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重慶市司法鑑定諮詢規則的通知》是2008年10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重慶市司法鑑定諮詢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 印發: 2008年10月22日
渝辦發〔2008〕300號,鑑定諮詢規則的通知,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鑑定諮詢規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鑑定諮詢意見書,第五章 附 則,
渝辦發〔2008〕30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
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
鑑定諮詢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鑑定諮詢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專委會作用,保證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順利進行,根據《重慶市司法鑑定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委會為全市司法機關的鑑定技術顧問。主要任務是對初次鑑定有爭議的重大疑難鑑定事項,或者兩次鑑定後仍有爭議的鑑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條
專委會工作職責
(一)提出專委會建設總體規劃。
(二)總結、部署專委會工作。
(三)決定專委會各專家組的設定。
(四)其他應由專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條
專家由專委會聘任。
聘任的專家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比較豐富的司法鑑定工作經驗。
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第五條
根據鑑定諮詢活動的需要,專委會可臨時聘請專家,臨時聘請的專家與專委會其他專家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專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專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鑑定中心承擔。
第七條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專委會鑑定諮詢活動的組織實施。
(二)為專委會鑑定諮詢活動提供服務。
(三)提出專委會各專家組的設定、變更意見。
(四)提出聘任或解聘專委會專家的意見。
(五)提出市司法鑑定委臨時聘請專家的意見。
(六)提出專委會制度建設的意見。
(七)組織開展專委會學術研討和對外交流等活動。
(八)其他應由專委會辦公室承擔的工作。
第八條
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應遵守《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鑑定諮詢規則》及有關制度規範。
第九條
專委會開展鑑定諮詢活動必要的業務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
鑑定諮詢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保證鑑定諮詢質量,根據《重慶市司法鑑定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
第三條 專委會是全市司法機關的鑑定技術顧問,接受司法機關委託並提供鑑定諮詢意見。
第四條 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應當堅持合法、客觀、科學、公正原則,遵守鑑定規範和鑑定標準。
第五條 專委會依法獨立開展鑑定諮詢活動,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六條 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實行迴避、時限、保密制度。
第二章
鑑定諮詢的委託和受理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司法機關委託,專委會應當提供鑑定諮詢:
(一)對初次鑑定有爭議的重大疑難鑑定事項。
(二)兩次鑑定後仍有爭議的鑑定事項。
第八條 專委會辦公室受理鑑定諮詢,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查驗鑑定諮詢委託書。
(二)聽取案情介紹和鑑定諮詢要求。
(三)明確鑑定諮詢事項。
(四)核對鑑定諮詢材料,含歷次鑑定文書及鑑定材料、有關調查筆錄等。確需補充有關材料的,可要求委託機關予以補充。
(五)經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九條 專委會辦公室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並通知委託機關;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委會辦公室不予受理,退回鑑定諮詢材料,並說明理由:
(一)委託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二)鑑定諮詢材料不具備諮詢條件的。
(三)鑑定諮詢超出專委會鑑定諮詢範圍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三章
鑑定諮詢的實施
第十一條 專委會辦公室受理鑑定諮詢後,應根據專門性問題的類別,交有關專家諮詢組辦理。如涉及2個以上專業類別的,可組織有關專家諮詢組聯合進行。
第十二條 專委會實施鑑定諮詢活動應有3人以上專家參加。參加鑑定諮詢的專家一般由專委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指定或者隨機抽取;委託機關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專家庫中選擇鑑定諮詢專家。
鑑定諮詢活動由有關專家組組長、副組長或由其指定的組內其他成員主持。
第十三條 專委會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參加過本案同一事項鑑定的。
(四)委託機關要求其迴避的。
(五)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客觀公正進行鑑定諮詢的。
鑑定諮詢專家的迴避,由專委會辦公室決定。
第十四條 專委會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案件情況、查閱鑑定諮詢材料。
(二)要求提供和補充鑑定諮詢所需的有關材料。
(三)進行鑑定諮詢所必需的檢驗(查)、勘驗(查)和實驗活動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專委會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鑑定諮詢工作。
(二)依法迴避。
(三)妥善保管鑑定諮詢材料。
(四)保守在鑑定諮詢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接受專委會及其辦公室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專委會辦公室受理鑑定諮詢後,應及時將鑑定諮詢材料送有關專家諮詢組組長或副組長及參與鑑定諮詢的其他專家傳閱。
第十七條 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一般採取書面審查的形式。必要時,可進行鑑定諮詢所必需的檢驗(查)、勘驗(查)和實驗活動等。
第十八條 委託機關可以派員參加鑑定諮詢活動,旁聽專家討論,諮詢鑑定有關問題。
第十九條 鑑定諮詢中涉及疑難技術問題,需要使用鑑定儀器設備的,有關單位應予以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條 專委會應從受理鑑定諮詢之日起30日內完成鑑定諮詢工作。鑑定諮詢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等問題的,經專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諮詢的時間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專委會辦公室與委託機關對完成鑑定諮詢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鑑定諮詢活動:
(一)委託機關要求終止鑑定諮詢的。
(二)確需補充鑑定諮詢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當事人或委託機關不予配合致使鑑定諮詢活動無法進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諮詢活動不能進行的。
終止鑑定諮詢活動的,應當向委託機關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諮詢材料。
第四章 鑑定諮詢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專委會在完成鑑定諮詢後,應向委託機關出具鑑定諮詢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鑑定諮詢意見書一般應表明委託機關、委託日期、受理日期、鑑定諮詢事項、鑑定諮詢材料、資料摘要、分析說明、鑑定諮詢意見、鑑定諮詢專家、鑑定諮詢日期、附屬檔案等內容。
分析說明部分應當對歷次鑑定實施的步驟、方法和依據的標準、規範是否符合相關要求,以及鑑定意見的科學性等進行評析,並闡明其依據和理由。
鑑定諮詢活動中進行了有關檢驗(查)、勘驗(查)和實驗活動的,鑑定諮詢意見書中應當表明檢驗(查)、勘驗(查)和實驗活動的過程。
第二十四條 鑑定諮詢專家應當在鑑定諮詢意見書上籤名,並註明技術職稱。
對於意見不一致的,應將不同意見在鑑定諮詢意見書中一併註明。
專委會出具的鑑定諮詢意見書應一式兩份,一份交委託機關,一份由專委會辦公室存檔。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出具的鑑定諮詢意見書,委託機關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的,專委會辦公室或參與鑑定諮詢的專家,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解釋或說明。
第二十六條 專委會辦公室應根據司法鑑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鑑定諮詢意見書以及在鑑定諮詢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專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司法 鑑定 辦法 規則△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0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