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土地收儲實施辦法

仁壽縣土地收儲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縣政府是土地收儲的主體,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土地收儲工作的具體實施。縣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畫,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壽縣土地收儲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12年
  • 發布單位:仁壽縣政府
  • 發文字號:仁府發〔2012〕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土地儲備制度,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切實加大土地收儲力度,充分發揮土地收儲效益,改善城區居民生活環境,打造宜居仁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是土地收儲的主體,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土地收儲工作的具體實施。縣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畫,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二章 收儲範圍
第三條 縣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建設、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和其他公益性建設等需要,對收儲範圍內國有土地進行收回、收購,其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工業用地變更用途必須是因為城市規劃調整,由縣政府收回後變更用途並按新的規劃條件進行公開出讓,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變更用途。
全縣範圍內的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三章 收儲程式
第四條 土地收儲的程式
(一)啟動收儲程式。
縣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需要確定收儲對象。
收儲對象需提供書面申請和相關土地、房屋權屬(含圖件)等資料。若收儲範圍內有債務糾紛、權屬糾紛、資產抵押租賃等行為的,收儲對象需徹底處理完結上述行為,且無任何遺留問題後,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縣政府的批示啟動收儲程式。
(二)調查審核。
縣土地儲備中心會同縣財政局、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管局根據被收儲人提供的土地權屬、土地面積、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勘測,並向房屋等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明確土地權屬和構築物、建築物類別以及建築面積。
(三)價格評估及擬定方案。
根據調查核實結果,由縣土地儲備中心與被收儲對象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土地、地上建築物及附屬物進行評估後,連同搬遷損失補償費、獎勵費等形成收儲實施方案,經相關部門會審後,報縣政府審定。
(四)政府審批和組織實施。
收儲實施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縣土地儲備中心與被收儲對象簽訂收儲補償協定。被收儲對象按照收儲補償協定約定的期限交付房產及土地,縣土地儲備中心按協定支付補償費。
第四章 收儲費用
第五條 收儲總費用的構成:土地補償費、建築物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損失費以及搬遷獎勵等費用。
(一)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收儲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的性質、用途等,採用至少兩種評估方式予以評估,取平均值確定評估價值。
(二)收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金額採用至少兩種評估方式予以評估,取平均值確定評估價值。
(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征地拆遷補償的標準執行。
(四)為彌補被收儲對象搬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損失,根據該被收儲對象的土地用途:工業用地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三項補償總價的15%—20%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按5%給予搬遷損失補償;其他用途的土地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三項補償總價的8%—10%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按5%給予搬遷損失補償。對未生產、未經營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五)搬遷獎勵政策。因縣政府規劃需要,被收儲對象在縣政府規定時間範圍內搬遷完畢的:1.工業、倉儲等搬遷量較大的,縣城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可享受20萬元/畝的搬遷獎勵,視高(興盛)、汪洋、文林B區等工業園區內可享受15萬元/畝的搬遷獎勵,鄉鎮的可享受10萬元/畝的搬遷獎勵。2.商業、科教、醫療衛生、住宅等搬遷量較小的,縣城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可享受10萬元/畝的搬遷獎勵,鄉鎮的可享受5萬元/畝的搬遷獎勵。其他用途搬遷量極少或沒有搬遷的不享受搬遷獎勵。
第六條 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後暫未利用的土地,置換後暫未利用的土地等,由縣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縣國土資源局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縣土地儲備中心報縣政府批准後直接納入土地儲備。
第七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提供批文,縣土地儲備中心報縣政府批准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按《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收益全額進入縣財政。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條 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以縣政府縣長為組長,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為常務副組長,縣土地儲備中心、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經信局、縣審計局、縣房管局、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被收儲土地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收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收儲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安排部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土地儲備中心,由縣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一條 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牽頭,負責收儲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協調;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被收儲人的土地權屬調查、面積核准、權屬變更登記並協助、監督評估機構做好土地評估工作;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被收儲人房產權屬調查;縣房管局負責房產面積核准、權屬交易手續辦理,監督評估機構做好房產評估工作;縣監察局負責收儲工作監督,嚴肅工作紀律;縣審計局負責收儲資金審計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收儲資金的審核及資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嚴格工作紀律。
收儲補償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補償要遵循市場價值原則,依法對被收儲人的資產進行評估。要堅持陽光操作,加強收儲與補償政策宣傳,嚴格執行收儲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補償標準,不得隨意增設補償項目。執行政策要一視同仁,堅決防止暗箱操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依法收回的土地(違法占地、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閒置土地等),不在本實施意見範圍內,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由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仁壽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老城區工業用地收儲的實施意見》(仁府發〔2012〕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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