並予以公告,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簽訂土地供應契約後不能按時繳清地價款或者租金的,依法解除契約,收回建設用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過程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泄露底價(保留價)、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情況等應予保密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供需平台,是指專門設立的全市統一、公開、常設性的市場化配置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資源以及進行全年限監管的載體。供需平台通過用地供應信息公開、需求信息收集和供需信息共享,推動用地供應與企業需求對接,最佳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
企業可以常態化申報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需求。
第四十九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內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由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在本辦法實施前,按照《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試行)》(深府〔2016〕80號)和《深圳市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實施辦法》(深府辦規〔2017〕4號)的規定,已經過市、區政府遴選並公示的產業項目,繼續適用深府〔2016〕80號文和深府辦規〔2017〕4號文的相關規定。
已出讓的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如在執行中發生與本辦法的規定相衝突情形的,按照已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落實國家政策措施,推動實體經濟發展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廣東省在大力最佳化營商環境、降低企業成本,努力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予以高度重視。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培育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支持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要求。
2016年11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國土資廳發〔2016〕38號)明確提出“更好落實產業用地政策”“進一步加大產業發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等要求。2018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8〕79號)明確提出“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加大重大產業項目支持力度”等要求。2018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8〕1號)明確提出“最佳化產業空間資源配置”“全方位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等要求。2018年5月,深圳市正式施行的《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辦〔2018〕1號)對總部產業項目用地的遴選及供應進行了細化規範,同時對其他產業用地的分類管理和精準供應提出了要求。《管理辦法》將產業項目遴選、土地供應及事後監管等與我市產業政策、土地政策進行了充分銜接,在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增強產業項目用地監管等方面均有明確的規定,以促進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市場化的有效配置,努力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拓展產業發展空間,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產業是城市發展的重要基石,土地資源是支撐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在深圳市新增建設用地空間資源緊約束條件下,特別是進入經濟高質量發展新常態以來,大量新產業、新業態的出現導致現有的土地供應方式難以滿足現實需求,為進一步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管理辦法》作為深圳市土地管理與利用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在國家、廣東省產業用地改革、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國土要求下,進一步改革創新,完善產業用地供應政策,適應產業發展新需求,有利於解決深圳市新增產業空間需要的緊迫問題,有利於把有限的土地資源用在刀刃上,用在對深圳未來發展有重要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上,有利於促進深圳市產業轉型升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城市範例積累經驗。
(三)繼承和創新產業用地政策,提升城市發展競爭力
《管理辦法》既有繼承,也有創新;既是承前啟後,也是面對深圳市產業發展新情況的主動作為。在上個世紀80年代,憑著“三來一補”為主的勞動密集型輕工業的發展,深圳經濟迅速騰飛,到了90年代以後,深圳提出了“以高新技術企業為先導、先進工業為基礎、第三產業為支柱”的產業政策,深圳的高科技產業由此迅速崛起,2007年深圳市以市政府規章形式出台了《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並於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193號令),首次系統地規範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出讓要求,實施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
隨著深圳市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和產業發展格局升級的轉變,經濟成長由速度型向質量型轉變,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於2016年10月頒布《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試行)》(深府〔2016〕80號,下稱“80號文”),作為“80號文”的配套實施政策,2017年7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深圳市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實施辦法》(深府辦規〔2017〕4號,下稱“4號文”)。上述兩個辦法創新提出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機制,在落實產業用地差別化供應、強化產業項目監管、降低產業用地成本、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隨著這兩個檔案到期,以及“強區放權”改革的深入推進,有必要對上述檔案進行修訂、整合,以適應深圳新一輪發展的需要。
二、政策起草的亮點
(一)全面建立產業項目遴選機制
為最佳化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機制,提高遴選效率,《管理辦法》整合了“80號文”和“4號文”的相關內容,形成“第二章 重點產業項目遴選”,一是明確了遴選標準。市、區政府均可組織重點產業項目遴選並確定遴選方案,在原“80號文”明確了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產業項目類型、用地規模等要求的基礎上,完善了遴選方案聯合申請、引進社會投資醫療衛生和教育設施項目相關要求、環境保護要求等內容;二是明確了遴選範圍,重點產業項目是指經遴選認定的符合深圳市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等要求,對深圳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三是明確了遴選程式,由項目單位向市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啟動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會同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擬定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用地競買資格條件一併報市遴選小組審定並公示。
(二)豐富產業用地供應方式
在產業用地的供應方式上,《管理辦法》拓寬其有償使用的路徑,細化和落實了“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供應方式。一是明確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可以採取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優先保障對城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重點產業項目用地;二是明確先租後讓的供應年期,出讓年限與已租賃年限之和不超過30年;三是建立先租後讓的租賃轉出讓機制。通過鼓勵先租後讓的供應方式,提升土地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的能力,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顯化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提高產業用地效率。
為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以空間聚集促進產業升級,《管理辦法》增加重點產業項目可“聯合競買”,並明確聯合競買相關操作規程。主要從三方面對企業聯合競買行為予以鼓勵:一是,在申請產業項目遴選、申請投標或競買土地以及產業發展監管等環節,都明確了聯合競買的相關要求;二是,聯合競得土地後的產權分配進一步明確。三是,對聯合競買用地的企業予以地價優惠。重點產業項目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築類型,聯合申請的,出讓底價優惠係數由70%降低為60%。
(三)降低產業用地成本
在地價標準方面,《管理辦法》在原80號文的地價標準基礎上,予以完善和細化:一是延續70%的出讓底價和0.5的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不變;二是進一步明確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的年租金底價按照20年期市場價格的3%確定;三是地價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的適用範圍與國家標準保持一致。“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及優勢傳統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同時適用0.5的產業發展導向修正係數。”四是進一步明確租賃、先租後讓的評估時點,提高可預見性。
(四)強化產業發展監管
一是明確將區政府作為產業發展監管的責任主體,實行“全方位、全年限”監管機制。二是市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不同產業類型、具體產業項目制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標準文本,使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更具有針對性。三是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產業項目用地建成後應按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的約定使用,不得出租;確有出租需要的,出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建築面積的20%,且應由區政府限定租金價格、租賃對象。四是各區政府應當在每一份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明確具有可量化的處置措施,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規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建(構)築物情形及處置措施的相關條款,應當一併在土地供應契約中明確,賦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與土地供應契約具有同等約束效力。
三、政策預期效果
(一)明確一個目標:確保重大產業項目落地
深圳土地緊缺,做好產業用地供給,對增強深圳市發展動能和後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深圳市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有力的舉措、更加務實的作風,把營商環境的建設嵌入到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制度深化中。對於未來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重大意義的產業項目,堅決予以土地保障;深圳市在招商引資、產業引進的全過程中,將堅定推動產業發展方面的決心,保障項目落地,切實保障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吸引更多好項目、大項目落戶深圳,為深圳市加快構建具有世界級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奠定堅實基礎。
(二)建立一個鏈條:遴選+供應+監管
《管理辦法》對產業項目、土地供應及產業監管的流程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範。對國家、省、市確定的重大重點產業項目,通過建立全鏈條的產業項目遴選+供應+監管機制,預期一次性解決項目評估、規模核定、用地選址、項目準入等一攬子問題,把好的產業項目遴選出來,把有限的土地資源精準供應好,把產業項目的後續發展服務好、監督好。
(三)夯實一個基礎:產業發展的制度基礎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了高質量發展的方向目標,為加快推進和落實,就要建立相應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打好基礎。《管理辦法》的完善與細化是持續健全產業用地供應政策進入新階段的標誌之一,通過加強政策設計,最佳化供應結構,豐富供應方式,完善地價標準,強化產業監管,提高規範水平,以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深圳市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激發市場活力提供關鍵的資源保障與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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