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6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 長 姚奕生

2020年11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三條 珠海市實行土地儲備制度。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統一將尚未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以及通過依法收回、購買、交還、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備,並按照土地供應年度計畫依法供應土地。
  第四條 土地儲備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土地儲備工作的管理部門,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是市政府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的機構,隸屬於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儲備中心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合理編制土地儲備中長期計畫,並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我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八條 土地儲備範圍包括:
  (一)未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新增建設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收購的土地;
  (五)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權人協定交還或依法置換的土地;
  (七)國家及省規定可以儲備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九條 儲備土地應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存在污染(包括疑似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責任人)完成調查核查、評估和治理目標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第十條 土地儲備的具體操作程式,按照現有具體規定執行或者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儲備中心另行制定實施。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我市有關政策協商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簽訂收地補償契約。
  儲備土地入庫前,儲備中心應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
  第十一條 儲備土地出讓前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儲備土地滿足必要的動工開發要求,以保障儲備土地的供應。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儲備土地的整理、土地的拆遷清場和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的具體工作可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屬地政府或具備相關職能的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儲備土地進行管護,儲備土地的管護措施需兼顧揚塵治理有關工作。建立儲備土地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儲備中心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儲備土地未供應前,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批准後可將儲備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加以臨時利用。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時,不得在儲備土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需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應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進行報批。
  臨時使用期滿後,所搭建的臨時建(構)築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負責清拆清理,將儲備土地恢復原狀,恢復原狀過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項均不作補償。
  第十四條 儲備土地具備供應條件後應優先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經具備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儲備土地按照土地供應年度計畫依法供應。
  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依法辦理有關不動產權登記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
  (三)按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來源。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成本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取得儲備土地的全部費用,包括以收回、購買、交還、置換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時發生的征地、拆遷和收地補償、購買資金、依法繳納的稅費等費用;
  (二)儲備土地整理、開發、管護的全部費用;
  (三)儲備土地出讓中的策劃、推廣、交易等費用;
  (四)土地儲備運作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供應總收入按財政資金管理方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儲備土地供應總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土地儲備成本、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利息和本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八條 儲備中心應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降低土地儲備成本,控制財務風險。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用於土地儲備成本,管理及使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儲備中心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7日公布的《珠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2003年我市出台《珠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40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促進我市土地儲備工作的有序開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對土地儲備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18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廢止並出台新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調整和完善土地儲備相關制度,我市原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的土地儲備工作需要。因此,為與國家新政策保持一致,同時結合我市機構改革情況,需重新制定出台新的管理辦法。
  二、關於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調整標題、部門名稱和職能。與國家政策檔案保持一致,將標題“珠海市土地儲備辦法”調整為“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依據《珠海市機構改革方案》,調整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的名稱,確定市自然資源局為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刪除市土地儲備中心的職責條款,其具體職責按市自然資源局三定方案執行。
  (二)增加土地儲備計畫制度。增加了土地儲備計畫制度,規定市自然資源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發展實際等編制土地儲備中長期計畫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年度計畫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一次。
  (三)健全土地儲備範圍和管護制度。在原辦法規定的未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等七類儲備土地的基礎上,將“收購的土地”也納入土地儲備範圍。強調儲備土地應當產權清晰,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未按規定完成調查、評估和治理目標前,不得入庫儲備。儲備土地入庫前,儲備中心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市自然資源局應建立儲備土地巡查制度,實施兼顧揚塵治理的儲備土地管護措施,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四)確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和利用要求。健全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制度,確定了拆遷清場、建設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平整土地等前期開發標準,以保障儲備土地的供應。明確儲備土地經市自然資源局批准後可臨時利用,但臨時利用不超過兩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期滿後,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清拆清理,恢復儲備土地原狀,恢復原狀過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項均不作補償。
  (五)完善土地儲備資金制度。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資金制度,明確財政撥款、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按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作為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督,儲備中心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同時,還調整了土地儲備成本構成,將儲備土地整理、開發、管護的全部費用以及儲備土地出讓中的策劃、推廣、交易等費用納入成本範圍。
  另外,考慮到土地補償契約內容可能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刪除了可由協定約定的相關條款,實行靈活的契約管理方式。
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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