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於2023年12月24日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區)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實施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7號)等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海合作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寶中片區約7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儲備土地,由儲備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深圳市土地儲備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前海管理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前海合作區範圍內依法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並進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交付供地的行為。
  第四條 前海合作區儲備土地實行統一儲備、分類管理。土地儲備管理應當遵循守土有責、合理利用、規範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開展土地供需狀況調查,編制土地儲備計畫;
  (二)統籌儲備單元的劃分、調整及管理主體確認;
  (三)儲備土地入庫、出庫管理工作,登記並更新儲備土地信息;
  (四)負責移交區管以外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
  (五)其他與土地儲備相關的工作。
  區儲備土地接收管理單位負責接收規劃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移交區管的儲備土地,並開展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負責配合市前海管理局開展儲備土地現狀驗收、移交和土地入庫、出庫等相關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對其依法收回的土地進行權屬認定,並對其依法收回的土地開展入庫申請工作。
  區土地整備部門負責對通過土地整備方式取得的土地開展入庫申請工作。
  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依法查處儲備土地上發生的相關違法行為,並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
  (一)土地徵收後尚未供應的;
  (二)城市化轉為國有的可建設用地;
  (三)依法收回的;
  (四)以收購方式取得的;
  (五)以置換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供應的;
  (七)以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方式取得的;
  (八)其他需要儲備的。
  第七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前海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合理編制前海合作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並統一納入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第二章 入庫和出庫管理
  第八條 擬入庫土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且已取得權屬相關材料;
  (二)除古樹名木等確需保留的情形外,地上建(構)築物原則上均應當清理完畢,未清理完畢的,應當取得市前海管理局同意現狀保留的相關批准檔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或者已取得生態環境部門認定該地塊為非疑似污染地塊且無需開展調查的相關意見;
  (四)土地存在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已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核查、評估、治理或者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未清理完畢但確需入庫的土地,應當經市前海管理局依法批准。批准檔案應當載明確需現狀保留的建(構)築物,以及清理責任主體、清理時限要求和安全生產責任等。
  第九條 入庫申請單位負責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進行基本信息登記,並向市前海管理局發起入庫申請,啟動土地入庫程式。其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是其依法收回土地的入庫申請單位,區土地整備部門是通過土地整備方式取得土地的入庫申請單位。
  市前海管理局作為入庫申請單位的擬入庫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直接進行基本信息登記,啟動土地入庫程式。
  第十條 基本信息登記內容包括:
  (一)用地基本信息,包括地塊坐落、空間範圍、土地面積等;
  (二)涉及收儲用地的項目資料,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方案及批覆檔案、協定面積、協定編號、被補償人等;
  (三)權屬相關材料: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依法收回的土地外,其他擬入庫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進行權屬認定,出具權屬相關材料;臨時用地、短期租賃用地收回後入庫無需提供權屬相關材料;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入庫條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市前海管理局在收到入庫申請或者直接登記基本信息後五個工作日內開展規劃核查,並按照規劃主導功能劃分儲備單元。
  儲備土地規劃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的,由區儲備土地接收管理單位作為管理主體,按照市、區有關規定辦理後續入庫、出庫手續並負責日常管理;儲備土地規劃為其他用途的,由市前海管理局作為管理主體進行管理。
  儲備單元劃分完畢後,由市前海管理局登記確認儲備單元劃分方案和管理主體。
  第十二條 儲備單元管理主體確認後,入庫申請單位應當及時登記所負責入庫的儲備單元現狀資料,由市前海管理局組織相應的管理主體進行現狀驗收。需登記的現狀資料包括:
  (一)儲備單元地塊現狀情況說明及照片等資料;入庫前已取得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設計要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土地,應當一併提供所取得的材料;
  (二)土壤環境污染調查、評估、治理的相關報告,或者生態環境部門認定該地塊為非疑似污染地塊,無需開展調查的相關意見;
  (三)存在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登記已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核查、評估、治理的相關報告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四)挖山、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按照規定取得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主體應當審核現狀登記材料和現狀入庫登記材料的有效性。資料存在漏項、錯誤、失實等問題的,入庫申請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補充、更正或者整改,完成後方可通過現狀驗收。
  第十三條 現狀驗收通過的,入庫申請單位應當與管理主體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
  完成移交入庫的土地方可辦理國有土地供應手續。土地在完成移交入庫前,由入庫申請單位或者其指定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開發建設用地,土地整備(含利益統籌)項目的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置換用地和安置房用地,以及進行開發建設的已落地非農建設用地或者征地返還用地,入庫申請單位應當單獨進行基本信息登記,但無須辦理後續儲備單元劃分、管理主體確認和現狀驗收等程式,由入庫申請單位或者其指定單位負責土地供應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入庫後,土地現狀情況發生變動的,管理主體應當及時更新現狀登記資料。因規劃調整等情形需要調整儲備單元的,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儲備單元劃分方案和管理主體,組織辦理土地移交,並做好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下列土地應當辦理出庫手續:
  (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國有建設用地租賃契約或者已核發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儲備土地;
  (二)已簽訂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契約的儲備土地;
  (三)已簽訂臨時用地使用契約的儲備土地;
  (四)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書或者規劃設計要點,且已開工建設的市政、交通、民生類項目用地;
  (五)已劃定管理範圍線的公園綠地、水庫水面、湖泊水面、護坡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出庫的儲備土地。
  第十七條 對擬供應的國有土地,市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出庫核查和預出庫登記工作,並及時組織辦理出庫手續。
  以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臨時用地方式利用的土地,無需進行預出庫核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屬於市前海管理局管理的儲備土地,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的方式,對其負責管理的儲備土地開展日常管理和整治等工作。受託管理單位應當與市前海管理局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受託管理單位不得對受託管理的儲備土地進行轉委託。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日常巡邏,及時發現並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二)管理和保護儲備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已補償的經濟作物、建(構)築物等;
  (三)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地塊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設定警示牌,並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四)制止向儲備土地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防止土壤污染;
  (五)開展儲備土地入庫、出庫的現場管理;
  (六)委託管理契約約定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整治包括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清理、場地平整,設立界樁、標誌牌、圍網,以及進行必要的簡易綠化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通過建立管護責任清單、定期抽查通報、量化考核評分等手段,加強對受託管理單位的日常監管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受託管理單位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違法建設、違規侵占、亂砍濫伐樹木、違規排放污染物、亂倒余泥渣土和垃圾等行為的,應當及時阻止並將有關材料移送轄區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同時向市前海管理局報告。
  受託管理單位在開展日常管理及土地整治期間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並履行管理職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前海管理局應當統籌安排土地儲備資金和委託管理專項經費,用於依法取得儲備土地、儲備土地日常管理和整治以及前期開發等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前海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市前海管理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了規範性檔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方案》,將前海合作區範圍進一步擴展至120.56平方公里,實施土地資源統一管理、開發建設整體推進。擴區後,前海合作區儲備土地管理事權進行了相應改革,市委編辦印發了《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權責分工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對儲備土地管理職責進行了劃分,需要在規範性檔案中進一步理順和落實市前海管理局與市、區相關部門的協調管理機制。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試行)》(深前海〔2016〕243號)目前已到期失效,同時,擴區後儲備土地規模大幅增加、情形更加複雜、涉及協調部門增多,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不規範的問題,需要系統總結儲備土地管理經驗、改進不足,進一步規範前海合作區儲備土地管理。
  綜上,有必要以強化儲備土地管理水平為目標,進一步最佳化制定符合前海合作區實際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推動儲備土地規範高效管理。
  二、主要依據
  《辦法》的主要依據是《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區)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實施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7號),並參考了《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總計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含總則、入庫和出庫管理、日常管理和附則,具體說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管理原則
  《辦法》明確適用範圍為前海合作區的土地儲備管理,並根據《權責清單》等相關檔案,明確寶中片區約7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儲備土地,由儲備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市土地儲備有關規定管理。在管理原則方面,明確前海合作區儲備土地實行統一儲備、分類管理,並遵循守土有責、合理利用、規範公開的原則進行管理。
  (二)關於職責分工
  根據《權責清單》等相關檔案,對前海合作區除寶中片區以外的儲備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和區儲備土地接收管理單位按照規劃用途進行分類管理,並明確了具體的管理職責:市前海管理局負責編制土地儲備計畫、儲備單元劃分及管理主體確認,以及對移交區管以外的儲備土地開展日常管理、整治、入庫和出庫等工作;區儲備土地接收管理單位負責接收規劃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移交區管的儲備土地,開展日常管理和整治,並配合市前海管理局開展入庫和出庫等相關工作。
  對於除市前海管理局以外其他單位收儲的土地,需要由入庫申請單位向市前海管理局開展入庫申請,主要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對其依法收回的土地開展入庫申請工作;二是區土地整備部門負責對通過土地整備方式取得的土地開展入庫申請工作。
  (三)關於土地儲備範圍和土地儲備計畫
  考慮到前海合作區擴區後,涉及城市化轉地產生的儲備土地,以及通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等方式取得的儲備土地,故在參考《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的基礎上,補充城市化轉為國有的可建設用地,以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升級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2〕676號)要求,各地應組織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與年度計畫,儲備土地出庫供應,要填報預出庫單,關聯預出庫單號,與年度儲備計畫中的地塊關聯。因此,為保障土地供應工作,《辦法》明確要合理編制前海合作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並統一納入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四)關於儲備土地入庫
  為加強儲備土地入庫管理,《辦法》根據國家和深圳市有關政策規定,明確了擬入庫土地的條件,主要包括權屬清晰和地上建(構)築物清理完畢等要求,以及完成其他規定的調查、評估和治理工作。
  《辦法》重點對入庫流程進行了說明,進一步細化了不同部門職責:
  一是啟動入庫。根據入庫土地來源不同,由入庫申請單位進行基本信息登記,啟動入庫程式。其中,權屬相關材料屬於重要內容,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對其依法收回的土地進行權屬認定,市前海管理局對其他擬入庫土地進行權屬認定;由於臨時用地和短期租賃用地使用期限較短、不得進行產權登記和流轉,權屬一般無爭議,因此規定這兩類情形無需提供權屬相關材料。
  二是儲備單元劃分和確認管理主體。市前海管理局在規劃核查後,按照規劃主導功能劃分儲備單元並確認相應管理主體:規劃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的儲備土地,管理主體為區儲備土地接收管理單位;規劃為其他用途的儲備土地,管理主體為市前海管理局。
  三是現狀驗收和移交入庫。完成管理主體確認後,入庫申請單位進行現狀資料登記,並組織相應的管理主體進行現場現狀驗收。驗收無誤後,由入庫申請單位與管理主體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
  同時,為便利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項目用地高效供應,簡化此類協定出讓特殊情形土地入庫程式,對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開發建設用地,土地整備(含利益統籌)項目的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置換用地和安置房用地,以及進行開發建設的已落地非農建設用地或者征地返還用地,《辦法》明確只進行基本信息登記,無須辦理後續程式。
  (五)關於儲備土地出庫
  結合土地供應情形和工作實際,《辦法》重點明確了儲備土地出庫的範圍,主要包括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國有建設用地租賃契約或已核發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儲備土地;已簽訂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契約的儲備土地;已簽訂臨時用地契約的儲備土地;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書或規劃設計要點,且已開工建設的市政、交通、民生類項目用地;已劃定管理範圍線的公園綠地、水庫水面、湖泊水面、護坡等。此外,對擬供應的國有土地,還要求提前開展預出庫核查和預出庫登記工作,提高出庫效率。
  (六)關於儲備土地日常管理
  為強化市前海管理局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辦法》明確市前海管理局可通過委託管理的方式對儲備土地進行日常管理和整治。結合《深圳市儲備土地管理與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深規劃資源〔2020〕667號)和前海合作區實際,細化完善儲備土地日常管理、整治涉及的具體工作內容。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巡邏、設施管護、採取防護措施、制止污染行為、入出庫現場管理等工作;整治主要包括必要的清理、場地平整,設立界樁、標誌牌、圍網,以及進行必要的簡易綠化等工作。
  (七)關於儲備土地監督管理
  為強化對儲備土地受託管理單位的日常監管和考核,《辦法》明確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採取建立管護責任清單、定期抽查通報、量化考核評分等監管手段,加強對受託管理單位的日常監管和考核,並對受託管理責任進行了明確,重點規定了受託管理單位在開展日常管理和整治期間應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提高儲備土地安全管理水平。
  專此解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