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由重慶市司法局於2017年10月2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重慶市司法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2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司發〔2017〕194號
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27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專委會作用,保證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順利進行,根據《重慶市司法鑑定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委會為全市司法機關的鑑定技術顧問。主要任務是對初次鑑定有爭議的重大疑難鑑定事項,或者兩次鑑定後仍有爭議的鑑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條專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提出專委會建設總體規劃;
(二)總結、部署專委會工作;
(三)決定專委會各專家組的設定;
(四)其他應由專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條專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專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鑑定中心承擔。
第五條專委會辦公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專委會鑑定諮詢活動的組織實施;
(二)根據鑑定諮詢活動的需要,及時組建專家組進行鑑定諮詢活動;
(三)根據鑑定諮詢活動的需要,臨時聘請專家;
(四)為專委會鑑定諮詢活動提供服務;
(五)提出專委會各專家組的設定、變更意見;
(六)提出聘任或解聘專委會專家的意見;
(七)提出專委會制度建設的意見;
(八)組織開展專委會學術研討和對外交流等活動;
(九)其他應由專委會辦公室承擔的工作。
第六條專家由專委會聘任。
聘任的專家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豐富的司法鑑定工作經驗。
專家每屆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
第七條臨時聘請的專家與專委會專家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專委會開展的鑑定諮詢活動,應當遵守《重慶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鑑定諮詢規則》及有關制度規範。
第九條專委會開展鑑定諮詢活動必要的業務經費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