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畫

2022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畫。

內容解讀,主要內容,

內容解讀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順時應勢謀劃長遠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
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以“十四五”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為引領,統籌立改廢釋,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保障作用,為上海加快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創新最佳化制度供給
緊緊圍繞浦東高水平改革開放等國家戰略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為保障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高效能治理服務,科學推進落實立法計畫。堅持立法與改革同頻共振,強化需求導向,以高質量、高效率的立法,增強改革的穿透力和競爭的新優勢。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最佳化調研方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加強市政府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設,充分發揮立法專家庫的作用,不斷提升立法質量。全面準確把握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確保法制統一和法律體系內部銜接協調,確保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內容合法。
三、加強統籌協調,按時保質完成立法計畫
市司法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加強與起草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畫執行情況。起草部門和單位要遵循立法程式、嚴守立法許可權,全面落實立法風險評估等要求,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及時上報送審稿等材料。對部門間爭議較大、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立法事項,市司法局要加大協調力度,提高協調層級,確保高質量完成年度立法計畫。起草部門和單位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書面報告市政府。對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審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門和單位重新研究起草。政府規章預備項目、調研項目,要在2022年10月底前向市司法局報送規章草案、調研論證報告。立法後評估項目,要在2022年10月底前將後評估報告及內容摘要報送市司法局。
對國家和我市部署開展的規章清理等工作,由起草部門和單位按照《上海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即時清理規定》組織開展,並向市司法局報送修改、廢止的清理決定草案等材料。
起草部門和單位可通過“上海市政府立法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材料,並將紙質材料加蓋公章後報送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30日

主要內容

一、正式項目(33件)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8件)
1.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條例(暫定名)(市經濟信息化委)
2.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修改)(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3.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服務保障條例(暫定名)(市商務委)
4.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暫定名)(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
5.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暫定名)(市農業農村委)
6.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暫定名)(市教委)
7.促進就業若干規定(修改)(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8.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改)(市市場監管局)
9.關於進一步促進和保障“一網統管”建設的決定(暫定名)(市政府辦公廳)
10.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立新廢舊)(市房屋管理局)
11.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暫定名)(市公安局)
12.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改)(市交通委)
13.環境保護條例(修改)(市生態環境局)
14.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15.動物防疫條例(修改)(市農業農村委)
16.浦東新區仲裁若干規定(暫定名)(市司法局、浦東新區政府)
17.浦東新區綠色金融若干規定(暫定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浦東新區政府)
18.浦東新區促進文物藝術品產業發展若干規定(暫定名)(市文化旅遊局、浦東新區政府)
(二)政府規章項目(15件)
1.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暫定名)(市經濟信息化委)
2.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暫定名)(市司法局)
3.上海市美術館管理與促進辦法(暫定名)(市文化旅遊局)
4.上海市消毒管理辦法(暫定名)(市衛生健康委)
5.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暫定名)(市規劃資源局)
6.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7.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修改)(市氣象局)
8.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修改)(市消防救援總隊)
9.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修改)(市市場監管局)
10.上海市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修改)(市司法局)
11.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修改)(市司法局)
12.上海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定(廢止)(市衛生健康委)
13.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廢止)(市水務局)
1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程式規定(廢止)(市市場監管局)
15.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廢止)(市市場監管局)
二、預備項目(18件)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7件)
1.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暫定名)(市綠化市容局)
2.民用機場地區管理條例(修改)(市交通委)
3.機關運行保障條例(暫定名)(市機管局)
4.校外實踐教育促進條例(暫定名)(市教委)
5.終身教育促進條例(修改)(市教委)
6.浦東新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若干規定(暫定名)(市科委、浦東新區政府)
7.浦東新區促進化妝品創新和貿易便利若干規定(暫定名)(市藥品監管局、浦東新區政府)
(二)政府規章項目(11件)
1.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修改)(市發展改革委)
2.上海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改)(市科委)
3.上海市技術契約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修改)(市科委)
4.上海市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暫定名)(市規劃資源局)
5.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規定(修改)(市生態環境局)
6.上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定管理辦法(暫定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7.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行政許可權和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的決定(修改)(市應急局)
8.上海市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辦法(暫定名)(市體育局)
9.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修改)(市醫保局)
10.上海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暫定名)(市糧食物資儲備局)
11.上海市化妝品創新發展與監督管理辦法(暫定名)(市藥品監管局)
三、政府規章調研項目(8件)
1.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市規劃資源局)
2.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市生態環境局)
3.上海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4.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5.上海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市交通委)
6.上海市種子管理辦法(市農業農村委)
7.上海市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辦法(市退役軍人局)
8.上海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市地震局)
四、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項目(7件)
1.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市商務委)
2.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辦法(市規劃資源局)
3.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市規劃資源局)
4.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市交通委)
5.上海市崇明東灘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市綠化市容局)
6.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市綠化市容局)
7.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辦法(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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