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為推動深圳市總部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總部辦法》)明確了總部項目遴選的要求及程式,落實了用地供應與企業貢獻相匹配原則;總部用地出讓年限為30年,將採取掛牌出讓方式供應。

項目程式,用地年限,產業發展,管理辦法,

項目程式

作為國際分工的高端環節,總部經濟以其知識含量高、產業關聯度強、集聚帶動作用大等顯著特點,已成為城市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誌。然而,深圳總部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部分新引進總部企業取得用地之後,無法兌現形成地方財力的承諾,甚至“不做產業做物業”,出現通過轉租轉售總部大廈物業牟利的現象。市規劃國土委指出,為破解總部經濟發展瓶頸,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深圳市制定了《總部辦法》。
《總部辦法》提出,總部企業需符合《實施辦法》規定條件,並且經市政府審定或市發改委核實。同時,《總部辦法》從供應範圍、用途及用地類型明確界定了總部用地內涵。首先,經《總部辦法》遴選確定的總部企業方可申請總部用地;其次,總部用地僅用於建設總部大廈;最後,結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明確總部用地類型為商業服務業用地。

用地年限

《總部辦法》提出,確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無自有總部用地的總部企業方可申請總部用地,強化經濟增量和質量。對於已有總部用地的總部企業,因規模擴大需增加辦公空間的,可通過租用或購買辦公用房予以解決;對於經濟增量較大的,可結合子公司設立等情形以子公司名義申請總部用地,但其相應經濟指標不再重複計入上級公司,並且根據已有建設用地情況,按照總貢獻與總用地相匹配的原則統籌考慮。
《總部辦法》規定,總部用地將採取掛牌方式供應,出讓年期30年。出讓程式主要包括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審定、發布出讓公告、競買資格審查、協定簽訂5個環節,由區政府組織出讓。《總部辦法》強調,不低於60%總部建築面積全年期不得轉讓(自用);非自用建築面積允許租售,非自用建築中辦公用房比例不低於50%,由區政府作為政策性優惠商業辦公用房用於引進與總部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企業入駐;除辦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築,在5年承諾期屆滿,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履約考核通過後方可轉讓;總部用地上配建的商務公寓全年期不得轉讓。

產業發展

為降低土地供應管理風險,《總部辦法》強調,總部項目要實行“全年期、全過程”的產業發展監管機制。
一是明確監督機制和監督責任主體,結合總部企業承諾期限,總部實行全年期監管,重點考核承諾期內監管要求,由區政府負責實施。二是明確監管協定內容。三是明確履約考核節點及程式。四是分梯度的承擔違約責任,分為違約金收取-建築回購及違約金收取-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及建築殘值方式補償三個階段。五是最佳化退出機制,分為主動和強制退出。六是增強企業依法依約用地意識,結合我市的信用體系建設,將履約考核未通過的企業及關聯人報送信用系統,在規定期限內實行聯合懲戒。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總部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17〕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轄區內遴選總部項目及出讓總部用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標準,並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或者市政府審定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的總部用地,是指經本辦法遴選確定的總部企業,獨立或聯合申請的用於建設總部大廈的商業服務業用地。
第四條 總部用地出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三)堅持用地規模與企業貢獻相匹配;
(四)堅持企業自用為主。
第五條 確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無自有總部用地的總部企業可以獨立或者聯合申請總部用地。總部用地採取掛牌出讓方式供應。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市總部項目遴選小組(以下簡稱市遴選小組)。市遴選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和分管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市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環保、水務、法制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市遴選小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定總部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
(二)審議公示有異議的總部項目;
(三)研究應報請市遴選小組的其他事項。
市遴選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承擔市遴選小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總部項目遴選
第七條 總部企業按照所屬行業類別或者用地意向區位向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申請啟動總部項目遴選程式。
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受理資料後,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的,啟動總部項目遴選程式。
啟動總部項目遴選程式的部門或者區政府為項目牽頭單位。
第八條 項目牽頭單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向市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的總部:
1.金融類總部為市金融辦;
2.高新技術類總部為市科技創新委;
3.先進制造和傳統產業類、商貿流通類總部為市經貿信息委;
4.文體旅遊類總部為市文體旅遊局;
5.交通運輸及物流倉儲類總部為市交通運輸委;
6.建築業類總部為市住房建設局。
(二)向區政府申請的總部為意向用地轄區政府。
(三)聯合申請總部為意向用地轄區政府或者市發展改革委。
(四)意向區位位於深圳灣超級總部基地的總部為市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申請總部由市發展改革委受理)。
(五)其他總部按所屬行業類別確定或由市政府指定。
申請所需的相關材料清單及內容由項目牽頭單位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綜合產業發展導向、企業發展前景、企業經濟數據以及產業布局與用地需求等情況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擬定總部項目遴選方案草案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草案後,按職責分工徵求各部門意見,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核查擬落戶總部企業在我市已有用地情況,並對總部項目意向區位的規劃及選址提出意見,統籌全市擬落戶總部企業的用地選址及規模;市環保、水務部門就總部項目環境影響、排水管網配套提出意見;市法制部門負責對總部項目遴選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規範提出意見;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提出意見。
項目牽頭單位為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向用地轄區政府應當就可供選址區域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土地整備情況以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草案提出意見;項目牽頭單位為意向用地轄區政府的,市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初步建設規模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草案提出意見。
第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擬定總部項目遴選方案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設定競買資格條件,報市遴選小組辦公室匯總。
總部項目遴選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部項目名稱及意向用地單位;
(二)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和初步建設規模等論證材料;
(三)實繳註冊資本、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上年度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及形成地方財力、次年或者特定年期內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及形成地方財力承諾額等;
(四)準入行業類別;
(五)用地意向區位、用地規模、用地功能、建設規模及土地出讓方式、期限、權利限制等;
(六)聯合申請總部的,需提交由聯合體各成員簽署的聯合建設總部大廈協定,協定應當約定聯合體各成員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產權分配比例及各成員間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一)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按照以下要求獨立申請總部用地:
(一)上年度在本市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億元的金融類總部企業,可申請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上年度在本市形成地方財力超過2億元的,每增加700萬元,可增加10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承諾自申請總部項目遴選之後5年內(含申請年度),年均形成地方財力超過上年度部分,每增加700萬元,可增加10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上述累計總建築面積不超過20萬平方米。
(二)上年度在本市形成地方財力達到1億元的非金融類總部企業,可申請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上年度在本市形成地方財力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350萬元,可增加10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承諾自申請總部項目遴選之後5年內(含申請年度),年均形成地方財力超過上年度部分,每增加350萬元,可增加10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上述累計總建築面積不超過20萬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市政府批准,符合下列要求的企業也可獨立申請總部用地:
(一)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四)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
(二)經市政府確定,為符合《實施辦法》的總部企業提供總部辦公用房的企業。
第十三條 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聯合申請總部用地:
(一)含金融類總部企業聯合體,承諾自申請總部項目遴選之後5年內(含申請年度),年均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億元的,可聯合申請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承諾年均形成地方財力超過2億元部分,每增加700萬元,可增加10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每家總部企業可申請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20萬平方米。
(二)不含金融類總部企業聯合體,承諾自申請總部項目遴選之後5年內(含申請年度),年均形成地方財力達到1億元的,可聯合申請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承諾年均形成地方財力超過1億元部分,每增加350萬元,可增加10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每家總部企業可申請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20萬平方米。
第十四條 總部用地擬選址地塊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原則上應與企業獨立或聯合申請建築面積相匹配。若規劃指標超出企業申請規模的,超出部分應當為辦公用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免收地價,建成後由區政府按照審計部門審定的成本價回購,納入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台,用於優先引進與總部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企業入駐。
第十五條 市遴選小組辦公室匯總各項目牽頭單位報送的總部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和競買資格條件後,報市遴選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經市遴選小組審定通過的總部項目遴選方案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在深圳特區報等媒體以及深圳政府線上等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項目牽頭單位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收集處理,如有重大變更應按程式報市遴選小組審定。
公示期滿,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妥善處理的總部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連同競買資格條件一併轉區政府組織用地出讓。
總部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未經市遴選小組批准不得變更。
第三章 用地出讓
第十七條 總部用地出讓由轄區政府組織實施。
市規劃國土部門轄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規劃國土派出機構)在收到總部項目遴選方案後20個工作日內,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方案),報區政府審定。
土地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讓地塊的界址、空間範圍;
(二)用地預審意見;
(三)規劃設計條件、使用期限、開竣工期限、權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
(四)土地出讓方式;
(五)出讓底價、履約保證金數額、付款方式;
(六)準入行業類別;
(七)競得人確定辦法;
(八)聯合建設總部的,聯合體各成員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產權分配比例;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八條 總部用地出讓期限按照30年確定。
第十九條 總部大廈中不低於60%的建築面積全出讓年期內不得轉讓(以下稱自用部分建築),其餘部分為非自用部分建築。非自用部分建築允許租售,其中辦公用房比例不低於50%。非自用辦公用房由區政府作為政策性優惠商業辦公用房,用於引進與總部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企業入駐;除辦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築,在5年承諾期屆滿,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履約考核通過後方可轉讓。總部用地上配套建設的商務公寓全出讓年期內不得轉讓。
聯合建設總部的,各總部企業的自用部分建築面積按照聯合體各成員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二)項要求申請的企業,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限制要求在總部項目遴選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過契約剩餘地價與建築物殘值之和。
第二十一條 總部用地出讓底價結合權利限制以評估方式確定。總部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築類型,出讓底價按照評估價的70%確定。地價可以不計息分期繳交,首期繳交比例不得低於50%,自成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付清,餘款1年內一次性支付完畢。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對土地出讓方案進行審定,規劃國土派出機構根據審定的土地出讓方案,委託市土地交易機構組織交易。
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一併公告。區政府應當就競買資格條件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有關內容接受公眾諮詢。
第二十三條 資格審查應以經市遴選小組審定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為依據。
總部用地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向擬出讓土地所在轄區政府提出競買資格條件審查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區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檔案。競買申請人憑審查檔案到市土地交易機構辦理競買手續。
第二十四條 總部用地成交後,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聯合建設總部的,各總部企業應當分別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
第二十五條 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申請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應當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限制、抵押要求、強制轉讓、到期收回、退出機制等土地使用條件,並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受讓人股權變更約束以及爭議解決等相關條款。
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應當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聯合建設總部的,聯合建設總部大廈協定一併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
總部項目建成後,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進行不動產權登記;聯合建設總部的,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對聯合體各成員持有的建築面積分別登記。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者變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規定的受讓人責任及義務,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無符合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由政府優先回購。
第二十七條 出讓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築物採取殘值方式補償,並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予以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逾期未完成土地清理或者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的,由規劃國土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章 產業發展監管
第二十八條 總部項目實行“全年期、全過程”的產業發展監管機制,由區政府負責實施。
第二十九條 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應當明確全出讓年期監管要求,包括實繳註冊資本、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承諾額、形成地方財力承諾額、物業出租、股權變更約束、違約金支付、自用建築回購、退出機制、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等相關條款。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擬定總部項目的產業發展監管協定標準文本,項目牽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產業發展監管協定中增加相應條款。
第三十條 區政府根據總部企業發展要求,在承諾期(5年)屆滿後1年內、承諾期屆滿後每隔5年、出讓期屆滿前1年內等階段對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的約定事項進行履約核查。
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區政府組織規劃國土、行業主管、市場質量監管、稅務、證監、信用監管等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並形成履約核查處理報告,按批次報送市遴選小組。
第三十一條 履約考核未通過的應當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5年承諾期屆滿考核,總部企業實際年均形成地方財力達到《實施辦法》第三條(一)項規定條件,但未達到承諾年均形成地方財力的,按照以下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1.達到承諾年均形成地方財力的70%及以上但未達到100%的,總部企業應當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承諾期內企業承諾累計形成地方財力-承諾期內企業實際形成地方財力)。未如期繳納違約金的,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直至繳清違約金及利息為止。
2.達到承諾年均形成地方財力的50%及以上但未達到70%的,總部企業應當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承諾期內企業承諾累計形成地方財力-承諾期內企業實際形成地方財力)×2。未如期繳納違約金的,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直至繳清違約金及利息為止。
3.未達到承諾年均形成地方財力的50%的,除按照本條(一)項第2點要求支付違約金外,政府有權回購不少於50%的自用部分建築和全部非自用部分建築,回購價按照審計部門審定的成本價確定。
(二)5年承諾期屆滿,總部企業實際年均形成地方財力未達到《實施辦法》第三條(一)項要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築物採取殘值方式補償。
(三)5年承諾期屆滿後,其他任一考核階段總部企業未達到《實施辦法》第三條(一)項要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其自用及未轉讓部分建築採取殘值方式補償。
除上述條款以外的違約責任,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的約定執行。
聯合建設總部的,按照本條要求各總部企業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以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前款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導致企業控股權或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轉讓。
第三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終止總部項目投資建設,提出終止履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方式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一)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但未滿1年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將剩餘已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二)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1年但未滿2年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按照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已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後未獲批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繼續履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拒不履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無償收回。
第三十四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約定的應當解除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情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築物補償方式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事先約定。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將履約考核未通過的企業、關聯企業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單”,並及時報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聯合懲戒期限內,重點在政府採購、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競拍等方面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總部企業的行業類別應當根據該企業營業收入比重最高的業務所屬行業類別予以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類總部企業,是指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金融類總部:
(一)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且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深圳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以及經核准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和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二)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且在深圳已註冊設立且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不低於50億元,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連續3年每年不低於1億元等條件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註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各年度股權關係以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已取得總部用地或者提出申請總部用地的,該下屬公司在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複計入作為上級公司的申報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財力是指總部企業在深圳市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地方分成部分。
第四十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內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由前海管理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和《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3號)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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