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 外文名:Land purchase reserve system
  • 組織體制:兩極管理模式
  • 供應方式:招標拍賣和協定出讓兩種類型
組織體制,運作程式,土地收購,土地儲備,土地供應,

組織體制

一般來說,土地儲備制度的組織體制實行分層次的兩極管理模式:
第一層次是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
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審查批准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計畫和重要的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項目;協調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對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層次是土地儲備中心
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執行機構,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以及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運作程式

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畫,有計畫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定出讓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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