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 促進城鄉建設用地最佳化布局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新型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步伐,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自貢市人民政府申報低丘緩坡開發利用試點和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意見的函》(國土資廳函〔2013〕286號)、國土資源廳《關於同意〈自貢市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方案〉的回覆》(川國土資函〔2013〕1559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以下簡稱掛鈎試點)旨在項目區設定、項目編制與實施、掛鈎周轉指標管理等方面探索城鄉建設用地利用的有效途徑,將若干已拆舊復墾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已新建的農民集中居住區、擬使用的城鎮建新區共同組成掛鈎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三條 掛鈎試點工作按以下工作原則實施:
(一)規劃引領,統籌布局。科學編制掛鈎試點專項規劃,合理布局掛鈎試點項目,加強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村建設規劃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有機聯繫和協調統一,以規劃統攬掛鈎試點工作。
(二)政府主導,聯動推進。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強化產業支撐,整合部門資源,充分調動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參與的積極性,上下聯動,共同推進。
(三)封閉運行,風險可控。按照先易後難的順序,統籌考慮試點區域的用地需求,堅持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穩妥推進。
(四)農民自願,反哺三農。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的自主權、知情權和參與權,堅決防止農民"被上樓",優先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讓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共享改革成果。
第二章 掛鈎試點區與項目區設定
第四條 全市設中心城區(含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及高新區技術產業開發區託管區)、榮縣、富順縣三個掛鈎試點區。
第五條 根據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現狀圖、正射影像圖對應頒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定拆舊地塊。將已申請退出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作為拆舊區,將城鎮建新區和農民集中居住區作為建新區,在拆舊區完成復墾後統籌設定項目區,在區域範圍內實行項目區管理。中心城區範圍內可跨區統籌設定掛鈎項目的拆舊區和城鎮建新區;榮縣、富順縣可分別在本縣範圍內跨鄉(鎮)設定掛鈎項目區。農民集中居住區應在同一鄉鎮區域內設定,集中居住的農戶應為戶籍在本鄉鎮的農戶。
第三章 安置方式與建設要求
第六條 安置方式分為貨幣化安置和集中區安置。對自願退出並放棄宅基地的農戶採取貨幣化安置方式;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在集中區居住的農戶採取集中區安置方式。市政府是貨幣化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的責任主體,市土地儲備中心是貨幣化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的實施主體;各區政府是集中區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由各區政府自行確定。
第七條 貨幣化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的拆舊復墾指標收購價根據經驗收合格的拆舊復墾地塊面積和地面建構築物主體結構確定。具體標準為:主體結構為土木結構的,收購價(含地面建構築物及附著物補償費,下同)為16萬元/畝;主體結構為磚木結構的,收購價為18萬元/畝;主體結構為磚混結構的,收購價為20萬元/畝。
第八條 自願參與貨幣化安置的農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後,市土地儲備中心方可支付拆舊復墾指標收購價款:
(一)已有城鎮住房;
(二)與有城鎮住房的直系親屬共同居住;
(三)已購買城鎮住房或限價商品房。
榮縣、富順縣的農戶自願參與貨幣化安置進中心城區居住的,參照中心城區自願參與農戶相關標準及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貨幣化安置的農戶可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同時,若自願申請整戶登記為城鎮居民的,可享受與城鎮居民均等的相關配套政策,鼓勵以個體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拆舊復墾面積,以2萬元/戶·畝的標準給予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條 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各區政府依據自貢市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規劃,統一編制農民集中居住區規劃設計方案。
集中居住區可採取"統規自建"或"統規統建"的方式建設,申請入住的農戶原則上要達到30戶以上,人均綜合用地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並同步配套實施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建設費用納入掛鈎項目實施成本。
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的,可先行實施,不需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要依法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和建設用地供地手續。
第十一條 對農戶選擇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居住的,其補償、補助標準由各區政府自行確定。
第四章 宅基地復墾
第十二條 受理宅基地復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願申請,戶為單位;
(二)界址清楚,權屬無爭議;
(三)涉及多個農戶共同組成的院落,原則上應整個院落的農戶全部達成拆除復墾協定;
(四)涉及影響其他周邊相鄰農戶安全和通行的,須與周邊相鄰農戶達成一致協定。
第十三條 為確保納入掛鈎試點的宅基地及林盤地保質保量復墾到位,採取貨幣化安置方式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不高於1萬元/畝的標準,採取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實施復墾。採取集中區安置方式的復墾工作組織方式,由各區政府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由國土資源、農牧業、林業等部門組織專家對拆除復墾土地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
第五章 項目編制、立項與驗收
第十五條 在拆舊地塊拆除復墾到位、參與掛鈎項目的農戶入住集中居住區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區政府採取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的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立項和竣工驗收資料。
項目立項資料上報國土資源廳批准立項後,逐級開展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地籍調查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收回並註銷原宅基地使用權證並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具體用地範圍,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手續。
第十八條 貨幣化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相關經費按拆舊地塊面積1萬元/畝列入掛鈎項目成本,其中:項目勘測、編制、申報、驗收和管理費0.5萬元/畝,區級相關部門工作經費0.2萬元/畝,鄉鎮 、村、組工作經費0.3萬元/畝。
集中區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相關經費由各區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六章 項目資金與指標管理
第十九條 掛鈎試點項目可採取市或區分別作為投資主體的模式,也可採取市、區共同組成投資主體的模式運作。
第二十條 採取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掛鈎試點項目從以下渠道籌集資金:
(一)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中安排資金;
(二)整合涉農資金;
(三)節餘掛鈎周轉指標交易價款;
(四)土地競得者認購的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價款;
(五)存量地塊向銀行籌集貸款;
(六)將擬獲得的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向銀行籌集貸款。
採取集中區安置方式的掛鈎試點項目從以下渠道籌集資金:
(一)土地競得者認購的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價款;
(二)節餘掛鈎周轉指標交易價款;
(三)區級分成的土地出讓淨收益;
(四)區級實施掛鈎項目節餘掛鈎周轉指標用於商住用地出讓後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市級分成部分;
(五)整合區級涉農項目資金;
(六)區級自籌的掛鈎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將購買節餘掛鈎周轉指標作為取得競買商住用地(含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布局為商住用地的,棚戶區改造除外)資格的前置條件。
貨幣化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的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布局在《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以下簡稱《總規》)確定的中心城區開發邊界劃定範圍內,出售指標價款作為土地出讓收入統一上繳國庫,市財政局按規定以成本費用方式安排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專項用於項目建設。高新區託管範圍內出讓的土地,競買者購買的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價款上繳高新區財政,作為其購買節餘掛鈎周轉指標的儲備基金,在年度計畫指標不夠時,優先用於購買節餘掛鈎周轉指標,保障項目用地,並按市土地儲備中心付款進度要求支付指標價款。
集中區安置方式掛鈎項目的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原則上布局在《總規》確定的中心城區開發邊界劃定範圍外;掛鈎項目資金確實無法平衡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可布局在《總規》確定的中心城區開發邊界劃定範圍內用於商住用地,出售節餘掛鈎周轉指標的價款作為土地出讓收入統一上繳國庫,市財政局按規定以成本費用方式安排給涉及出讓地塊的區財政專項用於項目建設。
商住用地地塊出讓後的淨收益,市、區分成比例暫不變。
第二十二條 掛鈎試點項目資金償還應按照項目實施時序和契約約定在相關資金來源中安排。
第二十三條 貨幣化安置的項目由項目實施主體編制資金預算與籌措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四條 掛鈎試點項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滾動使用"的運行模式,專項用於拆舊復墾、拆舊地塊復墾後的指標收購、進城農民養老保險定額補助、項目管理、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產業發展扶持支出。市土地儲備中心開設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資金專戶,專門用於項目資金收支核算。
第二十五條 掛鈎周轉指標按照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下達的指標實行規模控制。
第二十六條 掛鈎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
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實行項目管理,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根據每年項目用地需求布局到對應地塊,並報國土資源廳備案。
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可統一在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按相關規定在市與區、區與區之間進行交易。區級投資實施的節餘掛鈎周轉指標由區統籌管理,指標出售後的價款由區級財政收取。
榮縣、富順縣的農戶自願進中心城區居住,其退出原有農村宅基地後節餘的指標歸所屬縣擁有,所屬縣須用規劃和年度計畫指標等量予以歸還。
第二十七條 採取市、區共同組成投資主體模式運作的掛鈎試點項目,節餘掛鈎周轉指標分成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章 職責分工與工作程式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履行好職責:
(一)市統籌辦負責做好掛鈎試點項目的牽頭組織工作,協調相關配套政策的出台。
(二)市政府農工辦負責統籌協調、指導項目區涉農資金的整合和農業產業化發展工作。
(三)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掛鈎試點項目工作相關政策,牽頭編制掛鈎試點專項規劃,制定年度計畫,分解下達掛鈎周轉指標任務;做好項目區檔案管理,加強信息化建設,及時將試點實施情況上圖入庫和線上報備;做好掛鈎試點工作指導、項目初驗、項目立項和驗收資料的審查審轉以及周轉指標的管理等工作。
(四)市財政局負責籌集貨幣化安置方式掛鈎試點項目資金,並做好籌資貸款審查、財務監管和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管工作。
(五)市農牧業局負責農房拆除復墾土地整理質量的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及流轉監管工作。
(六)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拆舊區範圍的確定、拆除復墾協定的簽訂、掛鈎試點項目的申請立項、資金的籌集撥付、配合開展項目的驗收工作。
(七)市林業局負責協調處理農戶林盤地涉及林權問題的工作。
(八)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直接受理自願參與貨幣化安置方式農戶退出宅基地的申請,開展節餘掛鈎周轉指標交易。
(九)項目所在區政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農牧林業等部門做好項目實施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宣傳動員、組織和指導農房拆除復墾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並協調界定好圖斑範圍內農戶的宅基地及周邊林盤地使用範圍。
(十)市發改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做好掛鈎試點項目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進城農戶社會保障、農民集中居住區選址和建設管理、項目審計、相關責任單位履職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貨幣化安置方式項目實施的工作程式為:宣傳動員,受理農戶申請,確定拆舊區範圍,選定項目編制中介機構,實地測繪,公示復墾面積,簽訂復墾協定,開展拆舊復墾,組織驗收,支付指標收購價款,編制資料申請驗收。
集中區安置方式項目實施的工作程式為:宣傳動員,摸底調查,制定補償標準,收集農戶意願,確定拆舊區範圍,選定項目編制中介機構,簽訂補償協定,實施集中區建設,組織拆舊復墾,組織驗收,編制資料申請驗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監察、財政、審計、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有效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條 實施項目涉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程、服務行為,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統規統建的集中區安置房建設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招投標、契約協定、公開公示、工程監理、審計監督和廉政建設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將項目推進納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加強督查督辦,定期通報推進情況,並將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新掛鈎試點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項目申報、實施和管理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榮縣、富順縣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