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地價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明確不同使用類型的新型產業用地地價計算規則,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 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珠府〔2020〕3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地價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自然資源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用地面積大於等於50000平方米且計容積率建築面積大於等於200000平方米的,需配置一定比例商務用地(B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則上應依據城鄉規劃用途劃分為不同宗地,單獨出具宗地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且單獨供地。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及商務用地存在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或分割宗地後不利於節約集約用地情況的,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出具單宗封閉紅線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前提下,可實行新型產業用地及商務用地(M0+B2)按一宗地進行市場評估和整體供地。確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獨立出具配套型住宅用地(R0)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單獨進行市場評估和單獨供地。
  第三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可以參照我市有關工業用地供應制度規定,實行彈性年期出讓,也可以選擇出讓、租賃、先租後讓或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過 40 年;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B2)按一宗地整體供地的,土地出讓年限為 40 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讓年限為 70 年。
  企業申請利用存量工業、倉儲、物流用房改建、擴建、拆建改變用途用於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非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建設的),按照原建設用地剩餘土地使用年限(若原建設用地為劃撥用地,則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可按(1)原建設用地用途最高年限-原建設用地已使用年限,或(2)原建設用地用途最高年限計算)確定。
  第四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土地出讓單價*用地面積,土地出讓單價按如下公式計算:
  其中,M1 為普通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地面地價;B2 為商務用地市場評估價的樓面地價;X 為分割轉讓比例;R 為容積率;N 為實際出讓年限。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出讓底價按上述公式計算。
  第五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B2)按一宗地整體供地的,土地出讓底價應當分別評估新型產業用地(M0)、商務用地(B2)的市場價後合併計算,集體決策確定。其中,M0 部分按第四條規定評估確定市場價;商務用地(B2)部分按新增商務用地(B2)評估確定市場價。
  第六條 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土地出讓方式、地價評估、供地流程、批後監管和開發建設等參照二類居住用地(R2)執行,土地出讓底價嚴格落實地價市場評估規定,集體決策確定。
  第七條 企業申請利用存量工業、倉儲、物流用房改建、擴建、拆建改變用途用於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非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建設的),按用地剩餘年限新型產業用途的市場評估價扣減用地原用途剩餘年限的市場評估價的差額計收土地價款(差額為負數時,不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價款)。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容積率小於等於1時,按用地面積計收土地價款;容積率大於1時,按計容積率建築面積計收土地價款。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可根據項目實際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幼稚園、中國小、社區用房、文體場地、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設施建築面積不計入項目計容積率建築面積,不計收土地價款,用地獨宗評估時予以考慮建設成本,由企業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新型產業用地(M0)應合理利用地下空間、建築物架空層建設配套設施。
  第十條 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建設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按照我市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局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印發的通知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地價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9月25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為實現我市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打造一批“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綜合體的戰略目標,我局到佛山、東莞、惠州等地調研,學習參考先進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已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珠府〔2020〕30號)。
  為進一步規範新型產業用地地價管理,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 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珠府〔2020〕30號)等檔案精神,我局起草了《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地價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 號)
  (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珠府〔2020〕30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三章,分十二條。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共三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起草目的、用地出讓方式、用地使用年限。
  第二章為地價細則部分,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地價計算公式、不同類型如何確定地價、地價優惠政策等。
  第三章為附則部分,共兩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解釋部門、施行時間。
  四、需要注意的有關問題
  (一)本《實施細則》依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珠府〔2020〕30號)制訂。
  (二)按《實施細則》第四條公式確定新型產業用地M0的土地出讓底價的時候,應結合產許可權制情況,採用普通工業地價(M1)和商務用地(B2)的價格確定出讓底價。M1普通工業用地及B2商務用地市場評估價應嚴格遵循評估規則,採用法定的評估方法依法進行評估。
  (三)《實施細則》第七條,適用於原用地為劃撥或出讓性質情形。其中《實施細則》第三條,已明確原建設用地為劃撥或出讓性質用地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計算方式。
  (四)鑒於集體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且我們一直以無償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涉及地價事宜。本《實施細則》不涉及集體用地地價條款。
  (五)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建設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按照我市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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