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性質:政府工作規則
  • 地點:上海市
  • 制定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成人員及其職責,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第六章提高工作效能,第七章加強行政監督,第八章會議制度,第九章公文審批,第十章嚴肅作風紀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十二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循“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原則,按照“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開放要有新局面、各項工作都要有新舉措”的要求,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大力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著力提高城市的國際化、市場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主動服務長江三角洲、服務長江流域、服務全國,努力實現“率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和把上海建設成為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之一的戰略目標。
第三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堅持開創性、堅韌性和操作性相統一,堅持連續性、穩定性、開拓性相結合,全面履行職能,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努力把市政府建設成為憂民所憂、樂民所樂的服務政府,務實高效、廉潔勤政的責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嚴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條市政府在市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格局中開展工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建立健全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運作機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發揮綜合行政效能,確保市政府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第六條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受市長委託,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第九條市政府序列的各委、辦主任和局長按職責範圍要求,對本部門的工作負全責。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以推進依法行政為重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要在完善經濟調節、加強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十一條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巨觀調控政策,結合實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投資結構,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防範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努力實現就業增加、物價穩定和經濟持續增長等巨觀經濟政策目標。
第十二條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積極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運作的現代市場體系,形成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市場運行制度。
第十三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以加強社區建設和郊區村鎮體系建設為抓手,進一步完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路”體制。繼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積極疏導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注重解決民生問題,保持社會穩定和諧,促進社會公正。整合社區公共資源,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不斷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公共服務平台信息化建設,創新市場化運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最佳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智囊機構和專家學者的諮詢、參謀作用,自覺運用前期預測、效益評估、論證聽證、比選擇優等決策手段,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規章,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市委決定。
第十七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事先徵求區縣政府的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徵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有的事項,還可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市政府在決策中,要科學判斷、把握不同時期經濟發展與結構調整的特徵和規律,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差別政策,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十九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市政府及各部門的督查機構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最佳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以及規章備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行為,不斷加強政府法治建設。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與本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及重大決策緊密結合,按照法定程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並頒布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規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組織起草或預先審查,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承辦。
第二十二條政府規章和各部門的實施細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具有可操作性。凡制訂面向市民、企業和社會的審批類規章和細則,必須有明確的程式和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建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範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章。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本部門常務會議或者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送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處理區縣政府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審查中發現區縣政府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存在與上位法牴觸或者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的,應當報請市政府責令修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六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逐步轉變立法、執法和監督均為同一部門的狀況;科學配置執法部門的職責,大力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建立完善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代會批准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明確全年重點工作安排的基礎上,按季度提出階段性目標及相關實施要求;各部門要據此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各位副市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市政府原則上明確由一位副市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第二十九條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並按電子政務的要求逐步實現網上辦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有條件的要實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三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建立健全規範化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七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同時自覺接受市人大、市政協和廣大市民的監督。對監督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區縣政府及基層行政部門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認真改進、設法解決區縣和基層單位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向市人大和市政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徵詢意見;對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和提案,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並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要通過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及時公布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接受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和反饋。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高度重視並做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要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對來信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切實為民眾排憂解難。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要通過網上評議和組織專家、代表評議等方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不斷提高各級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會議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地方組織法》明確的法定性會議,是市政府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均無權擅自更改,必須堅決維護其法定權威性。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通過需提交市人代會審議的重要報告,總結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會議議題由市長和副市長提出,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國務院及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本市貫徹落實意見;研究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研究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審議本市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市長主持,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出席範圍為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和部署階段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一條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協調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市長、副市長委託,可召集有關部門和區縣召開專題會議,就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第四十二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安排、辦理,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按領導要求辦理,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各位副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所形成的協調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以抄告單形式轉達。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應以正式印發的會議紀要為準;如需各級政府、各部門執行或需向社會公布的,還應以市政府檔案形式按規定程式審簽後頒發。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全市性大會。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範辦理;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大會不得要求各區縣領導參加,要按照“分工對口”原則安排;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範圍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一般也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全市性大會要儘量壓縮規模,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節儉、便捷、高效的會議形式。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四條各級政府和部門在行文中,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上海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四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並不得多頭主報;需市政府審批的事項,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事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如有不同意見應如實反映。
第四十六條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部門或地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發文。按規定明確由主管部門審批或需要主管部門先行審核的事項,應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不要通過市政府層層周轉。
第四十七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並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其中,屬於法規性公文或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辦理或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領導審批。
第四十八條需要由市政府上報國務院和中央有關部門審批的請示事項,向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有關部門報告重要情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頒發市政府規章,印發有關政府依法行政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全市總體發展戰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關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應報市長審批或簽發。
第四十九條屬於副市長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和有關市政府重要工作推進過程中需進一步明確、完善和深化的事項,尚屬前期調研、協調的事項,以及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日常性、實施性檔案,由分管副市長審簽或批示。
第五十條屬於履行手續的公文和內容已經市政府有關會議決定的公文,經授權,可由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簽。
第五十一條各級政府和部門制發的公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遵守WTO規則;所提出的措施和辦法應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業和社會的公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及時對外公布;涉密公文,應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積極推進計算機網路辦公系統的套用,不斷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

第十章嚴肅作風紀律

第五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要努力學習政治理論、經濟知識、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不斷解決矛盾,勇於突破“瓶頸”,努力提高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不斷豐富和改進調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過現場辦公會、專題調研、社情民意調研等多種方式,深入基層聽取意見和建議,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於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以點帶面,有效指導各項工作的開展。領導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不擾民;除遠郊外,一般不在基層用餐。
第五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大力精簡檔案和會議。要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
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一般性的會議活動不發新聞報導,確需報導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之相悖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意見。
第五十七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對職權範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各級政府領導外出應按規定請假。
第五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堅決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
對職權範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九條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
第六十條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嚴格管理,加強隊伍建設。要從體制、機制和法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式、制度和規章,有效地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使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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