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

201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19年12月18日
  • 實施日期:2020年2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審議結果,審議意見,

發布公告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18日

條例全文

(201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哈爾濱新區(以下簡稱新區)開發建設,推動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實現國家賦予新區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和新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新區的規劃和土地利用、產業促進、開放合作、生態宜居、政務服務、人才服務、法治保障等活動。
新區包括哈爾濱市松北區、呼蘭區、平房區的部分區域,規劃面積493平方公里。
第三條 新區應當遵循新發展理念,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創新體制機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建設中俄全面合作重要承載區、東北地區新的經濟成長極、老工業基地轉型發展示範區和特色國際文化旅遊聚集區等特殊經濟功能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新區實行省級計畫單列管理,設立新區領導小組,統籌研究建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協調新區亟需解決的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資金、項目、技術、人才、信息等要素和資源向新區集聚,幫助新區解決建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將事權下放新區的,應當提供專業技術等支持,並加強指導與監督,確保行政權力承接到位。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中央派駐本省的機構和中央直屬企業支持配合新區建設發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幫助新區解決重大歷史遺留問題。
第五條 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爾濱市級管理職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區的省級部分管理職能。
新區管委會負責松北區及呼蘭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域(以下統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經濟發展、開發建設的統一規劃、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和平房片區的管理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第六條 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哈爾濱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區片區管委會)與新區管委會合署辦公。
自貿區片區管委會下設的自貿區片區管理局,是履行自貿區片區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負責自貿區片區的制度創新、綜合協調、運營管理、招商引資、開發建設。其機構設定、人員聘用、薪酬機制由自貿區片區管委會確定。
自貿區片區管理局可以從境外、國外選聘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最佳化用人環境,以需設崗、以崗定人,建立符合新區改革發展實際的用人機制。
新區管委會機構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不受身份限制。其工作崗位、工資待遇按職責、績效核定,可高於同職級公務員工資待遇的1.5倍以上,退休後社保待遇不低於同職級公務員標準。具體辦法由新區管委會制定。
第八條 新區管理與發展應當遵循體制機制創新和先行先試原則,可以複製其他國家級新區、經濟特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經濟發達地區等地方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新區管委會和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和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其工作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合法,未謀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劃調整許可權及新區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推進新區行政區劃調整。
第二章 規劃和土地利用
第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新區總體規劃。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修改新區總體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土地節約集約混合利用的原則,探索創新型產業用地政策,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指標,確定建設用地的投資與開發強度,規劃尺度適宜的街區,提高單位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利用土地:
(一)建立基準地價體系,圍繞基準地價實施差別化的地價管理;
(二)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用地;
(三)建立產業用地評估制度,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產業生命周期、投入產出效益等,依據評估結果對不同的產業確定相應的土地使用期限;
(四)依法採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與進駐新區的項目單位合作;
(五)提出對重大產學研項目協定出讓管理辦法,推行土地租讓結合、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新模式。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區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解決新區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問題,增減掛鈎周轉指標優先向新區傾斜,並在全省範圍內對新區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實行易地占補平衡。
新區的土地收益,從2020年開始至2030年,全額留存新區。
第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新區發展實際需要制定新區土地整備的具體辦法,在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先行先試。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新區發展的定位要求和總體規劃,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產業發展重點,編制產業發展目錄和惠企政策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統籌規劃和管控產業布局,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產業集聚效應,發展壯大產業集群,提高新區產業綜合競爭力和企業經濟效益
以2017年為基年,從2018年開始至2025年,新區上繳省級和市級的稅收和收費分成收入新增部分,全額返還新區。
第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特色國際文化旅遊聚集區建設。制定哈爾濱新區旅遊發展專項規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企業打造冰雪旅遊、商貿旅遊、生態旅遊、工業旅遊、民俗文化旅遊等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旅遊產品。
第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創新驅動發展:
(一)建設重大科學研究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
(二)設立產學研專項資金,推進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三)採取資助、獎勵等多種措施,支持企業擁有和運用自主智慧財產權;
(四)通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創新型企業設立;
(五)匯聚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等各類投資機構,建設託管型孵化器、策劃型孵化器等各類孵化平台,培育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
(六)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的措施。
第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改革完善保護工作體系,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機制,為企業防範智慧財產權糾紛和智慧財產權風險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建設金融商務區。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相關措施,鼓勵國內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在金融商務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本在金融商務區發起設立金融機構,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金融商務區設立子公司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區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吸引投資機構和掛牌企業入駐金融商務區。
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和融資擔保,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支持金融機構與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平台,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跨境貿易的人民幣結算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業務,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二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推動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機制,為其在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其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企業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保險信託計畫等多種融資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二十二條 新區應當發揮地緣優勢,創新開放模式,拓寬開放合作領域,搭建開放合作平台,加強與俄羅斯、東北亞等國家和地區的全方位合作,提升對外開放合作水平。
第二十三條 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與綜合保稅區、臨空經濟區、內陸港和鐵路貨櫃中心站協同發展,推動新區與滿洲里、黑河、綏芬河等重要口岸城市建立協作機制,加快航空、鐵路和公路等交通運輸樞紐功能性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快建設科技、金融、貿易、國際人才交流等綜合服務平台,提升對外綜合服務能力。
第二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快發展能源產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產品等對俄大宗商品和資源的國際貿易。
鼓勵企業在新區設立對俄事務工作機構,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支持企業採取多種方式,參與對俄港口等物流平台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招商引資合作及利益分享機制,在對外開放合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色國際文化旅遊發展等方面加強協同協作,發揮新區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對引進的重大項目可以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級財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自主確定項目支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錄入黑龍江省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庫,推動納入國家“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和保障等方式,與深圳等地區、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開展合作,建設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可以自主規劃、招商、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吸引國內外企業總部、區域總部、採購中心、研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和結算中心等總部經濟項目入駐新區。
第三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從事服務外包業務,推進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將可外包業務委託給專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評價考核體系。
新區管委會應當實施環境功能分區管控,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執行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建設生態宜居新城區。
第三十二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綠色廊道和公共綠地。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8.9%以上,人均綠地面積達到15.7平方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嚴格保護濱水岸線風貌,實施岸線永久性保護,加強岸線整理修復,推進生態岸線建設,打造旅遊觀光黃金岸線和生態親水休閒空間。
第三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通過省、市、區共建的方式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污水固廢處理、垃圾分類、水電氣熱供應、通訊等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構建功能完備、安全可靠的市政設施體系。
第三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建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教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適當提高建設標準,強化公共服務和民生保障。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向新區傾斜,逐步疏解江南老城區功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新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三十六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交通體系建設,構建綜合立體的航空、鐵路、公路交通體系,建設捷運、越江隧道、快速公交系統等,統籌從高速公路到城市主次幹道、公車道、軌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統的相互銜接和換乘,保障居民便利出行。
第三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開發建設具備綠地景觀、體育健身、休閒娛樂等配套設施的高品質、智慧型化住宅,引進優質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吸引老城區和其他區域人口入住新區。
新區內集中供熱的居民住宅執行室溫不低於20℃供暖標準。未實行集中供熱的,應當列入改造計畫進行供熱設施、節能保溫牆體改造,達到不低於20℃供暖標準。
新區應當探索推進智慧供熱工作,促進供熱提質增效、節能環保、安全供熱,提升居民冬季居住舒適度。
第六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管理方式,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將有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劃轉至政務服務機構,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政務服務機構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加蓋政務服務機構印章後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門不得重複審批。
新區管委會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證照分離、多證合一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
第四十條 新區範圍內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下放或者委託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行使有關縣級政務服務管理許可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示辦理事項目錄、流程、指南,為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對企業投資的重要建設項目指定有關負責人和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提供全程代辦、無償幫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除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先行開工。在項目完工前,辦結相關許可;未辦結相關許可的項目完工後,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
新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實行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制,建設單位在辦理消防、人防、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手續時,提交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書》,不再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第四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行政管理、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服務性、技術性事項,依法委託給相關社會組織和企業承辦。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大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力度,以項目資助為主,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資助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多元化社會服務。
第四十四條 新區應當全面放開落戶條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限制公民在新區落戶。
第七章 人才服務
第四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以及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到新區創業就業。
第四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鼓勵和支持高層次人才在新區組建新型研發機構、主持科研項目,並給予物質幫助或者資金資助;對新區產業發展產生重要推動作用的科研項目,可以給予相關研發機構或者人員獎勵。
第四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新區設立教育培訓機構,培養各類人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類人才培訓機構為新區內企業培訓、輸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新區內企業通過給在校學生提供科研、實習、見習條件等方式為新區培養人才。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新區緊缺人才清單制度,定期發布緊缺人才需求信息,拓寬國際人才招攬渠道。
第四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和創新人才服務機制和保障措施,為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到新區工作提供創業就業、社會保險、就醫保障等幫助和便利,給予安家補助,解決配偶就業、子女入托入學問題。
第四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設人才公寓,面向各類型人才出租。
新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申請建設為本單位人才提供的住房。
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人才政策性住房銷售價格不得高於本開發項目商品房銷售平均價格的百分之八十。對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本條規定的具體辦法由新區管委會制定。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恪盡職守、嚴格依法行政,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法治人才培養,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依法防範處置風險、化解矛盾、維護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建設法治新區。
第五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益的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徵求、合理採納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新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集中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為人民民眾和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新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新區管委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五十五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平台建設,可以在新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整合律師、公證、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鑑定、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建設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路,提供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新區建立國際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鼓勵仲裁機構、爭議解決機構和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入駐新區。
新區管委會應當組建專業律師服務團隊,為企業設立、融資、規範內部管理結構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處置機制。
第五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項目投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全面履行、兌現依法簽訂的有效契約和以會議紀要、檔案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
第五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公示機制,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監管信息、信用狀況及時歸集、共享和公示,為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對失信市場主體進行懲戒約束。
第五十八條 因新區改革發展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部分規定的,新區管委會可以建議制定機關作出相關決定;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答覆或者作出相關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國家級新區建設發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關於《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9年12月1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作修改情況的匯報。
12月17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在省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李顯剛同志參加和指導下,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與《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內容重複,建議刪除。據此,刪除了該條規定。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關於新區管委會聘用人員退休後社保待遇的規定應當以不違背國家有關規定為原則。經與省社保局溝通,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三款,在第二款中增加了“退休後社保待遇不低於同職級公務員標準”的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為新區創新發展提供法律支撐,建議就提升對外綜合服務能力和招商引資作原則規定。據此,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除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先行開工。在項目完工前,辦結相關許可;未辦結相關許可的項目完工後,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申請建設為本單位人才提供的住房。”(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九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因新區改革發展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部分規定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答覆。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八條增加了“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答覆或者作出相關決定”的規定。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四條,表述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新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新區管委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八、建議條例施行日期為2020年2月1日。
還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哈爾濱新區是國家級新區,條例名稱不應冠以“黑龍江省”。國家級新區共有19個,有5個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其中省級立法有3個,都在國家級新區前冠以省、直轄市名稱,分別為《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條例》《陝西省西鹹新區條例》和《天津濱海新區條例》。《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都是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立法。據此,未修改條例名稱。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

關於《哈爾濱新區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9年12月16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就《哈爾濱新區條例(草案)》作審議結果的報告。
10月17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哈爾濱新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中,組成人員共提出修改意見67條。會後,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司法廳和哈爾濱新區管委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
制定《哈爾濱新區條例》是省委2019年的重點工作,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對此高度重視。黨組書記胡亞楓同志、黨組成員宋希斌同志、李顯剛同志親自組織調研,聽取新區及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起草進行指導,提出要求。常委會黨組兩次向省委專題報告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為確保該條例成為一部充分體現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精神且管用好用的高質量地方性法規,在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主管副主任李顯剛同志帶領法制委和法工委圍繞條例草案的修改完善開展了大量相關工作。一是主持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哈爾濱市政府和新區管委會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二是率調研組開展省內外考察學習。赴黑河、綏芬河了解我省自貿區片區的有關情況;赴深圳、廣州、上海、湖南和浙江學習新區、自貿區地方立法和實踐探索方面的經驗和做法;三是主持在北京舉行的專家論證會。邀請全國人大、商務部、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管理局以及北京大學、復旦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同濟大學等相關領域的全國知名專家學者,為新區條例論證把脈;四是召開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機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研討會,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聽取意見。此外,法工委先後在黑龍江日報、東北網、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和今日頭條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書面形式向十三個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聯繫點和省政府有關廳局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結合座談會、研討會、專家論證會、調研考察學習成果及意見反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同時,及時吸納了哈爾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修改意見。12月6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總計9章60條。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專家提出,為更加突顯哈爾濱新區的地位,提升條例實施效果,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經認真研究,將條例名稱作了上述修改。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與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新區決定不應重複。據此,刪除了與新區決定重複的內容,增加一條指引性條款。具體表述為:新區管委會的“具體職責和平房片區的管理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執行。”(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四款)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充分發揮新區“多區疊加”聚集的政策優勢,特別是應當補充自貿區的相關內容。據此,借鑑深圳前海自貿區片區經驗,增加一條,就哈爾濱自貿區片區作出相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新區重在“新”,條例應當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尤其是在用人機制、容錯機制和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方面應當明確新區特殊政策。據此,借鑑深圳前海、廣州南沙和青島西海岸新區等地經驗,作出以下規定:一是為吸引省內外優秀人才到新區創業就業,在條例草案第七條增加兩款,就工資待遇和社保待遇作出規定。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機構應當科學設定、精簡高效,其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不受身份限制,實行全員聘任,工作崗位、工資待遇按職責、績效核定,可高於同職級公務員工資待遇的1.5倍以上。具體辦法由新區管委會制定。”“新區管委會聘任人員按照公務員標準繳納社會保險,退休後享受公務員社保待遇”(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二是為鼓勵新區創新,將容錯機制條款進行了完善,由第七章調整至總則,表述為:“新區管委會和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和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其工作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謀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三是為最佳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加快項目開工進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規定為:“除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先行開工,再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未辦結相關審批的項目完工後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新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實行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制,建設單位在辦理消防、人防、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手續時,提交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書》,不再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五、為支持新區建設,加快新區發展,借鑑廣州南沙新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經驗,省和哈爾濱市政府在稅費留存、土地收益、建設用地方面應當給予新區更多傾斜。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增加一款,表述為:“以2017年為基數,從2018年開始至2025年,新區上繳省級和市級的稅收和收費分成收入新增部分,全額返還新區”(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增加一款,表述為:“新區的土地收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至2030年,全額留存新區。”同時,在該條第一款增加“省政府應當將新區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中有關人才方面的規定單設一章,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章,並增加了有關規定。一是增加了吸引、留住人才的兩條規定。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新區緊缺人才清單制度,定期發布緊缺人才需求,拓寬國際人才招攬渠道”(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新區管委會應當建設人才公寓,面向各類型人才出租。”“新區企業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申請建設為企業人才提供的住房。”“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人才政策性住房銷售價格不得高於本開發項目商品房銷售平均價格的百分之八十。對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具體辦法由新區管委會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二是為快速聚集新區人口,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支持新區放寬落戶條件”的表述修改為:“新區應當全面放開落戶條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五章關於生態新城、海綿城市、綠色空間、綠色發展、環境保護、垃圾分類、智慧城市等工作層面內容,在省政府批准的新區總體規劃中已有詳細規定,可在條例中原則表述。據此,對這些條款作了簡化合併。同時,增加一款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應當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評價考核體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增加一條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海綿型城市和相關基礎設施,按照規劃建設綠色廊道和公共綠地,依法設立濕地保護區。”(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八、有的專家提出,為打造新區良好營商環境,建議對有關誠信、信用制度作出規定。據此,增加兩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六條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項目投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全面履行、兌現依法簽訂的有效契約和以會議紀要、檔案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第五十七條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公示機制,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監管信息、信用狀況及時歸集、共享和公示,為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對失信市場主體進行懲戒約束。”
九、為了保障本條例實施,在條例草案第五十七條增加一款,表述為:“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專家建議和外省先進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共刪除6條,增加8條,修改45條,所有改動之處均用下劃線及陰影做了標註。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制定《哈爾濱新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列入今年省委常委會工作要點的我省重點立法項目。常委會黨組對此高度重視,及時研究部署,切實加強領導,保證了立法工作順利開展。1月25日,宋希斌同志主持召開由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和省政府辦公廳、司法廳、發改委及哈爾濱新區負責同志參加的協調會,對新區決定和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作出了統籌安排部署。2月下旬到7月下旬,胡亞楓同志多次到新區對新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幾家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了調研,了解研究了新區立法需要規範的重點問題。6月上旬至7月下旬,李顯剛同志又專門就新區立法中的用人機制、行政審批及行政複議等有關問題進行了調研。常委會黨組領導的高度關注、親自參與和及時指導,保證了該項立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按照常委會黨組要求,依照立法工作程式,財政經濟委員會全程參與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協調、調研、論證、修改等工作,提出的許多意見已經融入了條例(草案)之中。9月29日,財政經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哈爾濱新區條例(草案)》的議案進行了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妥善處理條例與《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關係。條例與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決定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的事項,如新區管委會定位、職責以及新區管委會與松北區政府的關係等,如果條例沒有作新的補充和細化,不宜再重複規定。為此,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五條和第六條。
二、對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區劃調整提出明確要求。由省政府根據行政區劃調整許可權,將已經納入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的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由呼蘭區劃歸松北區管轄,有利於理順該區域管理體制,有利於新區健康發展,有利於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於建立哈爾濱新區決策的貫徹落實,也直接關係到該區域廣大人民民眾民主權利的保障和行使,關係到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是大勢所趨,早調比晚調好。如果該區域不進行區劃調整,這一區域中區級人大代表的產生及履職方式等,均存在無法克服的法律障礙。特別是全省市縣區人大換屆選舉將在2021年全面展開,這一問題的解決尤為迫切。為此,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兩處修改:一是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區的規劃範圍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包括哈爾濱市松北區、平房區的部分區域和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的七街區域,規劃面積493平方公里。”二是將第九條修改為“省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劃調整許可權及新區發展的實際需要,於2020年年末前將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的七街區域由呼蘭區劃歸松北區管轄。”
三、按照國務院印發的《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明確的哈爾濱片區主要功能、戰略定位、發展目標以及進行制度創新探索的要求,對條例(草案)作全面審視、補充完善。力求使條例在新區功能定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投資領域改革、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培育振興發展新動能、建設以對俄及東北亞為重點的開放合作高地、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等方面,承接國家政策紅利,充分體現和落實國務院方案對哈爾濱片區的定位、任務和要求。
四、為使一些規定的表述更為全面準確,建議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必要的充實和修改。
(一)為使文字表述更為簡潔明確,建議將第十條第一款“未經批准”後面的“擅自”刪除;將第二款“‘混合用地’理念”修改為“鼓勵土地節約集約混合利用,探索創新型產業用地政策”。
(二)為增強土地利用規劃的指導和約束功能,加強對土地利用的管控,建議在第十一條增加兩項內容:一是 “新區管委會應當科學劃分重點開發、優先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區域”;二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建立退出機制,當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成就時,新區管委會應當依法提前收回土地”。
(三)為推動高端產業聚集新區,建議第十六條增加一項“授予新區管委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權,新區管委會按照統一標準,對區內企業進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認定,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
(四)為表述更完整,建議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國內銀行”修改為“國內的金融、保險、證券機構”。
(五)為促進哈爾濱自貿片區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建議在下步修改增加自貿片區內容時,進一步完善綜合金融服務內容。
(六)為促進新區職業教育發展,為新區建設提供高技能、高素質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建議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支持新區構建高水平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支持新區內高校開展高水平套用型高校建設,促進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創新發展,建立健全適應雙元育人職業教育的體制機制,形成區域性優勢明顯的人力資源集聚高地;支持新區內企業通過為在校學生提供科研、實習、見習條件等方式為新區培養人才”。並在該條增加一款“建立新區緊缺人才清單制度,定期發布緊缺人才需求,拓寬國際人才招攬渠道”。
(七)為表述更準確,建議刪除第二十四條“中外金融聯盟總部基地”中的“總部基地”一詞。
(八)由於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內容,在該條第一款中已經作了明確表述,建議將其刪除。
(九)為強化新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建議在第三十一條“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後面增加“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評價考核體系”。
(十)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關於“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4.6平方米以上”的規定,與新區總體規劃規定的12.92平方米不一致,在下步修改中需作必要處理。
(十一)為推動建立符合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具有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特徵的生態化工業體系,借鑑省外先進地區做法,建議在第三十四條補充四項內容:一是“制定和實施嚴格的環保準入制度。新區內建設項目的工藝、技術、裝備、管理水平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是“利用政策引導區內企業採用有效的污染物減控措施及清潔生產技術,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三是“引導選用綠色建材,開發選用本地特色的自然建材、清潔生產和更高環保認證水準的建材、舊物利用和廢棄物再生的建材”;四是“規劃建設再生建材場設施項目,將新區建設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製備再生建材”; 並建議將原第四項修改為“推廣超低能耗建築、裝配式建築和可循環利用的建築”。
(十二)為解決到新區就業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的住房問題,借鑑上海臨港新片區做法,建議在第五章增加一條“給予新區規劃土地政策支持,對新區新建青年公寓、人才公寓、租賃住房在供地方式、供地價格上予以規劃土地政策支持。支持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土地用於建設租賃住房。探索開展租賃住房用地出讓價款分期收取試點”。
(十三)為建立與新區地位和作用相適應的社會組織創新體系,建議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新區加快社會組織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式,將登記審批時限縮短為10個工作日。支持新區發展以解決社會問題為導向的社會創業創新模式,改善社會治理,創造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創新生態”。
(十四)由於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作了相應規定,建議刪除第五十條。
(十五)由於只是對已經正常開展工作的強調,而無實質性新的規定,建議刪除第五十二條。
(十六)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的適用原則,本條例規定應當優於之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建議將第五十七條中的“法規”修改為“行政法規”。
此外,財政經濟委員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一些修改建議,我們將一併轉交法制工作委員會,供下一步修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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