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自2022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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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保障工業發展空間,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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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的劃定、調整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控制線是指為保障本市工業用地總規模,支撐工業發展、產業集聚,需要特殊保護、嚴格管理的區域範圍界線。
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不含村集體留用地中的上述用地。
第四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是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全市工業用地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嚴守底線、分類定策、提質增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和規劃管理等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招商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產業準入、產業退出及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監管和服務工作。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工業用地控制線的日常維護管理、項目引進和產業監管等相關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相應的職責。
第七條 本市工業用地控制線分為一級控制線和二級控制線。
一級控制線是符合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工業用地範圍線,包括已供應工業用地以及規劃新增工業用地中用於工業用途的土地。
二級控制線是以工業為主導功能的區域範圍線,包括全市所有已供應工業用地,符合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未供應的新增工業用地,為工業園區配套的公共服務、市政公用、環保、道路交通設施、綠地與廣場用地等。
二級控制線包含一級控制線。
第八條 工業用地總量應當確保工業發展規劃的需要。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範圍內的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全市規劃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0%,其中工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工業用地控制線範圍內的總用地面積的75%。
第九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組織劃定,具體工作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並遵循下列程式:
(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商務主管部門、市招商主管部門根據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和全市工業經濟發展規劃計畫,提出劃定建議並徵求各區政府的意見;
(二)組織編制劃定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方案;
(三)組織專家對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方案進行科學論證,形成工業用地控制線劃定草案;
(四)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並及時予以反饋。
工業用地控制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全市工業發展實際,市政府原則上每五年對工業用地控制線進行整體評估,確有必要並經嚴格審批方可對工業用地控制線劃定進行修編。
第十條 一級控制線內的工業用地應當特殊保護、嚴格管理,除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調出一級控制線區域範圍。
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外,工業用地控制線內已供應工業用地的用地單位不得申請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調出控制線區域範圍。
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的城市更新項目,禁止將工業用地改為商業用地或者居住用地。
第十一條 支持在二級控制線內、一級控制線外集中配套建設各類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優先保障工業園區配套的公共服務、市政公用、環保、道路交通設施、綠地與廣場。
第十二條 工業用地應當科學布局,集中納入大型產業園區、小型產業集聚區等多樣化的產業空間載體,促進多層級的產城融合。
第十三條 除以下情形外,一級控制線不得調整:
(一)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市級及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依法納入政府儲備用地的。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做到規模總量占補平衡、用地質量提升。
第十四條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依法調整二級控制線:
(一)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市級及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依法納入政府儲備用地的;
(四)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民生保障相關政策規定,用於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經依法批准辦理改建手續的。
第十五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調整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資料庫,與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區政府實現信息共享。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籌建立工業項目信息化監管平台,將產業監管協定、土地出讓契約等相關信息納入平台進行動態監管。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區政府應當對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用地的建設使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招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對工業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每年對各區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八條 對工業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盡、舊廠房用地低效、開發利用低效、經濟產出低效等低效工業用地,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
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低效用地處置工作。市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處置計畫及考核方案,指導各區開展工作。
低效工業用地的認定標準和處置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在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用地管理、規劃建設、產業監管中發生的違法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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