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

《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是200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00年12月1日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7號
【發布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已於2000年10月8日經市政府三屆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于幼軍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在市政府領導下,以電子信息產業為主體,先進技術工業為核心,配套興辦金融、房地產、貿易、服務業等第三產業,進行經濟技術開發的區域。
第三條工業區應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電、排水、通訊、道路、環保等各項公共設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深圳出口加工區領導小組,是工業區的決策協調機構;組長由市長兼任,設副組長若干名,成員由市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領導小組職責為:
(一)制定工業區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審定工業區發展規劃及年度資金計畫;
(三)對工業區的各項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監督;
(四)協調解決工業區開發、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工業區的行政事務。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條管委會職責為:
(一)組織擬訂工業區的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設、城市設計、環境保護等規劃,組織擬訂有關規章及具體管理辦法,並按法定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投資者在工業區投資項目;
(三)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工業區施工許可證發放和工程竣工驗收等管理職能。
(四)負責工業區的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管理。根據需要擬訂年度招聘員工計畫,經市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按計畫辦理招調審批和聘用事宜;
(五)負責工業區內財政管理、市屬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辦理工業區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訓的前期手續,報市外事部門審批;
(七)協調海關、稅務、外匯等管理機關在工業區開展有關業務;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許可權。
第八條市規劃國土、工商行政、公安、稅務部門在工業區設立分局,由管委會和業務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業務主管部門為主。
第九條工業區管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辦理企業的立項審批、簽訂土地使用契約、辦理施工報建等各項手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
第十條鼓勵國內外的投資者在工業區投資興辦以下實業或經營以下業務:
(一)高新技術企業;
(二)技術先進企業;
(三)出口創匯企業;
(四)大型骨幹項目;
(五)能源、交通、通訊、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
工業區內禁止興辦高污染項目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管委會可委託工業區開發管理公司負責區內的開發建設及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工業區內由市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市政府給予同類企業的各種優惠待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頒布的《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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