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

《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在2007.10.1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的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
  • 外文名:Shenzhen Certain Rules Of Land Access Sell One's Own Industry And Other Industries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廢止決定,規定全文,

廢止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的決定
根據我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工作實際,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2008年10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修訂)。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生效。

規定全文

經市政府四屆七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出讓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
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出讓,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出讓工業、物流、倉儲用地使用權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公開競價的方式。
出讓非政府財政投資的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權,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確實不能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的,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的,以下統稱為招拍掛出讓用地。
第四條 招拍掛出讓用地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地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招拍掛出讓用地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為依據,並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成立招拍掛出讓用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土地、發改、規劃、工業、環保、監察、法制等部門的行政首長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長任組長。
招拍掛出讓用地的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審議出讓方案;
(二)招拍掛出讓用地中止或者終止;
(三)招拍掛委員會未能形成決議的事項;
(四)招拍掛委員會主任認為必須報領導小組審定的重大事項;
(五)招拍掛委員會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方案涉及重大事項的,由領導小組指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招拍掛出讓用地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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