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

西寧市為了盤活土地資產,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
  • 政府: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 施行時間:2001年10月1日
  • 市  長:王小青
  • 類型: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土地的收購儲備,第三章 開發利用,第四章 資金運作與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45號
《西寧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已經市 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盤活土地資產,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進行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法定程式,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以下統稱收購)所取得的國有土地進行前期整理或開發,並依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配置土地資源。
第四條 土地儲備工作應堅持服務於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西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儲備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計畫、建設、規劃、政府、房產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鎮、辦事處應積極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本轄區內土地及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登記,並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及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狀況的實際,制定土地儲備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建設需要,可依法將規劃控制範圍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城市建設收購儲備用地。

第二章 土地的收購儲備

第八條 收購儲備土地的來源: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調整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連續2年未按出讓契約使用,應當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交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權不明的土地;
(六)依法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批准的土地;
(八)荒蕪、閒置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非法轉讓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十)因遷移、撤銷等原因停止使有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十一)無能力自行開發改造原劃撥的國有存量土地;
(十二)其他應當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項規定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直接儲備。
除前款規定外需要收購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
第十條 土地收購儲備的程式:
(一)對按本辦法規定需要收購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和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使用權人所提供土地及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權屬核查後,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經審核批准的權屬核查結果,依法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實行土地置換的,應當進行相應的土地置換差價的測算;
(四)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的土地收購儲備方案,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特殊用地的收購方案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購儲備方案經批准後,5日內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六)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的約定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共同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七)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的約定,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機構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
第十一條 土地進行收購儲備時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二)授權委託書;
(三)營業執照;
(四)土地使用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證;
(六)宗地圖;
(七)主管部門意見;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的訂立、撤銷、變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的補償原則、方式、標準:
(一)對規劃控制範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收購的城市存量劃撥土地作為政府儲備用地的,堅持平衡、協調、互動、客觀的原則。按先征(購)後補、批後實施的方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二)該宗地建設項目實施後,由建設項目單位出資予以土地補償;實行土地置的,按照土地置換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補償;
(三)土地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用補償標準按《西寧市集體土地徵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予以補償;
2、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外,其他劃撥土地按照評估地價的70%予以補償;
3、按照契約約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所得比例予以補償;
4、對收購儲備土地上建築物的補償,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申報土地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於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優先收購。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的建設項目所需用地,必須從政府儲備的土地中供應,儲備土地供應以出讓方式為主。房地產開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用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出讓。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的土地應組織整理或進行前期開發,實現土地價值最大化。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期間,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儲備的土地設定他項權利,避免土地資產閒置。

第四章 資金運作與管理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資金運作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實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項用於土地儲備。
第十九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一次性安排的儲備資金;
(二)劃入的國有土地資產;
(三)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資金;
(四)當年土地收益金的20%;
(五)用地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無償收回。
第二十二條 土地收購方案批准後,原土地使有權人拒不簽訂《國有土地使有權收購契約》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不簽訂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違反契約規定,不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或在交付土地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築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繼續履行契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改正也不履行契約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解除契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雙倍返還定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對擅自處理地上建築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土地出讓金按有關規定上繳本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市轄縣土地收購儲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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