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1日通過,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
-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11-21
- 執行日期:2013-04-01
通知,工作規定,規定的說明,相關報導,宣傳活動,
通知
《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1日通過
本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工作規定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的扶助、教育、服務等安置幫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安置幫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和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置幫教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具體承擔安置幫教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商、財政、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四條鼓勵建立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幫教服務的專業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組織(以下統稱社會幫教組織)。
社會幫教組織可以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幫教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幫教組織開展幫教工作。社會幫教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自主開展幫教工作。
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提供就業崗位、志願服務、捐贈等多種形式,參與安置幫教工作。
第六條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與監管場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聯繫機制,了解服刑勞教人員情況。
監管場所應當自接收服刑勞教人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
第七條監管場所應當在服刑勞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以下簡稱刑釋解教)前三十日,將有關信息通知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以及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
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應當在服刑勞教人員刑釋解教前,告知其家屬將其接回;對有特殊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刑釋解教人員,應當幫助其返回居住地。
第八條服刑勞教人員刑釋解教後,其居住地的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應當主動關心,及時了解其生活、就業等情況。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居住管理等規定,辦理刑釋解教人員的戶口或者居住證明的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十條教育等部門對符合就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依法做好指導、幫助其就學的有關工作。
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學校應當予以錄取,不得歧視。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促進就業有關規定,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鼓勵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刑釋解教人員就業不受歧視,鼓勵企業接收刑釋解教人員就業。
第十二條刑釋解教人員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民政部門依法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
第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安置幫教工作的需要,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支持等多種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訓、救助等功能的過渡性安置基地,臨時安置在生活、就業等方面有特殊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
參與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規定享受補貼和優惠措施。
第十四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學習、生活、就業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開展針對性的幫助、服務。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通知、告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相關服務的;
(三)有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進行非強制性的扶助、教育、服務等活動。開展安置幫教工作,有助於幫助刑釋解教人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長期以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建國之初,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採取“多留少放”政策,改革開放初期調整為刑滿釋放人員一律回原籍由當地政府安置。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政府職能的轉變,幫教社會化、安置市場化成為安置幫教的主要形式。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5號)對新時期進一步加強安置幫教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本市的安置幫教工作始終處於全國的前列,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底,本市共有滬籍刑釋解教五年內人員40760人。按照有關部門統計口徑,2010年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為1.79%,2011年為1.46%,處於歷史低點。經過多年的實踐,本市安置幫教工作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如“六必”(即監所內必訪、出監所必接、戶口必報、基本情況必知、有困難必幫、重點對象必控)工作機制、社會力量參與、過渡性安置基地等。這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需要通過立法及時加以總結、規範,形成長效機制,納入法治化軌道。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做好《規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於2011年初啟動了起草工作,對本市安置幫教工作積累的經驗進行認真總結,多次組織座談會、論證會,充分聽取市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社會幫教組織、刑釋解教人員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共同參與起草調研工作。
2012年3月28日,市司法局將《規定(草案)》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徵求了市綜治辦、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協辦公廳、市律協、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政府參事室、團市委、市婦聯、市幫教志願者協會、市新航社區服務總站和部分區縣政府等29家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司法局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形成了目前的《規定(草案)》。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適用範圍
根據中央綜治委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中央綜治委〔1994〕2號)的規定,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釋解教後三年之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安置幫教的方法主要是非強制性的扶助、教育、引導等。根據中央檔案精神,《規定(草案)》第二條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刑釋解教人員的扶助、教育、服務等安置幫教活動,適用本規定。
結合現行法律關於一般累犯的計算期限為五年等因素,本市在實際工作中,主要將刑釋解教後五年之內且生活困難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滬籍人員,列入安置幫教工作範圍。對於出現上述情形且生活在本市的非滬籍人員,有條件的少數區縣正在試點將其納入幫教範圍。此外,對於刑釋解教五年之後仍有特殊困難的人員,本市相關政府部門也按照社會保障的一般規定,向其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扶持。
(二)工作體制
近年來,在中央檔案的指導下,本市安置幫教工作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由黨委和政府領導、綜治部門協調、司法行政為主、成員單位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體制。《監獄法》第三十七條也明確,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安置生活是政府責任。《規定(草案)》根據政策檔案的精神,結合本市實踐,在第三條中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的領導,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安置幫教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三)“六必”措施
2002年,劉雲耕同志在總結本市安置幫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六必”的工作要求。“六必”作為本市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制度措施,在推進本市安置幫教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10年7月29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市綜治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10〕24號)也對“六必”作了明確規定。《規定(草案)》第六條至第十四條,分別從監所內信息溝通與聯繫、出監所銜接、基本情況了解、戶口居住證明辦理、就學幫助、就業幫助、社會保障、針對性幫教等方面,從立法的角度對“六必”進行了規範。
對於“六必”中“重點對象必控”的要求,從維護社會安全形度,加強對重點幫教對象的教育管控,對預防和減少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從法律的角度,刑釋解教人員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不宜在立法中對其設定特別的管控制度。因此,《規定(草案)》第十四條,從開展針對性的幫助、教育的角度,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學習、生活、就業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開展針對性的幫助、教育,預防重新違法犯罪。
(四)社會參與
社會力量的參與對安置幫教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來看,社會力量在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幫助、教育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社會力量開展幫教,幫教對象更易於接受,效果也更為明顯。本市近年來注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置幫教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例如,2004年批准成立的上海市新航社區服務總站,通過聘用社會工作者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市司法局每年通過簽訂購買服務契約的方式,支持其參與安置幫教工作。《規定(草案)》分別在第四條(社會幫教組織)、第五條(社會力量參與)、第十三條(過渡性安置基地)對社會力量參與安置幫教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上海首部針對刑滿釋放人員找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於4月1日正式實施。
為使刑釋解教人員獲得就業幫助,《規定》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國家和上海市關於促進就業有關規定,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鼓勵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安置幫教工作的需要,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支持等多種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訓、救助等功能的過渡性安置基地,臨時安置在生活、就業等方面有特殊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
為深入學習宣傳《規定》,擴大《規定》及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影響力,上海市徐匯區法宣辦、安幫辦、區幫教志願者協會和社工站聯合在徐家匯綠地法治公園舉辦主題宣傳活動。
在活動現場,主辦方特意安排了相關部門及幫教組織的志願者為市民提供民政、勞動、社保、就業、法律援助等義務諮詢,現場解答安置幫教有關問題。其中,上海播愛新航服務社帶來了數十個就業崗位,為前來諮詢的刑釋解教人員及其家屬辦理就業登記及現場推薦。
據悉,安置幫教工作是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性工作。《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既全面歸納和提煉了上海市長期堅持並不斷豐富的“進監所必訪、出監所必接、戶口必報、基本情況必知、有困難必幫、重點對象必控”“六必”工作特色,又根據形勢發展及社會管理創新的需要,對安置幫教的主要工作環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系統梳理和明確規定。
《規定》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真正進入到法治化軌道,對於進一步推動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和社會化,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務,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都將起到有力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宣傳活動
為紀念《上海市安置幫教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一周年,近日,金山區漕涇鎮開展了一系列的學習和宣傳活動。
部分村里組織工作人員走訪刑釋解教人員和家屬,向他們宣傳和解釋安置幫教政策,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阮巷村、沙積村等則是舉行了專題學習會,組織班子成員、小組長及幫教志願者等逐條學習《規定》相關內容,明確職責,號召大家共同努力,積極做好刑釋解教人員推薦就業工作。
同時藉助各種平台和陣地進行宣傳,充分利用《新漕涇》報的法宣專欄“生活中的法”、各村(居)法制宣傳欄、綠地居委會樓道宣傳欄等宣傳《規定》條例,同時各村(居)還統一製作安置幫教專題黑板報,綠地居委會在13期《綠地小報》上專門刊載了《規定》相關內容。
增豐村在宣傳周期間,積極推薦刑釋解教人員小李參加了勞動保障所開設的叉車培訓班,讓他享受到了學費優惠,通過這些方式加大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力度,積極推薦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培訓。