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規範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司法鑑定政策諮詢、準入評審、質量管理、行業監管等方面作用,加強專家隊伍建設,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法務部辦公廳於2022年5月1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法務部辦公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法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司辦通〔202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規範管理司法鑑定專家庫,我們研究制定了《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法務部辦公廳
  2022年5月19日

辦法全文

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規範司法鑑定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司法鑑定政策諮詢、準入評審、質量管理、行業監管等方面作用,加強專家隊伍建設,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務部負責組建、管理全國司法鑑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國家庫)。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實際負責組建、管理省級司法鑑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地方庫)。必要時,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組建、管理專家庫。
  第三條 國家庫專家按照政治統領、擇優選聘、突出重點、兼顧平衡、滿足需要、動態最佳化的原則聘任與管理。
  第四條 國家庫下設技術諮詢類分庫和決策諮詢類分庫。
  技術諮詢類分庫下設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四個子庫;決策諮詢類分庫下設政策研究、準入評審、質量管理與行業監管三個子庫。技術諮詢類各子庫下設不同專業組。原則上一名專家只能被推薦參加一個分庫中的一個專業組;確有需要的,可同時被推薦技術諮詢類和決策諮詢類分庫。
  第五條 國家庫專家聘期為五年,可以連續聘任。聘期內,可以根據需要動態管理、調整最佳化專家庫。
  第六條 進入國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忠誠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熱愛司法鑑定事業;
  (二)熟悉司法鑑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良好的法治素養;
  (三)熟悉掌握司法鑑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評審規則,工作經驗豐富;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堅守執業底線;
  (五)司法鑑定人及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十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
  (六)法律專家應具有紮實的專業功底,理論研究成果豐碩,在相關專業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影響力;
  (七)身體健康,能夠履行工作職責,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國家庫專家應當在自願基礎上,通過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推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選聘方式入庫。
  已經建立地方庫的省份,應當優先從地方庫中推薦國家庫人選。
  根據工作需要,法務部可以根據入庫條件,依規定程式,邀請一定數量的知名專家入庫。
  第八條 入庫專家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九條 入庫專家在履行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委託事項相關信息;
  (二)對委託事項進行論證、評議、表決;
  (三)客觀公正地提出專家諮詢意見;
  (四)與委託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入庫專家在履行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司法鑑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司法鑑定標準和技術規範、評審規則;
  (三)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迴避的規定;
  (五)與委託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工作職責:
  (一)為司法鑑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訂提出意見建議;
  (二)參加司法鑑定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制定、修訂;
  (三)參加司法鑑定機構準入登記評審、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考核工作;
  (四)參加“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文書質量評查、能力驗證等司法鑑定專項評查核查工作;
  (五)參加涉及重大、疑難、複雜鑑定案件投訴舉報的專家論證工作;
  (六)通過適當途徑和方式對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鑑定事項向公眾進行說明解釋;
  (七)接受辦案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邀請參加專家論證工作;
  (八)參加與司法鑑定行業監管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依託國家庫成立全國司法鑑定準入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規定的程式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法務部組織開展全國性司法鑑定專項評查核查的,優先從國家庫中抽取專家參加。
  第十四條 地方庫專家可以接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邀請,參加涉及重大、疑難、複雜鑑定案件投訴舉報的技術爭議解決等專家論證工作,形成專家意見。難以形成明確一致意見的,國家庫專家可以接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邀請參加專家論證工作,形成專家最終意見,作為處理投訴舉報的參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庫專家將被調整出庫:
  (一)主動申請退出的;
  (二)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的;
  (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不履職盡責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責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專家庫成員的情形。
  因第(三)至(五)項情形被調整出庫的人員,不得再次入庫。
  第十六條 入庫專家在履行職責期間產生的勞務費、差旅費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法務部通過官方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入庫專家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入庫專家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參照本辦法,制定司法鑑定地方專家庫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